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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管理!長沙老字號申請材料和老字號申請補貼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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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老字號”認定辦法
一、名稱
長沙老字號 ChangSha Time-honored Brand
二、定義
"長沙老字號"是指在長沙區域歷史悠久,擁有世代傳承的產 品、技藝或服務,具有鮮明的中華民族傳統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蘊,取得社會廣泛認同,形成良好信譽的企業品牌。
三、認定范圍
長沙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的有關單位(企業或者組織)。
四、認定條件
參加認定“長沙老字號”的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有商標所有權或使用權;
(二)品牌創立30年(含)以上;
(三)傳承獨特的產品、技藝或服務;
(四)有傳承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或在長沙地域范圍內傳統風俗的企業文化;
(五)具有中華民族特色和鮮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歷史價值和文化價值;
(六)具有良好信譽,得到廣泛的社會認同和贊譽;
(七)經營狀況良好,且具有較強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八)近三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和失信行為。
五、所需材料
(一)"長沙老字號"申報書(見附表2);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的有效文件復印件;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知識產權部門核準有效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四)企業基本情況(含資本、經營、管理等情況);
(五)證明字號或者商標傳承不少于30年的材料;證明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含有歷史記錄材料或實物材料等相關證明的 部分內容:如地方志、縣志、歷史檔案等史料記載的摘錄(需由 當地檔案館在內容記錄頁掃描件蓋章);反映組織存在、傳承脈絡、專家考證資料、字號牌匾、刊登過的文字圖片等。
(六)如有產品、技藝或服務內容的企業,附上歷代傳承的 產品、技藝或者服務的介紹;如有列入文化保護、非物質文化遺 產以及獲得知識產權保護、品牌榮譽、商標注冊保護、技術專利、
擴張經營、現代化管理和誠信類榮譽等情況的,附上相關證明材料。
(七)提交自愿接受市商務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的承諾函和依法誠信經營情況報告
(九)相關證明附件材料。
六、認定程序
(一)提出申請: 擬申報“長沙老字號”認定的單位向屬地縣 (市、區)商務主管部門提出認定申請,并如實填報“長沙老字
號"申報書,提交相關認定材料。
(二)初步審查: 區縣(市)商務主管部門對擬認定“長沙 老字號"的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符合條件的,報長沙市商務局。
(三)專家審查: 長沙商務局組織專家對區縣(市)商務主 管部門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對有關內容進行現場調查,并提出調查意見。
(四)認定公示: 長沙商務局在門戶網站對擬認定為“長沙 老字號"的單位和品牌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任何單 位或個人對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均可實名向長沙商務局提出異議
申請。
(五)作出決定: 擬認定為“長沙老字號”的單位和品牌在公 示期間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或異議與評定條件無實質性關聯的,認定為“長沙老字號”。
(六)注冊存檔: 認定過程涉及的資料由長沙商務局、屬地區縣(市)商務主管部門各存檔一份,并負責保管。
(七)核發證書: 被認定為“長沙老字號”的單位,由長沙商務局頒發統一制作、統一編號的證書和牌匾。
七、標識使用
(一)獲得“長沙老字號”稱號的單位可以在核定的商品或者 服務、商品包裝、裝潢、說明書、交易文書、廣告宣傳、展覽、 業務函件以及其他業務活動中使用“長沙老字號”的字樣或標志。 未獲得“長沙老字號”稱號的任何單位不得自行制作、偽造、變造、銷售或者冒用“長沙老字號”標識。
(二)“長沙老字號”的字樣或者標志只能用于獲得“長沙老 字號”稱號相一致的商品或服務上。獲得“長沙老字號”稱號的單 位不得改變核定的使用范圍,并應與獲得認定的單位名稱和代表 性注冊商標相一致。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長沙老字號”證書、牌匾和標志等。
(三)獲得“長沙老字號”稱號的單位,不得懸掛非長沙商務 局統一制作的老字號標識進行招攬、推介和宣傳。如需在分店或 其他地點懸掛、使用“長沙老字號”標識,須向屬地區縣(市)商 務主管部門提前告知,由屬地區縣(市)商務主管部門報長沙市 商務局后,根據相關規范要求統一制作,并由屬地區縣商務主管部門監督使用。
八、動態管理
(一)被認定為“長沙老字號”的單位須定期向屬地區縣(市)商務主管部門報送企業經營情況,屬地區縣(市)商務主管部門匯總后報長沙商務局。
(二)被認定為“長沙老字號”的單位因單位名稱變更、轉制、 重組等原因,需要變更“長沙老字號”主體的,向屬地區縣(市) 商務主管部門提交變更報告、變更表以及變更所需的有關材料, 并承諾對變更行為負責。屬地區縣(市)商務主管部門對變更材料審查無誤后,報長沙市商務局審定。
(三)被認定為“長沙老字號”的單位,可依程序優先推薦參加“湖南老字號”的認定和享受相關項目政策資金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