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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天元、荷塘、石峰)各地股權質押條件要求和裁判規則、質押建議
股權質押是什么?以下將具體說說株洲市各地股權質押條件要求和裁判規則、質押建議等內容,詳情如下,天元區、蘆淞區、荷塘區、石峰區、淥口區,攸縣、茶陵縣、炎陵縣,醴陵市,云龍示范區、株洲經開區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聯系漁漁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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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是什么意思?
股權質押,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質權人有權在出質人不履行債務時以該股權折價、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以其標的物為標準,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股權質押屬于權利質押。
本文從股權質押的設立條件、股權質押設立的司法裁判規則、質權實現的司法裁判規則及股權質押實際操作中的注意事項等幾個方面,為大家詳細闡述股權質押的法律規定及實務建議。
株洲市各地股權質押設立條件要求
一種權利要成為質押的標的物,必須滿足兩個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財產性,二是具有可轉讓性。
股權兼具該兩種屬性,故可以成為合格的質押“物”。
并且,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頒布的《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二條規定,以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出質,辦理出質登記的,適用本辦法。已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除外。
據此可知,我國股權出質根據不同形式的公司股權,其設立質押的條件是不一樣的。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質押
由于公司股東將其股權出質,出質的結果可能造成股權的轉讓,所以公司法對股權轉讓的限制必然制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質押。
此前,根據《擔保法》第78條第3款,應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
1、股東向作為債權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東以股權設質,不受限制;
2、股東向同一公司股東以外的債權人以股權設質,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3、如果過半數的股東不同意,又不購買該出質的股權,則視為同意出質。
然而,在《民法典》出臺、《擔保法》失效的新背景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質押有了新的條件,不再需要過半數股東同意,只需要訂立有效的股權質押合同并辦理登記,筆者將在下文進行詳細闡述。
(二)股份公司的股權質押
法律對股份公司股份、股票轉讓也作岀了諸多限制,當事人以受到轉讓限制的股份出質的,其設質行為無效,依據《公司法》第141條:
1、發起人持有的該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設立質權;
2、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該公司股份,在其任職內不得設立質權。
(三)證券公司的股票質押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證券公司用于質押貸款的股票原則上應業績優良、流通股本規模適度、流動性較好。
貸款人不得以下面幾種股票作為質押物:
1、上一年度虧損的上市公司股票;
2、前6個月內股票價格的波動幅度(最高價/最低價)超過200%的股票;
3、可流通股份過度集中的股票;
4、證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5、證券交易所特別處理的股票;
6、證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以上的,該證券公司不得以該種股票質押;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
2股權質押設立的司法裁判規則
(一)質押合同有效性與質權設立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第427條規定,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1、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4、擔保的范圍;
5、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第443條規定,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因此,股權質押的設立需要經過訂立質押合同和辦理出質登記兩個步驟。
質押合同的訂立不等同于質權的設立,質押合同的訂立只是質權設立的前件,是兩個獨立的法律行為。質權是否成功設立不影響質押合同的效力,質押合同的效力根據合同效力的一般規定進行判定。
若因可歸責于一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質權無法成功設立,如未辦理質押登記等,在合同有效的情況下,有過錯的當事人將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關于質押合同生效但未辦理質押登記,導致質權尚未設立的裁判觀點相對一致,即:未辦理出質登記不影響股權質押合同的效力,在合同有效情況下,過錯方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如(2019)最高法民再202號案件中,法官認為,《擔保函》系合法有效的股權質押合同,雖然雙方并未對辦理股權出質登記進行約定,但是作為股權出質人的劉昌寧負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的義務,現劉昌寧并未辦理案涉股權質押登記,違背了《擔保函》的約定,存在違約行為。據此可以認定質權因未辦理出質登記而未設立。
依據《合同法》第107條關于“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定,劉昌寧應向商儲公司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商儲公司也未舉示證據證明其有催告劉昌寧辦理股權質押登記或其他積極主張自身權利的行為,其對于案涉股權質押未辦理登記也存在過錯。
(二)股權質押設立是否需要過半數股東同意的相關規定
