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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000萬!遂寧市旅游品牌創建支持措施及獎勵標準匯總
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遂寧市旅游品牌創建支持措施及獎勵標準詳情如下,看完之后如果還有疑問,或是想要了解更多內容,可以直接致電咨詢,政策小編在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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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旅游品牌創建積極性,最大限度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進一步提升我市文化旅游產品品質,加快建設區域文旅康體中心、打造養心文旅名城,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遂寧市內創建旅游品牌或取得相關榮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有效期內所申請創建的國家級、省級旅游品牌或取得榮譽均屬獎勵范圍。
第四條 旅游產品品牌獎勵標準:
(一)旅游景區品牌
1.對成功創建國家5A級旅游景區、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的屬地縣(市、區)政府、市直園區管委會,給予每個品牌獎勵1000萬元。
2.對成功創建國家4A級旅游景區、省級旅游度假區、省級生態旅游示范區的屬地縣(市、區)政府、市直園區管委會,給予每個品牌獎勵200萬元。
(二)旅游飯店品牌
1.對成功創建五星級、四星級旅游飯店的創建主體,分別給予獎勵500萬元、200萬元;對順利通過評定性復核的五星級、四星級旅游飯店,分別給予獎勵30萬元、10萬元。
2.對成功創建甲級、乙級、丙級民宿的創建主體,分別給予獎勵60萬元、50萬元、30萬元;對成功創建天府旅游名宿的創建主體,給予獎勵20萬元。
3.對成功創建金鼎級文化主題旅游飯店、金樹葉綠色飯店的創建主體,分別給予獎勵50萬元、20萬元;對成功創建銀鼎級文化主題旅游飯店、銀樹葉綠色飯店的創建主體,分別給予獎勵30萬元、10萬元。
(三)農家樂品牌
對投資建設并成功創建四川省五星級、四星級農家樂(鄉村酒店)的創建主體,分別給予獎勵20萬元、10萬元。
(四)文創產品、旅游商品和旅游美食品牌
1.對在國家級文化旅游部門及其行業協會、組織主辦的各類文創產品、旅游商品比賽中榮獲金獎、銀獎、銅獎(或類似等級獎項)的產品,分別給予開發企業獎勵3萬元/件(套)、2萬元/件(套)、1萬元/件(套);對在省級文化旅游部門及其行業協會、組織主辦的各類文創產品、旅游商品比賽中獲得金獎的產品,給予開發企業獎勵1萬元/件(套);對成功創建“天府旅游名品”的產品,給予開發企業獎勵3萬元/件(套)。
2.對在國家級、省級文化旅游部門及其行業協會、組織主辦的各類美食比賽中榮獲金獎(或類似等級獎項)的菜品,分別給予開發企業獎勵2萬元/道、1萬元/道。
3.對成功創建省級文創集市的創建主體,給予獎勵30萬元。
第五條 區域性文化旅游品牌獎勵標準:
(一)天府旅游名縣命名縣、候選縣
對成功創建天府旅游名縣命名縣和列入天府旅游名縣候選縣的縣(市、區),分別給予獎勵1000萬元、500萬元(市直園區與船山區整合創建,并享受同等獎勵待遇)。
(二)全域旅游示范區
對成功創建國家級、省級全域旅游示范區的縣(市、區),分別給予獎勵300萬元、100萬元。
(三)天府旅游名鎮
對成功創建天府旅游名鎮的鄉鎮(街道)所在的縣(市、區)政府、市直園區管委會,每個給予獎勵100萬元。
(四)鄉村旅游重點村、天府旅游名村
對成功創建國家級、省級鄉村旅游重點村的村(社區)所在的縣(市、區)政府、市直園區管委會,分別給予獎勵50萬元、20萬元;對成功創建天府旅游名村的村(社區)所在的縣(市、區)政府、市直園區管委會,每個給予獎勵60萬元。
第六條 旅游基礎服務獎勵標準:
對在全國導游大賽中獲得前3名獎項的導游(講解員),分別給予獎勵3萬元、2萬元、1萬元;對在全省導游大賽中獲得前3名獎項的導游(講解員),分別給予獎勵2萬元、1萬元、0.5萬元;對獲得天府旅游名導的導游(講解員),給予獎勵1萬元。
第七條 根據全國、全省旅游品牌創建獎勵工作重點的變化,建立獎勵項目動態調整機制,由市文化和旅游產業領導小組研究議定后納入本辦法執行。
第八條 上述獎勵資金列入市本級財政預算,納入市級文化和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統籌安排。縣(市、區)、市直園區獲得的獎勵資金可統籌安排。
根據市財政財力狀況,上述獎勵資金原則上于次年起兩年內兌現完成。
區域性文化旅游品牌獎勵資金分兩年撥付,第一年撥付50%,剩余資金根據第二年專家組體檢式暗訪檢查合格后再行撥付。
第九條 監督管理
(一)創建年內發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或因旅游服務質量引起重大投訴,造成一定負面影響的,取消其獎勵資格。
(二)申請獎勵的企業、單位及個人需準確提供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及其行業協會組織當年評審批文及相關材料(原件備查),并積極配合市和縣(市、區)、市直園區文化廣電旅游部門完成相關資料的查驗工作。對提供資料不真實、不完整、超出申報時間或不在規定期限提供相關資料的,不予獎勵。
(三)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將通過審核獲獎的企業、單位及個人,在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官方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
(四)對已兌現獎勵的企業、單位及個人進行后續跟蹤監督,經舉報查實弄虛作假的,將收回獎勵資金,在全行業通報,3年內不再受理其任何品牌獎勵申請,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五)獎勵資金必須專款專用,重點用于設施設備維護、智慧化建設、對外營銷、人才培訓、產品研發推廣等方面。各級文化廣電旅游部門要會同財政、審計部門加強對獎勵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未按要求使用獎勵資金的,一經查實將在全行業通報,并在3年內不受理其任何品牌獎勵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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