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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辦法!淮南經濟技術開發區質量獎申報條件程序和申報補貼資金(10萬資助)學習
每年評審一次!根據淮南經濟技術開發區質量獎管理辦法解讀,關于質量獎申報條件程序和申報補貼資金整理如下,園區給予每個園區質量獎獲獎組織10萬元的獎勵,并頒發獎牌和證書,獎勵經費納入園區財政預算。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聯系漁漁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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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淮南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園區”)質量獎評選表彰和監督管理工作,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理念和方法,樹立全面質量管理標桿,弘揚質量領域先進事跡和工匠精神,提高產品、工程、環境和服務質量水平,持續提升經營業績,增強園區經濟綜合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國家質量發展政策等有關規定,結合園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園區質量獎”是淮南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主要授予園區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與影響力、在園區同行業內處于領先地位、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組織。
第三條園區質量獎評定工作以促進組織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宗旨,以組織自愿申請為基礎,以嚴格標準、優中選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不增加組織負擔為原則,以專家評審、社會公示、政府決策為科學程序,以政府積極推動、引導、監督為保證,不斷推進園區質量提升。
第四條園區質量獎評審范圍為:園區范圍內從事產品生產、工程建設和提供服務的所有社會組織。
第五條 每年評審一次,每次評選園區質量獎組織不超過2家,達不到獎勵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
淮南經濟技術開發區質量獎申報條件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組織申報園區質量獎,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園區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從事合法生產經營三年以上;
(二)建立并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已通過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或其他相關體系認證,質量工作成績顯著;
(三)在提升自主品牌的科技含量和國際競爭力,加快綠色、節能、環保、生態型產品自主品牌建設,促進規范化、標準化、現代化建設中成績顯著;
(四)具有杰出的經營業績或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經營規模、實現利稅、總資產貢獻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區內同行業前列;
(五)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六)重視組織文化建設。
第七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請“園區質量獎”: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安全、能源、質量政策;
(二)國家規定應取得相關證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有質量、設備、安全事故(按行業規定)及重大有效投訴;
(四)近三年國家、省、市、區監督抽查產品或服務有質量問題;
(五)近3年內有違反法律法規和不講誠信、拖欠工資等不良記錄的。
第三章評定標準及方法
第八條園區質量獎評定標準采用GB/T19580—2012《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2012《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評審內容包括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結果等七個部分,總分1000分。
第九條園區質量獎評定依據為安徽省地方標準DB34/T1712—2012《政府質量獎評審指南》。
第十條為保證園區質量獎評定標準的有效實施和在不同領域評審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標準要求下,可按不同領域和不同行業特點,由專家組實施評審。
第十一條園區質量獎評定主要包括申報組織資格審核、材料評審、現場評審,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均須依據評定標準、實施指南逐條評分后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二條園區質量獎入圍組織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綜合評分不得低于600分。
淮南經濟技術開發區質量獎申報程序
第四章評定程序
第十三條園區質量獎評定前,園區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經開區市場監督管理分局)在網站及新聞媒體上公布園區質量獎的申報條件及工作安排。
第十四條組織在自愿的基礎上,填寫《淮南經濟技術開發區園區質量獎申報表》,按照園區質量獎評定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并提交自評報告,同時提供有關證實性材料;
第十五條 園區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組對資格審核合格的組織進行評審,專家組對照評定標準逐條評分,形成評審報告,并提出園區質量獎獲獎組織候選名單,提交園區質量獎評審委員會審議表決后確定擬獎名單。
第十六條園區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擬獎名單,公示期為十五個工作日,并組織對舉報投訴情況的核實。
第十七條 經公示通過的擬獎名單,提交園區質量獎評審委員會審定批準后,由園區通報,并授予由園區主任簽名的獎牌證書。
淮南經濟技術開發區質量獎申報獎勵補貼
第五章 獎勵及經費
第十八條 園區質量獎評審經費用于組織專家開展資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園區質量獎獎勵和園區質量獎評審經費由園區財政納入預算。
第十九條 園區給予每個園區質量獎獲獎組織10萬元的獎勵,并頒發獎牌和證書,獎勵經費納入園區財政預算。
第二十條 “園區質量獎”的獎金用于獲獎組織的質量持續改進、質量攻關和人員培訓、質量檢驗機構和實驗室建設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一條 獲獎組織可以在其宣傳活動中宣傳獲得園區質量獎的榮譽,但必須標明獲獎的時間。
第二十二條 獲獎組織應從實際出發,制定提高質量水平的新目標,不斷應用質量管理的新理論、新方法,創造出具有本組織特色的質量管理實踐和經驗。
第二十三條 獲獎組織有義務宣傳、交流其質量管理先進經驗。
第二十四條 獲獎組織法人代表可以優先參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勞動模范的推薦。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園區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對獲獎單位組織監督評審及跟蹤檢查。“園區質量獎”有效期為4年,獲得園區質量獎的組織不得重復評選。對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園區質量獎榮譽,或者在有效期內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園區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可提請園區撤銷其園區質量獎稱號,收回獎牌、證書,追繳獎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六條承擔園區質量獎評審任務的機構和人員要依法保守申獎組織的商業秘密,嚴于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審。
第二十七條園區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園區監察部門切實加強評審工作的監督,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機構或個人,有權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并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獲得園區質量獎的企業方可申報市級以上的政府質量獎。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實施中的問題,由園區質量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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