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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體育產業基地申報與管理辦法 附16市申報條件流程及好處、材料歸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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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體育產業基地申報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各級各類體育產業基地申報與 管理工作,根據《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管理辦法》X體經規字[2023] 9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體育強省建設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43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體育產業基地,是包含經國家體育總局或安徽省體育局(以下簡稱省體育局)命名的、在體育產業發 展方面具備具有重要影響力或較強競爭力的地區(區域)、單位或項目。
體育產業基地包括三種類型:一是以重視體育產業發展的地區(縣或縣域集群、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為單位,命名為“(地 區名稱)國家(省)體育產業示范基地”;二是以體育產業重點 領域的優秀企業或組織機構為單位,認定為“國家(省)體育 產業示范單位”;三是以持續運營的優秀體育產業活動或項目為單位,認定為“國家(省)體育產業示范項目”)。
第三條省體育局負責全省范圍內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的組 織申報、材料審核、指導支持和日常監管等工作及省級體育產業基地的命名認定工作;各省轄市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家(省)體育產業基地的組織申報、材料審核、指導支持和日常監管工作。
第四條省級體育產業基地的命名、認定堅持統籌兼顧、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嚴格準入、優中選優,動態管理、有進有出的原則。
第五條體育產業基地申報條件參照《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管理辦法》相關文件標準執行。
第二章 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申報推薦程序
第六條省轄市體育行政部門結合本地體育產業發展實際,
負責組織指導具備申報條件的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材料預
審,并出具推薦意見報省體育局。
第七條省體育局根據國家體育總局申報要求,負責審核材料,組織專家評審,確定推薦名單,經省體育局負責人審簽后
向國家體育總局提交申報材料。
第三章省級體育產業基地申報及評審程序
第八條省級體育產業基地每兩年申報一次,具體時間以發文通知為準。
第九條省轄市體育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單位的組織申報 及推薦工作,申報材料須經省轄市體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向省體育局提出申報。
第十條省體育局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依照透明、規范、嚴謹的程序開展評審工作。評審標準參照《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省體育局體育經濟處負責評審工作的組織實施,組織專家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第十二條省體育局將經專家評審組評議確認后的擬認定為省級體育產業基地的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省體育局將發布公告,正式命名。
第四章 管理與考核
第十三條申報材料必須真實,如發現有弄虛作假,將取消單位本年度及未來3年申報資格。
第十四條國家體育產業基地需于每年1月31 日前將上一 年度建設發展報告報送至省體育局,經省體育局審核后報送至 國家體育總局。省體育局根據國家體育總局相關文件要求,做好對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的日常監管工作。
第十五條省體育局將對省級體育產業基地每兩年開展一 次檢查。對檢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為6個月);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銷基地資格。
第十六條省級體育產業基地的示范有效期為5年,到期后自動撤銷,如有意愿延期須按程序重新申報。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安徽省體育產業基地認定和管理辦法(試行)》(皖體產〔2014〕6號)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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