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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各區縣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條件流程及認定資助補貼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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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進一步推動我市科技計劃項目科學、規范、高效、公正管理,提高財政科技專項資金使用效率,根據國家、省和我市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技計劃) 本辦法所稱的成都市科技計劃,是指根據成都市科技創新規劃的戰略部署,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創新驅動發展目標,面向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城市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由市級財政科技項目專項資金(以下簡稱“財政專項資金” )支持、市科技主管部門組織和實施的科技創 新能力建設、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科技成果轉化及相關的其他科技活動。
成都市科技計劃主要分為基礎能力建設計劃、重點研發支撐計劃、成果轉化引導計劃、創新環境提升計劃和專項工作等五大類計劃。根據國家、省和我市最新改革要求,以及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創新的需要,建立科技計劃的績效評估、動態調整和終止機制。
第三條(科技計劃項目) 本辦法所稱成都市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項目” ),是指在成都市科技計劃中安排 , 由財政專項資金資助 ,單位或個人承擔 ,并在一定時間周期內進行的創新能力建 設、技術研發、成果轉化及科技服務活動。項目是成都市科技計劃 組織實施的基本單元 ,其中重大項目可下設子項目(課題) ,子項目(課題)是項目的組成部分 ,服務于項目目標。
第四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項目的組織、申報、立項、實施、驗收和監督管理活動。
第五條(管理原則) 項目遵循聚焦發展、突出重點,問題導向、統籌推進,尊重規律、激勵創新,規范管理、注重績效的原則組織實施。
項目管理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合同書1約定要求。
第六條(系統管理)
項目納入成都市科技項目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項目管理 系統” )進行全流程管理(涉密項目除外) ,項目管理有關主體可 在線查詢、追溯項目的申報受理、立項、相關事項調整、過程檢查、驗收暨績效評價(以下簡稱“驗收評價” )等信息。
第二章項目分類
第七條(分類方式) 項目按項目組織方式、立項方式、資助方式,實行分類管理。
第八條(組織方式分類) 根據項目組織方式,分為“公開申
1 指項目單位根據成都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發布的申報通知或項目指南,結合自身研發需要提出申請,按 照規定的程序立項后,與市科技局和相關當事方簽訂的成都市科技計劃項目合同書。
報項目”“定向申報項目”和“定向委托項目”。
(一)公開申報項目:面向社會組織申報的項目,應公開發布項目申報指南或通知,組織各類申報主體自主申報,擇優遴選項目牽頭單位。
對“資助對象明確、 審核標準清晰、 比對數據齊全” 的項目, 探索“免申即享”組織方式 ,項目單位申報環節優化為意愿確認。
有條件的項目類別實行常年申報。
(二)定向申報項目:國家和省、市重大戰略部署已明確在特定區域(或單位)內組織的項目,僅面向特定區域發布申報指南或
通知,在特定區域內擇優遴選項目牽頭單位。
(三)定向委托項目:國家和省、市重大戰略部署已明確任務方向、任務目標和牽頭單位的項目,僅面向特定單位發布申報指南或通知,由特定單位根據任務編制申報書,經論證評審或審核通過后給予支持。
公開申報方式組織的,項目申報時長應不少于15個工作日。定向申報、定向委托組織的 ,項目申報時長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九條(立項方式分類) 根據立項方式,分為“評審類項目”和“ 審核類項目”。
(一)評審類項目:對申報單位的申報資料(或項目可行性方案)組織開展專家評審評估,擇優遴選(或論證通過)給予立項支持的項目。
(二)審核類項目:對申報單位的申報資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給予立項支持的項目。
第十條(資助方式分類) 根據財政專項資金的資助方式,分為“前資助項目”“后補助項目”和“綜合資助項目”等類別。
(一)前資助項目
前資助項目是指根據申報單位提出的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和科 技服務活動方案,通過評審(審核)后,在項目完成前給予部分(全 部)經費資助的項目。包括“事前資助”和“事前資助+驗收后補助”項目:
