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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文旅局決定開展第五批合肥市文化產業示范基地評選工作,小編查詢了相關政策文件,匯總整理了合肥市各區縣文化產業示范基地認定獎勵政策,和此次的合肥市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申報材料、申報條件、申報時間等要求,合肥市、瑤海區、廬陽區、蜀山區、包河區、經開區、新站區、高新區、肥東縣、肥西縣、廬江縣、長豐縣、巢湖市、安巢經開區有想要申報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的,可以咨詢小編指導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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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肥市各區縣文化產業示范基地認定獎勵
1、瑤海區:由我區推薦,首次獲得市級、省級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特色文化街區等稱號的企業,分別給予最高10萬元、20萬元獎勵。
2、經開區:對獲得省級、國家文化(體育)產業示范基地、工業旅游示范基地、研學旅游示范基地、科技旅游基地、旅游(夜游)街區的,分別給予20萬元、30萬元獎勵。
3、廬陽區:文旅基地獎勵。由我區推薦,首次獲得省級、市級文化(旅游)產業示范基地(園區)、工業旅游示范基地、研學旅游示范基地、科技旅游基地、休閑旅游示范點稱號的企業或集聚區,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
4、包河區:對當年首次獲得國家、省級、 市級文化(體育)產業示范基地(園區、街區)稱號的企業或集聚區,分別給予管理團隊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補;
5、長豐縣:由我縣推薦獲得市級、省級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的,分別給予1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獎補;獲得省級、市級特色文化街區稱號的,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補。
6、廬江縣:支持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發展。由我縣推薦獲得市級、省級、國家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的,分別給予10萬元、30萬元、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二、合肥市文化產業示范基地評選范圍及條件
在我市注冊并合法經營2年以上(涉及行業許可的應該依法取得許可證),按照國家統計局《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8)》標準,文化旅游行政部門管理的各類所有制文化企業均可申報。不含已獲得國家、省、市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的文化企業。
申報示范基地的文化企業同時應當符合《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基本條件。
三、合肥市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申報材料
1.合肥市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申報表;(附件2)
2.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涉及行業許可的提供許可證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并提供原件
以備查驗);
3.2021、2022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年度財務報表、2023年度財務報表,2022年度、2023年度稅收完稅證明;
4.近2年(2022年度、2023年度)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和榮譽等證明材料;
5.其他輔助證明材料。
四、合肥市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申報時間和要求
各縣(市)區、開發區要認真審核把關并核查企業信用信息(登陸“信用合肥”、“信用安徽”、“信用中國”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企業是否有失信行為,是否列入黑名單、是否有經營異常行為),推薦候選企業不超過2家,獲得國家示范基地、園區、集聚區稱號的縣(市)區、開發區可多推薦1家。2024年2月8日前將縣區推薦表(附件3)和企業申報材料一式三份,報送至市文旅局產業發展處,電子版發送到郵箱。
五、合肥市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管理辦法(2019年版)
第一條 為鼓勵和扶持我市優秀文化企業充分發揮示范、輻射和創新帶動作用,推動全市文化企業規模化、規范化發展,根據《國家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管理辦法》(辦產發〔2014〕13號)、《安徽省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管理辦法(2015修訂版)》(皖文產函〔2015〕396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合肥市文化產業示范基地是指由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命名,主要提供文化產品和服務,在全市同行業中具有引領和輻射作用的優秀企業。
第三條 合肥市文化產業示范基地評選命名的原則是:“自主申報、專業評審、動態管理、擇優扶強”。示范基地原則上每兩年評選命名一次。
第四條 在合肥市內注冊并合法經營2年以上(涉及行業許可的應該依法取得許可證),按照國家統計局《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8)》標準,文化旅游行政部門管理的各類所有制文化企業均可申報合肥市文化產業示范基地(以下簡稱“示范基地”)。
第五條 市文化和旅游局負責示范基地的申報、命名、管理、服務和支持,并從市級文化產業示范基地中推薦申報安徽省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縣(市)區、開發區文化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示范基地的申報材料初審、實地考察、日常管理和政策支持。
第六條 申報示范基地的文化企業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文化產業政策、規劃的要求;
2.以生產經營文化產品、提供文化及相關配套服務、推進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為主營業務,業績最近2年連續保持盈利且穩步上升;
3.有較高的品牌影響力,在產品、業態、技術、服務及經營模式等方面具有鮮明獨創性;
4.社會責任感較強,在依法納稅、吸納就業、提供公益服務等方面做出積極貢獻;
5.產權明晰,制度健全,管理規范,會計信用、納稅信用和銀行信用良好;
6.守法經營、誠實守信,近兩年內未受過行政、刑事處罰。
第七條 各縣(市)區、開發區文化企業向所在縣(市)區、開發區文化旅游主管部門申報。
第八條 申報單位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基本概況,包括成立時間、發展歷程、主營業務、主要產品和服務、從業人數、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方面的情況;
2.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企業開戶銀行提供的資信材料和稅務部門提供的納稅材料;
4.企業最近2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
5.企業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
6.企業近兩年來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和榮譽及承擔社會責任情況。
第九條 各縣(市)區、開發區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申報企業的材料進行初審,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并上報。
第十條 市文化和旅游局產業發展處對各地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組織專家評審和實地考察。
第十一條 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確定擬命名示范基地名單,報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長辦公會審定后在相關媒體和網站上公示一周。公示后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企業,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命名。
第十二條 市文化和旅游局產業發展處負責組織有關領導和專家指導示范基地建設,組織示范基地交流經驗、相互觀摩,對示范基地的管理人員開展培訓,給予示范基地政策、信息和市場開拓等方面的重點扶持。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開發區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按屬地管理原則,加大對示范基地的培育和扶持力度,做好日常指導和服務工作。
第十四條 示范基地應于每年3月底前,以書面形式向市文化和旅游局產業發展處報送上一年度的發展情況,并送所在地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對示范基地實行動態管理,不定期進行抽檢,抽檢不再符合第六條規定的,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其示范基地稱號予以撤銷:
1.申報時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騙取示范基地稱號的;
2.宣傳虛假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3.主營業務發生變更,不再符合國家統計局《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8)》標準的;
4.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5.文化產品、文化服務或企業行為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
6.被發現問題經限期整改仍未達到要求的;
7.不按規定時限上報企業發展情況的;
8.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的;
9.其他應當撤銷示范基地稱號的行為。
第十六條 涉及示范基地發展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市文化和旅游局報告。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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