湖南科技項目申報資訊
長沙市省重點實驗室申報條件要求及認定周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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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省重點實驗室申報條件要求
省重點實驗室主要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組建。依托單位應該具備以下條件:
1. 具有25人以上的固定科研人員,專業(yè)、年齡結構合理,鼓勵吸收和培養(yǎng)優(yōu)秀青年科技人員參與省重點實驗室建設;
2. 省重點實驗室主任原則上應為在職在崗的固定人員,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每年在實驗室工作時間不少于8個月。在本領域內有較高的學術聲譽,有較強的創(chuàng)新精神和管理協(xié)調能力,除“兩院”院士外,省重點實驗室主任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
3. 具有1-2個特色鮮明和在本省處于領先地位的研究方向,每個研究方向的學術帶頭人不少于1人;
4. 具備研究、開發(fā)和試驗所需要的儀器、裝備和固定場所等基礎設施;
5. 研究實力強,有能力承擔國家、省級重大科研任務。
近三年來承擔相關領域國家或省科技計劃6項以上(其中國家項目不少于2項),獲得國家與省資助的科技項目經(jīng)費500萬元以上;或橫向研發(fā)項目不少于5項,項目合同經(jīng)費1000萬元以上。
省重點實驗室優(yōu)先支持以下方式組建:
1.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yè)間聯(lián)合共建;
2. 市州和行業(yè)部門聯(lián)合共建;
3. 通過國內國際合作組建;
4. 其他省份認定的依托高層次人才團隊組建的省重點實驗室,整體搬遷落地湖南的,可按程序優(yōu)先認定為湖南省重點實驗室。
長沙市省重點實驗室申報程序
1. 推薦申請。推薦單位組織依托單位對照組建條件,起草實驗室組建方案,由推薦單位向省科技廳來函提出組建意向。采用定向組織方式組建的,由省科技廳按“一事一議”方式進入組建程序。
2. 前期審查。省科技廳根據(jù)實驗室建設總體布局和工作重點,將符合條件和要求的推薦申請納入年度組建工作程序,必要時進行現(xiàn)場考察。
3. 專家論證。省科技廳直接或委托相關專業(yè)機構,組織專家對實驗室組建方案進行評審論證。
4. 批復組建。省科技廳對符合條件的擇優(yōu)支持,按程序予以認定立項。
聯(lián)合共建省重點實驗室必須有各方聯(lián)合共建協(xié)議,明確各依托單位之間職責與任務。
省重點實驗室組建方案論證主要內容:
1. 申報材料完整性、真實性和規(guī)范性;
2. 建設的必要性,要求符合省重點實驗室重點建設發(fā)展的領域方向;
3. 組建條件的完備性,要求達到省重點實驗室建設的必要條件和有關要求;
4. 組建方案的可行性,要求研究方向、建設目標和任務明確可行,管理和運行機制有利于省重點實驗室建設發(fā)展。
長沙市省重點實驗室申報周期
第十五條 省重點實驗室組建期限一般為2年,采取邊組建、邊運行的方式管理。
第十六條 省重點實驗室實行主任負責制。實驗室主任統(tǒng)籌負責人、財、物管理,組織完成規(guī)定任務。省重點實驗室設立專職管理人員崗位,負責實驗室日常事務及聯(lián)系協(xié)調工作。
第十七條 省重點實驗室成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一般由7~11名國內外優(yōu)秀專家組成,學術委員會主任由外單位人員擔任,依托單位人員不超過三分之一,50歲以下中青年專家不少于一半。學術委員會成員每屆任期5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學術委員會會議,實到人數(shù)不少于三分之二,并形成會議紀要。
第十九條 省重點實驗室人員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固定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固定人員不得同時在2家及以上省重點實驗室兼職。流動人員包括訪問學者和博士后研究人員。
第二十條 省重點實驗室要圍繞確定的主要任務和研究方向,開展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對外開放等活動。
第二十一條 省重點實驗室要通過課題開放、設備開放、國內外科技合作和學術會議等方式,提升自主創(chuàng)新能力,擴大社會影響力。
第二十二條 省重點實驗室相關經(jīng)費應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主要用于保障科研活動開展、人才隊伍建設與科研儀器設備更新等。省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按照項目、基地、人才相結合的原則,可優(yōu)先委托有條件的省重點實驗室承擔。
第二十三條 省重點實驗室要建立有利于開放的運行機制。建立健全科研項目、知識產(chǎn)權、開放交流與合作、人才培養(yǎng)、財務和設備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營造鼓勵創(chuàng)新的學術文化氛圍。
第二十四條 省重點實驗室要面向我省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需求,探索和建立產(chǎn)學研融通的運行模式,推動科技成果轉化。
長沙市省重點實驗室申報好處
第二十八條 省重點實驗室組建期滿,依據(jù)組建方案建設目標,由依托單位提交驗收申請,經(jīng)推薦單位審核后報省科技廳。省科技廳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驗收。
第二十九條 省重點實驗室組建驗收合格的,進入開放運行管理。驗收不合格的,6個月后可再次驗收,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組建資格。
省重點實驗室可申請?zhí)崆膀炇栈蜓悠隍炇铡I暾執(zhí)崆膀炇盏模M建時間不得少于一年;申請延期驗收的,須在組建期滿前提出申請并經(jīng)省科技廳批準,但延期一般為6個月,最長不超過1年。
第三十條 省重點實驗室實行定期評估制度,定期評估委托第三方機構承擔。
第三十一條 定期評估按年度分領域輪次進行,原則上每3年為一個評估周期。評估主要指標包括研究水平、成果貢獻、人才隊伍、基礎條件、管理運行、聯(lián)合共建等內容。
評估結果分為優(yōu)秀、合格、不合格3個等次。評估結果為優(yōu)秀的,按有關規(guī)定在科技計劃項目立項中給予優(yōu)先支持。評估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為1年,期滿后進行復評。對復評仍不合格以及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評估或中途退出評估的,不再納入省重點實驗室管理序列。
第三十二條 省重點實驗室于每年1月底前提交本年度運行報告和下年度工作計劃,省科技廳對其進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結果作為驗收和評估的重要依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