1.“事前資助”項目:項目申請單位按照合同書約定開展研發活動 ,且在項目完成前獲得所有財政專項資金資助經費的項目。
2.“事前資助+驗收后補助”項目:項目申請單位按照合同書約 定開展研發活動 ,在項目完成前獲得部分財政專項資金資助經費、 驗收通過后再獲得剩余財政專項資金資助經費的項目。 除特別約定外 ,事前資助資金比例一般不低于財政專項資金總額的70%。對基礎類、前沿類和公益類等科研項目 ,主要采取前資助的支持方式。
(二)后補助項目
后補助項目是指申請單位先行投入資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務績效,通過評估或績效考核后,給予經費補助的項目。包括“事后立項、事后補助”和“事前立項、事后補助”項目:
1.“事后立項、事后補助”項目:項目申請單位先行投入資金、設備(設施)組織開展技術研發、科技成果轉化、科技服務等各類創新活動 ,并取得相應成(績)效 ,再根據市科技局發布的項目申 報指南提出申請 ,按照規定的程序立項后得財政專項資金補助的項目。
2.“事前立項、事后補助”項目:項目單位按照合同書約定,先 行投入資金組織開展研發活動 ,取得成果并通過驗收評價后獲得財政專項資金補助的項目。
對市場導向類項目,采取后補助支持項目。
(三)綜合資助項目
對涉及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目標導向的重大項目,綜合運用 各類方式予以支持,并根據項目進展分階段給予財政專項資金資助,包括“專項任務項目”和“專項協議項目”:
1. 專項任務項目:按照國家、省有關批復 ,或按市委市政府有關決定、紀要 , 已明確具體任務目標、承擔單位和支持金額的項目。
2. 專項協議項目:按照市政府或市科技局與有關單位簽署協議已明確具體任務目標、支持金額的項目。
階段任務未完成或者經費執行進度低于80%的 ,暫緩撥付后續財政專項資金。
第三章組織與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管理主體) 項目由市科技局、項目推薦單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服務機構按職責分工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市科技局職責) 市科技局是項目管理和組織實施的主體,其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成都市科技計劃管理制度,建設和管理項目管理系統。
(二)研究提出市科技計劃總體布局,確定年度支持的重點領域和方向。
(三)編制發布年度項目申報指南,負責項目的組織申報和評審和立項,會同市財政局下達財政專項資金預算;與前資助項目和“事前立項、事后補助”承擔單位、推薦單位簽訂合同書等工作。
(四)組織項目的實施管理,開展過程檢查、驗收、監督檢查及績效評價工作,按程序對項目進行動態調整等管理和服務。
(五)組織項目服務機構的遴選、管理、監督。
(六)其他與項目管理相關事項。
第十三條(項目推薦單位職責) 四川天府新區、成都東部新區、成都高新區及各區(市)縣(以下簡稱“ 區(市)縣” )科技 主管部門 , 以及經市科技局授權的市級部門和高校院所是項目的推薦單位 , 落實推薦責任和屬地(行業)管理責任。其職責是:
(一)負責管轄或授權范圍內項目的組織申報、形式審查、推薦,作為丙方與項目承擔單位、市科技局簽訂項目合同書,參與項目全過程管理。
(二)負責審核單位注冊信息、申報單位申報資格和項目申報材料的合規性。
(三)督促牽頭單位建立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按期組織實施和完成項目,監督經費的使用,協助核查并報告項目執行進展和出現的重大問題等。
(四)參與或受市科技局委托組織項目的中期檢查、驗收、監督檢查及績效評價。履行科研誠信建設的相關責任和義務。
(五)及時反映牽頭單位運行情況及項目管理推進中的重大問題,督促牽頭單位按規定退回財政資金。
推薦單位按以下原則確定:市屬以上(含)在蓉高校、科研院所自行推薦或所在區(市)縣科技主管部門推薦;市屬事業單位由其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或所在區(市)縣科技主管部門推薦;企業及其他單位原則上按屬地管理原則由所在區(市)縣科技主管部門推薦。
第十四條(項目承擔單位職責) 項目承擔單位是具體實施項目的法人責任主體,落實法人責任。項目立項后,項目申報單位即為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包括項目牽頭單位和項目合作單位。
(一)項目牽頭單位的職責是:
1. 是項目主要任務的完成單位 ,按照申報指南或征集通知要求申報項目,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承擔法人責任和牽頭責任。
2. 項目立項后 ,根據項目類別 ,作為乙方與市科技局、項目推薦單位簽訂合同書。
3. 按照合同書組織實施項目 ,統籌管理項目合作單位 ,履行合同書各項條款 , 落實項目實施保障條件 ,完成項目目標任務 ,按程序辦理需要調整的事項 ,及時報告項目實施中出現的重大進展及問 題 ,及時進行科技成果登記 ,推動項目成果轉化應用 ,支持本地產業發展。
4. 建立健全項目管理、經費管理、差旅會議等內部管理制度 , 落實激勵科研人員的政策措施;嚴格執行國家和我市財政專項資金 管理的有關規定 ,對財政專項資金資助經費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 保證項目經費合法合規使用;切實加強項目績效管理 ,提高經費使用規范和效益。
