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科技項目申報資訊
陜西省各市工程研究中心申報獎勵補助匯編及認定條件、流程管理辦法
以下小編將為大家具體說下陜西省工程研究中心申報獎勵補助匯編及認定條件、流程管理辦法,詳情如下,西安市、寶雞市、咸陽市、銅川市、渭南市、延安市、榆林市、漢中市、安康市、商洛市10市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聯系漁漁為您解答指導!
專人免費指導電話:19855109130/15855199550(可加v)
臥濤小編可以為您帶來關于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科技成果評價、可行性研究報告、商業計劃書、公司注冊注銷、工商辦理、代賬、財稅規劃、股權設計、掛牌上市、軟件開發、網站建設、網站外包定制、推廣等輔導規劃。
企業產品百度首頁關鍵詞排名、企業品牌推廣、抖音短視頻運營推廣,均可聯系小編咨詢,專業團隊為您提供產品關鍵詞、企業品牌優化服務!聯系電話:18949334295。
陜西省工程研究中心申報獎勵補助匯編(僅供參考,詳情請參考當地公告,或者免費咨詢小編)
西安市
對新認定的工程中心,績效評價等次為“優秀”的,給予后補助經費獎勵。支持經費可用于工程中心的平臺建設、研發投入、項目孵化等。
獲得國家級、省級工程中心的,按國家級200萬、省級100萬元給予專項經費獎勵。
寶雞市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技術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 心、工程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共性技術研發平臺, 分別 給予國家級 100萬元 、 省級 50萬元 一 次性建設資金后補助。 對新認定的國家 、 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 、 眾創空間 , 分別給予國家級 30萬元 、省級 20萬元 一 次性建設資金后補助。
西咸新區
對認定為市級、省級、國家級制造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分別給予30萬元、50萬元、100萬元獎勵。
銅川市(2019年發布)
對由國家級領軍人才、國家級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技術)中心、工程實驗室學術技術帶頭人等,帶項目、帶成果到銅川創辦企業,經認定,按照經營規模給予一次性50萬至100萬元支持。對由省級重點人才帶項目、帶成果到銅川創辦企業,經認定,按照經營規模給予一次性50萬元支持。
對于同意建設工程技術中心的依托單位應給予工程技術中心專項經費支持,主要用于科研活動和設備購置。
延安市
第二十三條 依據工程技術中心評估結果,對于新認定首次進行評估獲得優秀、良好等次的工程技術中心依托單位,市科技局將分別給予一定經費的獎勵,對三年進行一次評估的工程技術中心,僅獎勵優秀等次,主要用于工程技術中心的運行補助和科研活動。
第二十四條 依托單位應對工程中心建設經費(含主管部門配套、單位自籌部分的資金)實行獨立核算,并嚴格按照項目建設可行性方案要求開支,??顚S?。
第二十五條 工程中心在組建期間的收益,可補充用作建設,工程中心建成驗收后的收益,應留一定比例用于工程中心儀器設備的添置,開展研究開發工作等。
陜西省工程研究中心申報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陜西省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加強和規范陜西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設及運行管理,進一步推進產學研用深度融合,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工程化產業化,培育壯大經濟發展新動能,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結合陜西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陜西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的申報、組建、評價等管理行為。
本辦法所稱工程中心是陜西省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建設創新型陜西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戰略需求,以充分發揮陜西雄厚的科教資源優勢,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增強產業核心競爭力和發展后勁為目標,組織具有較強研究開發和綜合實力的企業、科研機構及高校等建設的研究開發實體。
第三條 工程中心主要任務:
(一)根據我省重大戰略任務和重點工程建設需求,開展關鍵技術攻關和實驗研究;
(二)以市場為導向,研判產業發展態勢及需求,開展具有重要市場價值的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和系統集成,推進技術轉移和擴散;
(三)聚集優勢資源,整合相關創新要素,創立具有較完備的工程技術綜合配套試驗條件,持續不斷為規模化生產提供成熟的先進技術、工藝及其技術產品和裝備;
(四)廣泛開展國際合作和交流,促進自主創新能力的提升;
(五)提供工程技術驗證和咨詢服務,研究產業技術標準;
(六)為行業培養工程技術研究與管理高層次人才。
第四條 加強創新資源協同共享。
(一)鼓勵工程中心開展區域協同互動,支持依托工程中心建設離岸孵化中心、飛地轉化基地,推進一批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項目建設。
(二)鼓勵工程中心聯合共建,強化科技成果中試環節,倡導邊建設邊創新早出成果,推動儀器設備、試驗場地、試制車間、研發測試等創新資源向各類創新主體開放共享。
(三)鼓勵中央在陜單位聯合本地高校、科研院所、企業建設工程中心,推動中央創新資源支撐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第二章 申報與審核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是工程中心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工程中心有關政策辦法,研究領域布局,組織工程中心的申報、組建、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市(區)、國家級開發區(基地)發展改革部門,中央企業(集團)在陜單位,省屬企業(集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部門)或所屬單位工程中心的申報、初審、推薦和監管等工作。
