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項目申報資訊
有補助!長沙市高水平國家級創新平臺體系培育申報條件對象及獎勵程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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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實現“三高四新”美好藍圖,踐行八個“走在前、作示范”要求,加快推進長沙市高水平科技創新平臺建設,根據《中共長沙市委 長沙市人民政府關于全力建設全球研發中心城市 奮力打造具有核心競爭力的科技創新高地的實施意見》(長發〔2023〕9號)和《中共長沙市委辦公廳 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長沙市全力建設全球研發中心城市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長辦發〔2023〕14號)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措施。
一、工作目標
凝聚合力推動長沙市高水平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體系建設。搶抓國家級創新平臺體系重構機遇,力爭三年內,新獲批1-2家全國重點實驗室,2-3家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國家產業創新中心,6-8家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爭取國家醫學中心獲批,更多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納入新序列管理?!?+4科創工程”融入國家戰略科技力量建設,力爭國家實驗室、大科學裝置實現零的突破。對標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建設要求,梳理遴選高水平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培育對象,建立國家級創新平臺培育體系。
二、支持對象
本措施支持的高水平科技創新平臺包括:
(一)國家實驗室、大科學裝置(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
(二)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產業創新中心、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全國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國家企業技術中心、“一帶一路”聯合實驗室;
(四)國家醫學中心;
(五)納入省市共建的高水平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培育清單的單位。
三、主要任務
(一)加強高水平國家級創新平臺培育
1.對標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建設要求,梳理遴選出高水平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培育對象,建立國家級創新平臺培育體系。鼓勵納入高水平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培育清單的平臺加大研發投入,加強成果轉化。
2.支持創新平臺面向國家戰略需求、科技發展前沿、本土優勢產業開展卡脖子技術、原創性引領性技術攻關,積極推薦承擔國家、省重大科研計劃,委托承擔市“揭榜掛帥”等重大科技項目。
3.鼓勵創新平臺獨立或聯合建設科技成果轉化中試基地,中試基地投入運營并經認定后,按建設實際投資額的15%給予一次性補貼,不超過500萬元。對經認定的中試基地,每年根據上年度實際服務性收入的20%給予補貼,最高支持100萬元,連續支持三年。
4.支持創新平臺積極引進諾貝爾獎、圖靈獎、菲爾茲獎獲得者和院士等一流創新人才和團隊,按“一事一議”給予最高1億元綜合資助。
5.創新平臺柔性引進的達到國際級頂尖和國家級領軍層次的科技人才,簽訂工作合同且聘期在2年以上、每年在長沙工作60天以上的,可納入長沙市高層次人才分類認定。
6.創新平臺的科研人員和團隊申報省級或市級人才計劃予以優先推薦或立項。優先支持創新平臺青年科研人員納入長沙市杰出創新青年培養計劃體系。
7.允許創新平臺以長期自持等方式,購置商品住宅引進科研人員。
8.支持創新平臺開放共享自有大型儀器設備,每年按服務收入的10%給予最高100萬補貼。
9.支持創新應用場景項目打造,經認定按投資的10%給予最高100萬元支持。支持首創產品首次應用,按照首次進入市場合同金額30%給予研制單位最高100萬元支持。政府采購和政府投資項目優先使用經認定的首創產品,符合條件的可直接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10.支持創新平臺開展國際和區域創新合作。創新平臺牽頭組織或參與國際大科學計劃和大科學工程,按實際到位經費的30%給予最高1000萬元支持。鼓勵創新平臺開展國際科技聯合攻關,給予科技重大專項立項支持。
(二)支持高水平國家級創新平臺創建
11.建設國家實驗室、大科學裝置、國家醫學中心,按“一事一議”給予政策支持。
12.新獲批的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產業創新中心、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按投資的10%給予最高5000萬元支持;其中,獲批當年按投資的10%給予最高1000萬元支持;后續三年,每年根據投資、成果轉化、產業孵化等評價結果給予支持。
13.新獲批組建和優化重組后入列的全國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給予最高500萬元支持。其中,獲批當年給予200萬元支持;后續三年,每年根據評價結果,給予最高100萬元支持。新獲批組建的全國重點實驗室通過國家評估后,再給予最高500萬元支持。
14.新獲批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一帶一路”聯合實驗室給予最高200萬元的支持。其中,獲批當年給予100萬元的支持;后續三年,每年根據評價的結果給予支持。
(三)推動高水平國家級創新平臺提質
15.支持國家實驗室、全國重點實驗室等創新平臺與企業組建創新聯合體,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16.鼓勵國家級創新平臺面向市內企業開展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經我市技術合同點認定登記后,按單個合同技術交易額,給予2%補貼,每年累計最高支持50萬元。
17.國家級創新平臺主要負責人,符合條件的可直接認定為長沙市高層次人才。
四、支持程序
(一)高水平國家級創新平臺培育對象認定
1.市科技局會同市發改委、市工信局等平臺主管部門對照國家級平臺認定標準,結合我市產業鏈布局,以現有省級創新平臺為基礎,初步篩選高水平科技創新平臺培育對象。
2.市科技局會同市發改委、市工信局等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價,擇優確定高水平國家級創新平臺培育對象名單。
3.市科技局會同市發改委、市工信局等部門根據國家級創新平臺獲批及培育對象運行情況,每年對高水平國家級創新平臺培育對象進行動態調整,已獲批國家級創新平臺的自動退出培育對象名單,未通過評價的單位不再列入培育對象名單。
(二)新獲批高水平國家級創新平臺
1.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等主管部門按照每年的年度計劃安排發布歸口管理的科技創新平臺和相關項目的支持資金申報通知。
2.符合上述支持條件的各類創新平臺向區縣(市)、園區對應主管部門提交認定文件等相關材料。
3.區縣(市)、園區主管部門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篩選符合條件的申報單位進行推薦。
4.市直主管部門對區縣(市)、園區推薦的申報單位、申報材料進行核準(必要時可組織專家評審),經相關審批程序后確定支持名單和金額,并辦理撥款手續。
5.新獲批的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產業創新中心、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的支持資金根據現行財政體制,由市人民政府與其所在湖南湘江新區管委會、區縣(市)人民政府或園區管委會按現行財政體制共同承擔。
(三)其他措施支持程序按相關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執行。
五、監督考核
(一)市科技局、市發改委、市工信局等部門會同市財政局,對項目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強化事前評估、事中跟蹤、結果運用,保障財政資金的科學、合規、有效使用。
(二)對于通過虛報數據違規套取財政支持資金,或違規使用財政支持資金的單位,應當退還全部或部分支持資金,并列入科研失信名單,向全市予以公示,并在5年內不再給予支持。
本措施由長沙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2023年12月20日起開始實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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