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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正!安徽省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管理與績效評價辦法(申報條件及好處補助程序征求稿)
最新更正文件!安徽省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管理與績效評價辦法(征求意見稿)整理如下,具體包括16市省新型研發機構申報條件及好處補助程序等內容,合肥市以及阜陽市、六安市、安慶市、池州市、黃山市、亳州市、宿州市、馬鞍山市、黃山市、宣城市、淮北市、淮南市、蚌埠市、銅陵市、蕪湖市、滁州市各地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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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為加快構建以高水平新型研發機構為標桿、其他研發機構為協同的體制機制改革創新平臺體系,進一步規范新型研發機構管理,保障新型研發機構健康發展,為全省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支撐,根據《關于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科發政〔2019〕313號)和《關于加快發展高水平新型研發機構的實施意見》(皖政辦〔2022〕14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機構界定】本辦法所稱新型研發機構是指以承擔公共研發職能為核心,主要從事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研發服務、成果轉化等,投資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的獨立法人機構,可依法注冊為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事業單位和企業。
第三條【功能定位】新型研發機構是全省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聚集整合政產學研資源和社會力量,采取共同出資、技術入股、共建平臺、人才引進、協作研發等方式,共同參與、共同組建、共同負責的獨立法人機構;是面向市場需求,建立市場化的運作機制、科學的創新組織模式、靈活的用人機制及薪酬制度、高效的成果轉化機制,機構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在創新投資、引人用人、薪酬激勵、業務發展等方面享有充分決策自主權的產業技術創新組織;是聚焦科技創新需求,開展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產業共性技術研發、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科技型企業孵化培育、技術服務等活動,促進產業鏈創新鏈融通發展,培育壯大新動能的新型創新主體。
第四條【權責界定】發展新型研發機構,堅持“誰舉辦、誰負責,誰設立、誰撤銷”。舉辦單位(業務主管單位、出資人)應當為新型研發機構管理運行、研發創新提供保障,引導新型研發機構聚焦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研發服務。
第五條【部門職責】省科技廳負責指導推動全省新型研發機構建設發展,制訂有關政策文件,組織開展安徽省新型研發機構的申報、認定、績效評價和動態管理。各省轄市科技管理部門是新型研發機構建設的服務管理主體和監督主體,負責本轄區內新型研發機構的引進、培育、組建、認定、日常管理和監督等工作,并出臺政策措施支持本轄區內新型研發機構建設運行。
第六條【建設方式】支持精準引進建設一批與我省新興產業和傳統優勢產業匹配度高、有較高知名度的高水平新型研發機構。吸引國內外一流高校、科研院所、高層次人才團隊、世界500強企業、大型央企企業等來皖設立新型研發機構。支持省內高校、科研院所、領軍企業、高層次人才團隊等,牽頭創辦或聯合創辦新型研發機構。推動已有新型研發機構吸引更多高水平研發團隊入駐,增強技術研發功能和企業孵化功能,向高水平提升。
第二章 建設認定
第七條【建設類別】省級新型研發機構分為安徽省高水平新型研發機構(以下簡稱“高水平新型研發機構”)和安徽省新型研發機構(以下簡稱“新型研發機構”)。
高水平新型研發機構由省科技廳負責統籌布局和認定管理,重點圍繞省委、省政府重大戰略部署和我省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傳統優勢產業重點領域等布局組建,要求具備良好的自我造血能力、研發轉化能力突出且社會經濟效益顯著,是我省體制機制創新類平臺的標桿。
新型研發機構由各市科技部門負責評審認定和管理保障,報省科技廳復核確認,重點聚焦地方主導產業和特色產業集群等布局組建,實行新型管理體制機制、運營狀況穩定、具備公共研發屬性和研發轉化能力,是我省體制機制創新類平臺的骨干。
第八條【新型研發機構認定條件】申報新型研發機構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申報單位須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或機構,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和相對穩定的資金來源,注冊后運營2年以上。
(二)擁有多元化投入主體。建設投入主體至少包括企業、科研院所、高校、政府、社會服務機構、科研團隊六類中的兩類。
(三)具備以下研發條件。
1. 研發轉化人員占職工總數比例原則上不低于40%,且不少于20人。