第七條 擬申請工程中心組建的實施主體單位(以下簡稱“申報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報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在相關領域、行業中有堅實的工程技術開發與成果轉化工作基礎、突出的科研特色和業績。近幾年承擔并出色完成了國家和省部級各項科研任務;在國內、省內同行中具有學術和技術優勢。
(三)擁有較雄厚的科研資產和經濟實力,具有進行科研成果工程化所需要的研發試驗設施和部分裝備,有一批有待工程化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良好市場前景、處于國內領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國內一流水平的研究開發和技術集成能力及相應的人才隊伍。其中,相關研發場地面積不少于1500平方米,相關研發設備原值不少于1200萬元。總人數不低于30人,正高級技術帶頭人不少于2人,其中專職科研人員不低于20人。承擔過省級以上研發計劃、重大項目及行業標準不低于3項。
(四)具有以市場為導向,將重大科技成果向規模生產轉化的工程化研究驗證環境和能力。
(五)具有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技術轉移和擴散,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形成良性循環的自我發展能力。
(六)具有推進科技成果產業化能力,條件允許的還應具有工程設計、評估及建設的咨詢與服務能力。
(七)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勵、成果轉化激勵和知識產權管理等制度。
第八條 申報單位應按照省發展改革委有關要求,結合自身優勢和具體情況,編制工程中心組建方案,報主管部門進行初審。
第九條 主管部門應認真審查本地區(部門)所屬單位提出的工程中心組建方案,將通過初審的工程中心組建方案(一式三份)及相關申報文件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第十條 省發展改革委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組織有關專家對申請組建的工程中心進行實地考察和論證評審。
第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評審意見,經綜合研究后擇優批復工程中心組建方案。
第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對業績突出的工程中心在政策、項目、資金等方面給予支持,特別是對推進產學研用深度融合的典型范例給予重點支持。
第十三條 工程中心組建可采取邊建設、邊運行的模式,組建期限一般控制在兩年以內。
第十四條 工程中心完成組建任務后,由省發展改革委組織有關管理人員和專家進行驗收。對驗收合格的工程中心,正式核定為“陜西省***工程研究中心”并授牌;對驗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改進,到期仍不合格的,可撤銷組建批復。
第三章 運行管理
第十五條 工程中心由申報單位直接管理,實行主任負責制,可參照現代企業制度,健全人員、財務、資產、分配和考核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工程中心每年開展年度工作總結,并將年度工作總結報告省發展改革委。
第十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對工程中心實行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運行評價制度,每三年對工程中心進行一次綜合評價。
第十八條 評價程序:
(一)數據采集:工程中心應于評價年度按照通知要求將評價材料報送主管部門。評價材料包括:《陜西省工程研究中心評價期內工作總結》、《陜西省工程研究中心數據填報表》及其相關附件和證明材料;
(二)數據初審:主管部門對工程中心報送的材料進行初審,并出具初審意見,按照省發展改革委要求正式報送;
(三)數據核查與分析:省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或委托相關中介機構對工程中心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按照《陜西省工程研究中心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計算、分析,得出評價結果,形成評價報告;
(四)省發展改革委根據評價報告,審核確定評價結果。
第十九條 工程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中等、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80分(含80分)至90分之間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65分(含65分)至80分之間為中等。
(四)評價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之間為基本合格。
(五)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評價為不合格:
1.評價得分低于60分;
2.無不可抗拒因素,逾期一個月不上報評價材料;
3.上報材料內容和數據嚴重虛假;
4.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重大違規、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 省發展改革委對評價結果予以公布,并將其作為工程中心管理的重要依據。對評價優秀、良好的工程中心在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等方面擇優支持。對于評價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之間的工程中心,限期進行整改,整改期一年。連續兩次評價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之間的,撤銷工程中心資格,且2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對評價不合格的工程中心,撤銷工程中心資格。
第二十一條 對業績突出的工程中心,省發展改革委擇優推薦申報國家級工程研究中心。
第二十二條 工程中心應嚴格執行經省發展改革委批復的組建方案,如出現中心主要任務、建設地點等發生重大變化的,影響實現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務的調整,省發展改革委視情況撤銷工程中心資格,再次組建需重新申報。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陜西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陜發改高技〔2008〕153號)、《陜西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評估辦法》(陜發改高技〔2010〕132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