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技項目申報資訊
匯編!2024年滁州市各區縣市級、省級綠色工廠申報時間條件及認定獎勵補助、材料指南
2024年滁州市級綠色工廠正在申報中!關于2024年滁州市各區縣市級、省級綠色工廠申報時間條件及認定獎勵補助、材料等內容整理如下,瑯琊區、南譙區、天長市、明光市、全椒縣、來安縣、定遠縣、鳳陽縣各地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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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各區縣市級綠色工廠申報時間
1.市綠色工廠培育遵循企業自愿原則,由企業向屬地工信部門提出申請,經屬地工信部門審核同意后,書面推薦至市工信部門,經市工信部門審核同意后納入市級培育計劃,企業按照省級綠色工廠的相關標準要求完善自身條件。我市將擇優推薦申報省級綠色工廠。
2.請各地于6月11日前將推薦報告、企業基本信息表、企業信息匯總表(蓋章掃描件及電子版)報市經信局節能科。
滁州市各區縣市級、省級綠色工廠申報獎勵補助(僅供參考,最新可關注當地公告,或者咨詢小編)
市級(2021年—2024年)
對獲評國家級、省級技術創新示范企業、標準化示范企業、綠色工廠、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的,按照國家級50 萬元 、省級 20 萬元給予 一次性獎勵 。其中獲評國家級的獎勵資金由市財政承擔 ,獲評省級的獎勵資金由受益財政承擔。
經開區(2022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暫定三年)
對新認定國家級綠色工廠的企業,給予3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國家級綠色產品,每件給予企業10萬元獎勵,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30萬元;對新認定省級綠色工廠的企業,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
全椒縣(自2023年7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
支持綠色發展和服務型制造。對獲得國家級、省級綠色工廠認定的,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對進入省節能環保“五個一百”推薦目錄的,給予5萬元獎勵。
蘇滁高新區(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暫定兩年)
對認定為國家級綠色工廠、省級綠色工廠的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50萬元、3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國家級綠色產品,一次性給予企業每件10萬元獎勵,單個企業當年最高不超過30萬元。
滁州市各區縣市級級綠色工廠申報條件
(一)企業在市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設立,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
(二)企業具有較好的經濟技術基礎和經濟效益,在同行業中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
(三)企業主要領導高度重視綠色發展,內部設有綠色工廠管理機構,負責有關綠色發展的制度建設、教育培訓、實施、考核及獎勵工作,建立目標責任制。
(四)企業制定了綠色工廠建設中長期規劃、量化的年度目標和實施方案,并能確保對綠色工廠創建項目的資金和資源投入。(五)企業有較強的質量、職業健康、環保、安全生產和能
源管理水平。通過GB/T 19001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GB/T 28001要求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GB/T 24001要求的環境管理體系等第三方認證;滿足GB/T 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體系,通過第三方認證或能源審計。
(六)企業相關績效指標優于同行業平均水平。
(七)企業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環保、質量等事故,未被列入失信企業、法人代表黑名單。
滁州市各區縣省級綠色工廠申報條件材料及流程
安徽省綠色工廠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落實制造強省建設戰略部署,促進工業綠色發展,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開展綠色制造體系建設的通知》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引導企業綠色發展轉型升級,打造綠色制造先進典型,加快推進我省綠色制造體系建設,對具備用地集約化、原料無害化、生產潔凈化、廢物資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點的企業經評價授予安徽省綠色工廠(以下稱省級綠色工廠)稱號。
第三條 省級綠色工廠每年評價一次。評價工作遵循企業自愿、擇優確定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省級綠色工廠的評價和管理工作。各市、直管縣經信部門負責本地區綠色工廠的培育創建和申報推薦工作,并對綠色工廠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五條 申請省級綠色工廠評價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省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設立,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
(二)企業具有較好的經濟技術基礎和經濟效益,在全省同行業中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
(三)企業主要領導高度重視綠色發展,內部設有綠色工廠管理機構,負責有關綠色發展的制度建設、教育培訓、實施、考核及獎勵工作,建立目標責任制。
(四)企業制定了綠色工廠建設中長期規劃、量化的年度目標和實施方案,并能確保對綠色工廠創建項目的資金和資源投入。
(五)企業有較強的質量、職業健康、環保、安全生產和能源管理水平。通過GB/T 19001 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GB/T 28001 要求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GB/T 24001 要求的環境管理體 系等第三方認證; 滿足 GB/T 23331 要求的能源管理體系, 通過 第三方認證或能源審計。
(六)企業相關績效指標優于同行業平均水平。
(七)企業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安 全、環保、質量等事故,未被列入失信企業、法人代表黑名單。
第三章 評價程序
第六條 綠色工廠評價由企業自愿向當地經信主管部門提出
申請,市或直管縣經信部門審核同意后納入當地培育計劃,企業按照省級綠色工廠的相關標準要求完善自身條件。
第七條在符合省級綠色工廠評價基本條件、滿足《綠色工廠基本要求評價表》及《綠色工廠評價指標表》中必選指標等一般要求前提下,企業可自行或委托相關機構編制《安徽省綠色工廠評價報告》(格式及要求見附件)。
第八條《安徽省綠色工廠評價報告》應依據企業實際情況進行編制,報告編制人員要按照綠色工廠評價指標要求,客觀公正、實事求是開展現場評價,并確保評價報告中材料、數據、證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
第九條評價結果符合要求的企業,可向當地市、縣經信部門提出申請,市、直管縣經信部門審核后擇優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推薦申報。各市、直管縣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進一步嚴格推薦申報標準要求,引導企業不斷提升綠色化水平。
第十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必要的現場核實。經審查,符合省級綠色工廠條件的企業名單在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網站公示7 個工作日,無異議后 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發文公布,并予以授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省級綠色工廠實行年度信息報送制度,每年年底
企業應總結綠色工廠工作開展情況,書面報告市或直管縣經信部門,各市或直管縣經信部門及時總結本地區綠色制造示范成效和存在的問題,報送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第十二條 省級綠色工廠實行動態管理,滿三年復審一次。復審的省級綠色工廠須對三年來綠色工廠建設管理和實際運行情況進行總結,形成復審材料報市或直管縣經信部門,市或直管縣經信部門初審后上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復審,及時公布復審結果。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根據需要將省級綠色工廠納入專項或日常節能監察范圍。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省級綠色工廠資格:
(一)未按規定參加復審的;
(二)復審結果不合格的;
(三)企業被依法終止的;
(四)企業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
(五)企業自行要求撤銷其省級綠色工廠的;
(六)企業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環境、質量等事故,被列入失信企業黑名單的;
(七)在日常監督管理或節能監察過程中,發現不能繼續保持省級綠色工廠一般要求的。
第十四條 被撤銷省級綠色工廠稱號的企業,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省級綠色工廠。
第十五條 省級綠色工廠所在企業發生更名,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 個工作日內申請名稱變更。若發生重組等重大調整的 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 30 個工作日內申請復審。
第十六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對變更名稱和撤銷省級綠色工廠的企業,發文公布。
第十七條評價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欺瞞現象等情況的,取消申報企業的申報資格,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委托專業機構組織評價的,三年內禁止該機構在我省開展綠色工廠評價相關工作。
第十八條 原則上從省級綠色工廠中擇優推薦申報國家級綠色工廠,并依據安徽省支持制造強省建設有關政策,對綠色工廠企業給予相關支持。
將省級綠色工廠推薦給相關金融機構,爭取相關綠色金融產品支持。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 原安徽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發布的《安徽省綠色工廠建設評價和管理辦法(試行)》(皖經信節能〔 2017〕165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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