2. 近2年年均研究開發經費支出占平均年收入額比例原則上不低于30%,且不低于300萬元。
3. 具備研究、開發和試驗所需科研儀器、設備和固定場地。
(四)具備健全、高效、靈活、開放、自主的體制機制。建立起現代化的經營管理機制、市場化的人員激勵機制、靈活高效的創新組織模式和成果轉化機制、開放型的引人和用人機制等,在創新投資、引人用人、薪酬激勵、業務發展等方面享有充分的決策自主權。
(五)具有公共研發屬性。以開展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產業共性技術研發與服務、成果轉化與企業孵化為核心業務(不包括主要從事生產制造、研發服務外包、教學培訓、園區管理、生產性檢驗檢測等活動的單位)。
第九條【高水平新型研發機構認定條件】滿足新型研發機構申報條件的單位,進一步滿足以下條件的可申請認定為高水平新型研發機構:
(一)具有良好的自我造血能力。各級財政投入總額占機構年度總收入的比例逐年呈下降趨勢。上一年度“四技”收入占當年經營性收入總額比例不低于60%。
(二)具有良好的研發基礎條件。上年度研發經費占機構年總收入比例不低于30%且不低于600萬元。科研設備儀器原值不低于1000萬元。
(三)具有結構合理穩定、研發能力較強的人才團隊。研發和成果轉化專職人員占員工總數不低于70%且不少于60人。
(四)實現良好的社會經濟效益。上一年度轉化科技成果不少于20項或孵化企業不少于1家,提供技術服務不少于200家(次)。
(五)獲得省級二等獎以上科技獎勵或承擔省級以上重大科技項目、攻關任務并取得重大突破的,相關認定條件可適當放寬。
(六)對省委省政府重點引進建設的以及符合我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創新發展迫切需要的高水平新型研發機構,可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單獨組織申報認定。
第十條【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程序】新型研發機構申報認定程序如下:
(一)省科技廳根據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安排,發布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申報工作通知。
(二)申報單位根據本辦法和通知要求,組織編制申報材料,向所在地省轄市科技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三)市級科技管理部門組織對申報單位及材料開展評審(包括但不限于形式審查、專家評審、現場考察、公示等),依據評審結果提出推薦認定名單報省科技廳復核確認。
(四)省科技廳對各市報送的新型研發機構推薦認定名單開展隨機抽查復核。
(五)對復核確認無誤的新型研發機構,省科技廳發文正式認定。
第十一條【高水平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程序】高水平新型研發機構申報認定程序如下:
(一)省科技廳根據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安排,發布高水平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申報工作通知。
(二)申報單位根據本辦法和通知要求,組織編制申報材料,向所在地省轄市科技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三)由所在市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對申報單位的材料進行審核把關,研究提出推薦意見,報經所在省轄市政府行文向省科技廳推薦。
(四)省科技廳組織對高水平新型研發機構開展形式審查、評審論證、現場考察等工作,并根據評審情況提出認定意見,經廳會議研究通過后在省科技廳網站上進行公示。
(五)對公示無異議的高水平新型研發機構,由省科技廳發文正式認定。
第三章 績效評價
第十二條【評價周期】省級新型研發機構每3年開展一次績效評價。
第十三條【評價重點】對省級新型研發機構的績效評價,主要包括:體制機制、創新能力、人才引育、成果轉化與產業支撐等情況。根據機構不同功能定位,分類設置評價指標與權重。
對主要從事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的新型研發機構,側重評價解決重大科學問題的效能、成果的原創性和學術貢獻、吸引社會力量投入情況、機構的國際影響力等。
對主要從事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產業共性技術研發轉化與服務的新型研發機構,側重評價承擔戰略使命任務、攻克關鍵核心技術難題、重大創新產品創制、產業共性技術研發和輸出、成果轉化與產業支撐情況等。
第十四條【體制機制】前款所稱的“體制機制”主要考察:機構是否具備公共研發屬性和多元的投資主體,核心業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具備健全、高效、靈活、開放、自主的體制機制。
“創新能力”主要考察:研發投入情況(包括研發經費投入總額及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省部級及以上科研項目及吸納社會資金投入總額,研發設備原值和研發場地面積等)和研發產出情況(對科研論文、知識產權、體現關鍵核心技術和產業共性技術研發成果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等開展綜合評價,并重點開展代表性成果質量、貢獻和影響力評價)。
“人才引進與培養”主要考察:固定研發人員規模及結構情況,并重點開展代表性人才水平評價,考察代表性人才在機構建設發展和體制機制創新中體現的創新能力、價值和貢獻。
