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科技項目申報資訊
時間!江蘇省各市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申報流程和材料要求匯編指南
關于江蘇省各市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申報流程和材料要求匯編指南,蘇州、無錫、常州、鎮江、南京、南通、揚州、泰州、鹽城、淮安、宿遷、徐州、連云港13市等地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申報整理如下,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聯系小編為您解答!
免費指導電話:15855199550/19855109130(可加v)
臥濤小編可以為您帶來關于抖音短視頻運營推廣、網站關鍵詞運營推廣、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科技成果評價、可行性研究報告、商業計劃書、公司注冊注銷、工商辦理、代賬、財稅規劃、股權設計、掛牌上市、軟件開發、網站建設、網站外包定制等輔導規劃。
第一條 為加快新型墻體材料綠色發展,提高產品質量,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規范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管理工作,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根據《江蘇省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型墻體材料,是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省產業導向,以非粘土(含建筑渣土、淤泥等無毒無害的固體廢物)為主要原料生產的,有利于節約土地和資源綜合利用,有利于環境保護和改善建筑功能,用于建筑物墻體的建材產品。
本辦法所稱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是指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墻體材料產品中的新型墻體材料進行行政確認的活動。
第三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是省級墻體材料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的認定和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墻體材料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職責對墻體材料生產、使用情況實施監督管理,做好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工作,受理有關舉報和投訴;有關墻體材料機構根據主管部門要求開展相關工作。
第四條 通過認定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取得江蘇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證書(以下簡稱認定證書)。
企業生產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取得認定證書,且符合國家、省有關扶持政策,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專項資金補貼、享受稅收優惠。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工程應當使用新型墻體材料。
對影響建筑主體結構質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新型墻體材料,供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到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六條 認定證書在全省范圍內有效,各地不得以備案、確認等形式限制獲證產品在全省范圍內的流通、使用。
第七條 引導新建墻體材料企業采用國家、省有關產業政策導向目錄中的鼓勵類生產工藝及設備。鼓勵企業開展綠色產品設計、創建綠色工廠、申請綠色建材產品認證等工作。
第八條 企業自愿申請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各級墻體材料主管部門不得收取費用。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墻體材料生產企業,可以申請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
(一)產品屬于國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目錄;
(二)生產規模、工藝和設備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省產業導向;
(三)產品符合質量標準,并經有資質的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江蘇省各市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申報材料
第十條 企業申報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蘇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換證)申請表;
(二)申報主體承諾書;
(三)有資質的檢測(驗)機構出具的產品抽檢型式合格檢測(驗)報告;
(四)企業生產經營的基本情況和生產工藝流程簡介;
(五)燒結類產品應當提供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驗)機構出具的摻量檢測報告;蒸壓類產品應當提供壓力容器登記卡、檢驗合格證;裝配式預制混凝土墻板(體)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
(六)省外企業應當提供所在省(市)的認定證書;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提供的材料。
江蘇省各市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申報流程
第十一條 生產企業可以通過政務服務大廳、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等多種形式申請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在縣(市)范圍內的,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墻體材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在市轄區范圍內的,應當向設區的市墻體材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省外生產企業可以向擬銷售使用地設區的市墻體材料主管部門或者省墻體材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每個季度第一個月的月底之前提交認定申請。墻體材料主管部門應當為申請人提供預約辦理等便利服務。
第十二條 墻體材料主管部門應當對企業提出的認定申請,根據下列情況及時做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或者不予受理的意見。
(二)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受理。
第十三條 設區的市墻體材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現場考察規則,對首次申請認定的企業,組織行業專業人員現場考察;對申請換證的企業或者獲得綠色建材產品認證的企業,可以簡化現場考察方式。行業專業人員的遴選、回避、考察程序應當接受同級紀檢的監督。
省墻體材料主管部門應當對設區的市現場考察情況進行抽查監督,也可以組織行業專業人員對企業進行現場考察。
第十四條 受理申請的墻體材料主管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含現場考察結果)匯總上報省墻體材料主管部門。
省墻體材料主管部門應當按程序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對上報的材料進行復核,對擬認定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及生產企業進行公示,對公示有異議的及時組織復審;無異議的,由省墻體材料主管部門發放認定證書。
江蘇省各市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申報時間
第十五條 認定證書由省墻體材料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發放和管理。
第十六條 認定證書有效期三年。換證企業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申請換證;逾期未申請換證的企業,應當重新申請認定。
第十七條 取得認定證書生產企業的生產場所、生產工藝、主要原材料等有重大變更時,原證書失效,應當及時重新申請認定。
取得認定證書生產企業的名稱發生變更,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
企業自注銷之日起,認定證書自行失效。
第十八條 墻體材料主管部門每年應當對認定產品及生產情況進行抽檢。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新型墻體材料的質量監督,依法查處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墻體材料的違法行為。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加強對建筑工程使用墻體材料情況的監督,依法查處違法設計、施工、監理的行為。
第十九條 取得認定證書的生產企業每半年向申請所在地墻體材料主管部門報送產銷、能耗、綜合利用等數據,設區的市墻體材料主管部門應當每半年匯總上報本地區的有關數據。
第二十條 取得認定證書的生產企業應當在產品或者包裝上印制產品標識,并通過產品合格證或者銷售合同等方式表明產品的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及含量、工程應用規范名稱等。
第二十一條 取得認定證書的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安全、環境管理制度,規范完善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嚴格執行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試驗室管理規范。
第二十二條 對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管理要求的生產企業,由受理申請的墻體材料主管部門督促整改;情節嚴重、拒不整改的,轉送有關職能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三條 企業在認定證書有效期內,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由省墻體材料主管部門撤銷認定,受理申請的墻體材料主管部門收回認定證書,一年內不受理其認定申請:
(一)生產規模、工藝和設備不符合國家、省產業政策要求或者產品不屬于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目錄的;
(二)產品抽檢不合格,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三)產品連續兩年抽檢不合格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認定證書的;
(五)偽造、涂改、倒賣、租借、轉讓認定證書的;
(六)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予撤銷的。
第二十四條 各級墻體材料主管部門和相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認定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賦權地區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及監管工作按照本辦法及雙方簽訂的監管責任書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8日施行。關于印發<江蘇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蘇經貿環資〔2009〕24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