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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技術中心認定!遂寧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報條件、材料報送程序要求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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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引導和支持企業增強技術創新能力,促進和規范遂寧市企業技術中心(下稱“市企業技術中心”)建設與發展,充分發揮市企業技術中心在創新體系和企業創新能力建設中的引導與示范作用,依據《四川省企業技術創新條例》,并參照《四川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辦法》,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產業技術研發、創造運用知識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第三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技術中心,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建立健全企業主導產業技術研發創新的體制機制。根據創新驅動發展要求和經濟結構調整需要,對創新能力強、創新機制好、引領示范作用大、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并給予政策支持,鼓勵引導行業骨干企業帶動產業技術進步和創新能力提高。鼓勵和支持創新鏈產業鏈融合,加快構建由龍頭企業依托技術中心牽頭,會同高校院所、產業鏈上協作企業等各類創新主體形成相對穩定、緊密合作的創新聯合體,對技術、人才、資金、研發設備設施等創新要素實現共建共享。
第四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發展改革委、 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遂寧海關負責指導協調市企業技術中心相關工作。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牽頭開展市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與運行評價。
第五條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和評價的相關工作,可以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和專家組承擔。
第二章 認 定
第六條 市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各縣(市、區)、市直園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通知要求報送申報材料。
第七條 申請市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遂寧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企業在行業中具有顯著的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
(三)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創新效率高、創新效益好。
(四)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150萬元;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15人;研發投入及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低于行業平均水平。
(五)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150萬元;有較好的技術積累,重視前沿技術開發,具有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
(六)已組建企業技術中心并正常運行一年以上。
(七)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兩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1.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2.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3.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八)對新形勢下新業態、新模式企業適當放寬指標要求。
第八條 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程序:
(一)企業向所屬轄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要求上報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遂寧市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見附件1)、《遂寧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數據表》(見附件2)及必要的證明材料。
(二)各縣(市、區)、市直園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按照本辦法及當年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發布的通知,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并將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和審查意見在規定時間內上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三)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按照評價指標體系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評。
(四)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對初評合格的企業技術中心進行評審,確定市企業技術中心初步認定名單。
(五)依據初評、專家評審結果,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遂寧海關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申請認定企業進行現場核查。
(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遂寧海關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初評結果、專家評審意見及現場核查情況等進行綜合評估后,確定市企業技術中心名單并進行公示、聯合發文。
第三章 運行評價
第九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對市企業技術中心每兩年組織一次運行評價。
市企業技術中心在評價當年自查、總結后,報送評價材料。對運行評價按認定標準執行,評價材料主要包括《遂寧市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見附件3)、《遂寧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數據表》(見附件2)及必要的證明材料。
母公司在報送材料時,需對下屬具有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子公司相關數據作出說明。
第十條 各企業對技術中心評價材料真實性出具書面承諾意見,并于評價年度報送到各縣(市、區)、市直園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各縣(市、區)、市直園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企業的評價材料進行初審,出具審查意見并按通知要求報送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第十一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依據評價指標體系對各縣(市、區)、市直園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的評價材料進行評價。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75分至90分(不含90分)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60分至75分(不含75分)為合格;
(四)評價得分低于60分為不合格。
第十二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遂寧海關對評價結果進行審核確認并行文公布。
第四章 鼓勵政策
第十三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結合企業技術中心創新能力建設等工作,對企業技術中心予以支持。
第十四條 支持企業技術中心承擔地方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研發任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各縣(市、區)、市直園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及時將市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變更情況報送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遂寧海關,每年對各縣(市、區)、市直園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的企業變更情況進行確認。
第十六條 各縣(市、區)、市直園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市企業技術中心的日常運行監督工作。
(一)加強對企業技術中心的培育和服務。負責本轄區企業技術中心的運行監測,支持企業技術中心抓好能力建設。
(二)督促評價為不合格的或逾期未提交評價材料的市企業技術中心進行整改,整改期為1個月,整改期內初審合格后,可申請再次評價。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市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運行評價不合格且經整改后評價仍不合格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
(三)因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環保、安全事故;
(四)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五)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六)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七)企業被依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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