“成果轉化與產業支撐”主要考察:技術服務(機構為非關聯企業提供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總量、收入總額及覆蓋面等)、成果轉化與產業化(機構形成的成果轉化效益、引進落地產業化項目、孵化企業等)和產業支撐作用(機構參與產業規劃與標準制定、建設產業創新基地和開辟新領域新賽道等)。
第十五條【評價結果】根據績效評價成績由高到低排序,按一定比例分別給予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類評價結果,原則上優秀比例不超過當年參評機構的30%。績效評價不合格的取消安徽省(高水平)新型研發機構認定。
第十六條【組織實施】省科技廳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高水平新型研發機構進行績效評價。市級科技部門參照相關要求對轄區內新型研發機構開展績效評價,評價結果報省科技廳確認。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七條【高水平新型研發機構支持政策】對符合條件的高水平新型研發機構,可給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對經認定的高水平新型研發機構,依據績效評價結果,由省財政擇優予以研發經費后補助或科技項目等支持。
(二)鼓勵引導省新型研發機構專項基金子基金通過股權投資方式對高水平新型研發機構及其相關聯的優質科創型企業予以支持,助力機構建設發展和研發成果轉化產業化。
(三)在高水平新型研發機構作出突出貢獻的科研人員,可參評政府特殊津貼,并可直接申報綠色通道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按規定予以褒揚激勵。支持高水平新型研發機構對符合標準且有需求的人才,通過“編制周轉池”幫助解決事業單位編制。
(四)鼓勵科研事業單位委派科研人員、技術轉移轉化人員按規定在高水平新型研發機構兼職取酬,獲得的收入計入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不受總量限制,不計入下年度績效工資總量基數。
(五)對高水平新型研發機構績效后補助項目經費實施“包干制”,經費使用與管理自主權下放給單位或項目負責人,按照“包干制”相關規定靈活使用。
(六)鼓勵符合條件的高水平新型研發機構開展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和長期使用權,完善職務科技成果國有資產管理方式,強化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建設,建立科技成果轉化相關人員激勵機制和盡職免責制度。
第十八條【新型研發機構的政策措施】省科技廳對績效評價優秀的新型研發機構,優先支持其申報認定為高水平新型研發機構,承擔實施國家和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優先推薦省新型研發機構專項基金通過股權投資方式對相關機構及其相關聯的優質科創型企業予以支持。鼓勵各市結合實際,出臺落實對運行高效、發展良好的新型研發機構支持政策。
第五章 管理與責任
第十九條【黨的建設】省級新型研發機構應全面加強黨的建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設立黨的組織,充分發揮黨組織在新型研發機構中的戰斗堡壘作用,強化政治引領,切實保證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位。
第二十條【重大事項變更】省級新型研發機構發生名稱變更、投資主體變更、重大人員變動等重大事項變化的,應在事后3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省科技廳報告,進行資格核實。如不提出申請或資格核實不通過的,取消安徽省新型研發機構稱號。
第二十一條【年度報告制度】省級新型研發機構每年應按照要求向省科技廳提交上一年度研發和經營活動總結報告,同步上傳“安徽科技大腦”信息系統。無正當理由未提交年度總結報告的,取消安徽省新型研發機構稱號。
第二十二條【統計制度和財政資金管理】省級新型研發機構應按要求參加科技統計,如實填報R&D 經費支出情況。獲得財政專項資金資助的,須遵守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自覺接受監督檢查。專項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并納入研發投入統計。對未按要求參加科技統計、嚴格財政資金管理的新型研發機構,取消其安徽省新型研發機構稱號。
第二十三條【監督問責機制】建立省級新型研發機構監督問責機制。申報單位應加強科研誠信和科研倫理建設,如實填寫申報、評價材料和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對于弄虛作假的行為,一經查實,3年內不得申報認定,并納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已通過認定的機構在有效期內如有失信或違法行為,將取消省級新型研發機構稱號,追回財政支持資金,并移交有關單位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監督管理】各市縣科技局在認定、績效評價過程中,存在把關不嚴等未履職盡責的,在全省科技系統予以通報批評;各級評審專家、評審工作人員等在評審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違公平公正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實施日期】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管理與績效評價辦法》(皖科政〔2020〕2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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