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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辦法!2023年四川省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申報對象條件、認定材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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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新型工業化,加快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進一步加強省級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管理,促進產業集聚區規范發展和提質增效,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地分兩個系列,即省級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以下簡稱示范基地)和省級新型工業化產業基地(以下簡稱產業基地)。
第三條 示范基地是主導產業鮮明、發展水平領先、在推進新型工業化方面發揮引領帶動作用的、在全省及區域具有示范效應的開發區、工業園區等產業集聚區,是工業和信息化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載體和區域經濟發展的重要帶動力量。
第四條 產業基地是我省欠發達區域資源優勢明顯,具備一定產業基礎,產業特色鮮明,產業鏈條較為完整,聚集程度較高,當前正處于加速集聚發展階段,具有良好發展前景的產業集聚區。
第五條 示范基地與產業基地主要領域包括:電子信息、裝備制造、先進材料、能源化工、食品輕紡、醫藥健康、高技術轉化應用、數字經濟等重點行業和領域。
第六條 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示范基地與產業基地的統籌管理和跟蹤服務,組織開展遴選認定、發展提升、質量評價,加大政策支持和示范經驗推廣力度。
第七條 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市級主管部門)負責推薦示范基地與產業基地申報對象,跟蹤監測本市(州)示范基地與產業基地發展情況,推進示范基地與產業基地發展提升。
第二章 遴選認定
第八條 經濟和信息化廳定期組織示范基地與產業基地的遴選認定。申報對象應為由市(州)及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各類產業園區(產業集聚區),包括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工業園區、飛地園區等。示范基地申報范圍為四川省全域。產業基地申報范圍為四川省欠發達縣域。
第九條 申報對象須符合示范基地與產業基地申報條件,在規模效益、創新效能、數字轉型、綠色低碳、產業生態、開放合作等方面達到相關要求(見附件,個別領域須滿足特色指標要求),且近三年未發生重大或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未發生Ⅱ級及以上環境污染事件,未發生嚴重自然資源違法案件。
第十條 申報對象須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所在地市級主管部門的推薦文件;
(二)示范基地或產業基地申報書;
(三)有關說明或證明材料。
申報材料中的有關數據以各級統計機構和職能部門提供的數據為準。
第十一條 遴選認定工作程序:
(一)經濟和信息化廳每年組織開展示范基地與產業基地遴選認定工作,具體要求以當年通知為準;
(二)申報對象向所在地市級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書及有關說明材料或證明材料;
(三)市級主管部門負責對申報對象進行初審,將初審后申報材料報送至經濟和信息化廳;
(四)經濟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對市級主管部門推薦的申報對象進行評審(必要時進行實地考察),將評審通過的申報對象列入公示名單;
(五)經濟和信息化廳對新遴選的示范基地與產業基地名單公示5個工作日,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對通過公示的示范基地,授予“四川省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示范內容·承載產業聚集區)”稱號,對通過公示的產業基地,授予“四川省新型工業化產業基地(產業內容·承載產業聚集區)”稱號,并進行公告、授牌。
第三章 發展提升
第十二條 示范基地與產業基地要制定發展規劃和實施方案,圍繞創新能力、質量效益、數字化轉型智能化升級、綠色低碳發展、優質企業培育、產業生態、開發合作等重點方面提升發展,明確提升目標、重點任務和工作舉措,持續迭代升級,不斷提升新型工業化發展水平。
第十三條 經濟和信息化廳加強對產業基地與示范基地的分行業分領域發展指導。鼓勵產業基地與示范基地瞄準產業細分領域提升專業化招引服務,推動生產性服務業與制造業融合,打造共性需求平臺,提升公共服務能力。在園區智能化、綠色化建設中對示范基地與產業基地予以傾斜。鼓勵有條件的示范基地與產業基地企業積極承擔產業基礎再造、產業關鍵共性技術攻關等技術創新項目。
第十四條 市級主管部門要集中資源在規劃制定、項目布局、資金引導等方面,強化組織保障,支持示范基地與產業基地加快發展提升。
第十五條 示范基地與產業基地所在地要結合本地實際,依
第十五條 示范基地與產業基地所在地要結合本地實際,依托示范基地積極探索推進新型工業化發展路徑和模式,加強政策引導和資源要素保障,推動示范基地與產業基地高質量發展。
第四章 質量評價
第十六條 經濟和信息化廳每年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示范基地與產業基地發展質量評價工作,依據評價結果對示范基地進行動態管理。
第十七條 評價對象為經濟和信息化廳公告的示范基地與產業基地,取消稱號的除外。新遴選的示范基地與產業基地于公告滿一年后參加評價。
第十八條 示范基地或產業基地參加質量評價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地年度報表;
(二)基地年度發展報告。
第十九條 示范基地與產業基地質量評價工作流程:
(一)基地將評價材料報送至市級主管部門;
(二)市級主管部門對本市(州)基地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后報送至經濟和信息化廳;
(三)經濟和信息化廳組織開展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綜合評價,并針對創新能力、綠色發展、數字轉型等開展專項評價;
(四)經濟和信息化廳將示范基地發展質量評價結果通報市級主管部門,并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評價結果以星級的形式體現,星級劃分為一星—五星,星級越高表示發展質量越好。
第二十一條 示范基地與產業基地因所在地行政區劃或所在開發區名稱范圍發生變化的,可向市級主管部門提交變更申請,經濟和信息化廳審定后完成變更,隨當年質量評價結果一并公布。
第五章 管理方式
第二十二條 示范基地與產業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為3年,依據辦法每3年進行一次復核,對合格的示范基地與產業基地予以公告確認,對不合格的取消稱號。
第二十三條 已成功獲批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的產業集聚區,原則上不再納入省級基地管理。
第二十四條 存在以下情況的,經濟和信息化廳直接取消稱號,并予以通報:
(一)發生重大或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Ⅱ級及以上環境污染事件,嚴重自然資源違法案件的;
(二)在國家和省級相關專項督查中發現存在生態環保、安全生產、自然資源問題且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三)連續兩年評價結果為二星及以下的。
第二十五條 經濟和信息化廳根據質量評價結果,發布示范基地與產業基地評價結果,總結典型經驗,對五星基地進行宣傳推廣。對質量評價結果不佳的,督促指導基地針對短板弱項進行專項提升。
第二十六條 達到示范基地條件的產業基地,可申請認定為省級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創建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原則上從省級示范基地中擇優推薦上報。
第二十七條 遴選認定和質量評價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的,除撤銷批復文件、取消稱號外,暫停所在市(州)下一年度的申報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月×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創建四川省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和特色產業基地管理辦法》(川經信園區〔2015〕255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條 2023年×月×日前由經濟和信息化廳(原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認定的四川省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四川省特色產業基地,有效期(最長不超過3年)到期后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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