此前,《擔保法》第78條第3款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故按照《公司法》第71條第2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因此,在《民法典》出臺以前,普遍觀點認為股權質押需要經過股東過半數同意。
然而,隨著民法典出臺后,《擔保法》《物權法》及司法解釋的失效,股權質押需要經過股東過半數同意的普遍觀點已失去法律依據。
因此,依據《民法典》第427條和443條,以股權出質的,不再需要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只需要訂立質押合同并完成登記,質權就能有效設立。
在實務中,法院的裁判規則有如下幾點:
觀點1:股權質押設立僅需要依法登記,不需要過半數股東同意。
如(2022)京0105民初22605號案件中,法院認為,華淼以其持有的康邁特公司69.75萬元的股權質押給多彩維度公司作為其履行回購義務及支付收益的擔保,并進行了質押登記,現華淼逾期支付回購款及收益,則質押權人對案涉股權拍賣、變賣或折價所得價款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
鑒于此,一審法院認定股權質押有效設立只需要進行質押登記不需要經過過半數股東同意。
觀點2:《公司法》第71條并非強制性規范,股權質押屬當事人意思自治范疇,不需要過半數股東同意。
如(2019)贛0103民初4868號案件中,法院認為,強制性規范系指應當法定而不得以當事人意思自治加以排除的法律、法規規定,特別是效力強制性規范更應當予以慎重認定,通常涉及國家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公序良俗、觸及刑事犯罪或國家特許經營等方面的情形。
然就本案來看,其一,公司法第71條前3款可由第4款公司意思自治而排除,并非強制性規范;其二,股權轉讓或質押均屬當事人意思自治范疇,并不涉及前述的效力強制性規范的認定范圍。
故,陳國平認為質押違反了效力強制性規定并無法理依據。
觀點3:公司作為出質人時,應遵循《公司法》第16條必須經過有權機關的決議。
如(2020)滬民終30號案件中,法院認為,股權質押在性質上屬于擔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公司機關決議程序,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為其股東或實際人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本案中,金龍公司將其持有的龍陽公司51%股權作為唐建華對眾生公司債權的擔保,未經其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故該項擔保無效。
因此,特別需要注意的是,《九民紀要》出臺后,再次強調了《公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司的擔保行為必須以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等公司機關的決議作為授權的基礎和來源。股權質押作為公司提供擔保的一種方法,當公司作為出質人時,須遵循章程規定通過有權機構的決議。
質權實現的司法裁判規則
(一)質權實現的相關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436條和第438條,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根據上述分析,質權設立不需要經過半數股東同意,但質權實現時不可避免會涉及到股權轉讓,此時應遵循《公司法》第71條與第72條規定:
1、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2、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二)孳息歸屬的相關規定
最初,按照《最高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已失效)第104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出質的,質權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股份質權的效力及于股份的孳息,股份的孳息依然是歸出質人所有。
而之后出臺的《民法典》第430條規定,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擔保法解釋》與《民法典》對于孳息歸屬的判定基本一致,但孳息收取的方式仍然尚未明確。
法院目前對于孳息歸屬的裁判規則為:質權人應先考慮就出質股份受償,出質股份無法償還債務的情況下再考慮通過協商、訴訟等方式用孳息抵付。
如(2017)皖0222民初1571號案件中,法院認為,質權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但法律未就質權人收取孳息的方式進行明確。
質押權的設立是質押權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保障,但質權人在不能明確債務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出質財產價值是否可以直接償還債務的情況下,即要求以出質財產所生孳息抵付債務,實為不妥。
就本案所涉出質財產的孳息,可待出質人與質押權人以共同確認的方式,或者待質押權人通過合法救濟途徑實現質押權時,根據債務人履行在債務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將出質財產的相應孳息抵付債務人履行債務部分。
4實際操作中的建議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諸多企業為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資金周轉難題,通過質押股權進行融資,緩解企業的經營困難。出質人同時還能保留對公司的控制權,因此股權質押成為很多企業融資的首選。
在此,我們為出質人及質權人雙方提供一些股權質押中的注意事項,希望能夠幫助企業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促進股權質押的合規進行。
作為出質人,需訂立合規的股權質押合同,禁止利用合同漏洞規避債務償付,積極配合質權人進行出質登記。
株洲市各地股權質押建議
1、調查出質人及其所出質的股權情況,避免實繳出資不足進而影響質權人享有分紅權等股東權利以及出現隱名持股現象。若出質人為公司,則需要審查出質決議是否經過過半數股東同意;
2、了解出質股權是否存在權利瑕疵。根據《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5條規定,對于已經被依法凍結的股權,在解除凍結之前,不得申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據此,如果存在所出質股權存在被凍結的情況,質權將無法有效設立,從而影響質權人權利的實現;
3、謹慎審查股權質押合同與標的公司公司章程,特別注意合同中關于質權設立是否需要過半數股東同意、未辦理出質登記的違約責任以及孳息歸屬和分配方式的規定,最大限度保證質權的實現;
4、對主債務采用多種擔保方式。出質股權可能基于公司經營狀況、公司資產情況而產生貶損,進而影響質權實現時股權的價值。因此,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多種擔保方式以降低股權貶值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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