5. 接受市科技局、項目推薦單位對項目執行情況的中期檢查、驗收評價等工作 , 以及紀檢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6. 按規定負責將需退回的項目資金先行墊足經原渠道退回財政。
7. 負責監督項目負責人、項目合作單位的項目實施、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8. 履行保密、知識產權保護、科研誠信建設、科技倫理審查管理、科技數據管理、科普宣傳等責任和義務。
(二)項目合作單位的職責是:
1. 按合同書約定承擔對應的研發任務、完成項目相關目標任務。
2. 接受項目牽頭單位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對牽頭單位負 責。根據項目類別 , 與牽頭單位共同作為乙方與市科技局、項目推薦單位簽訂合同書。
第十五條(項目負責人職責) 項目負責人是項目組織實施的直接責任人,承擔項目組織、協調、執行等具體工作。
(一)恪守科學道德,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倫理準則,做出遵守科研誠信與科技倫理書面承諾,加強科研誠信與科技倫理自我約束、自我管理。
(二)負責項目申報,對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直接負責;擬定項目技術路線,安排研究任務分工,按相關規定履行人財物管理自主權,對實施進度和質量全面負責;按要求完成合同書規定的任務,配合項目牽頭單位做好有關職能部門對項目和經費的監督檢查工作。
(三)按要求向項目牽頭單位報送項目執行情況、經費使用情況,及時研究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報告有關重大事項。
(四)按規定提出驗收評價申請并配合做好項目過程檢查、驗收評價等工作,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應及時辦理終止手續,推動對項目實施產生的知識產權予以保護、管理和運用。
第十六條(項目服務機構) 項目服務機構受市科技局委托,協助開展項目管理具體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項目評審工作,并提交評審結果。
(二)負責組建、管理和維護科技評估專家庫,對參與評審的專家做好評審工作指導和服務。
(三)承擔項目過程檢查及驗收評價具體工作,對牽頭單位上報的相關材料進行真實性、完整性和規范性等審查,并提交檢查及驗收評價報告。
(四)負責項目管理系統的日常維護和后臺技術支撐,為項目牽頭單位提供項目管理系統技術咨詢、培訓等方面的服務。
(五)接受市科技局業務指導、監督檢查及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四章 項目申報與立項
第十七條(立項程序) 根據立項方式,評審類項目、審核類項目立項程序分別如下:
(一)評審類項目:原則上包括編制與發布申報指南、項目申報、審核受理、項目評審、立項公示、立項公告與財政專項資金預算下達、紙件材料提交等。
(二)審核類項目:原則上包括編制與發布申報指南、項目申報、審核受理、立項公示、立項公告與財政專項資金預算下達、紙件材料提交等。
市科技局在各類業務管理辦法中明確具體項目申報與立項程序。
第十八條(申報指南) 市科技局根據我市科技創新規劃、年度科技工作部署以及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需求,編制年度申報指南并及時發布,結合項目類別對支持標準、申報條件、申報材料、受理方式、審批程序、限項規定等內容予以明確。
市科技局積極創新項目遴選機制,按照“ 自上而下”和“ 自下 而上”相結合的方式,通過市區協同、部門聯動等,探索多部門(單位)“共同凝練科技需求、共同設計研發任務、共同遴選項目單位、共同組織實施項目” 的機制 ,加強主動布局。針對不同類別項目,
市科技局應當在相關管理辦法中明確項目申報指南編制的程序。
第十九條(申報條件) 市科技局根據科技創新規律和實際需 要,合理選擇項目組織方式并發布申報通知。申報市科技計劃項目,
申報者(包括單位和個人)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和限制條件:
(一)申報單位基本條件
1. 申報單位包括牽頭單位和合作單位 ,應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的企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 ,其中牽頭單位注冊登記住所須在成都市
行政區域內。
2. 具有較強科研能力和條件、運行管理規范 ,能為項目實施提 供必備的人才條件、技術裝備、資金保證以及組織、管理、協調保障。
3. 符合項目申報指南對申報單位主體資格的其他要求。
4. 申報單位可按申報指南等相關規定實行限項管理。
(二)申報人基本條件
1. 申報人包括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組人員。項目負責人應為牽頭 單位人員 ,應為項目主要研究思路的提出者或實際主持研究的科技 人員 ,其中企業牽頭聯合高校院所申報或高校院所牽頭聯合企業申 報的 ,可由注冊登記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的合作單位人員擔任項目
負責人;項目組人員應為項目申報單位人員。
2. 具備相應的科技開發、科技服務或決策咨詢研究能力 ,在所申報研究領域和專業具有一定的技術優勢、科研成果 ,具有與項目相關的研究經歷和研究積累。
3. 符合申報指南對申報人的其他要求。
4. 申報人可按申報指南等相關規定實行限項管理。
(三)申報限制條件
1. 項目不得多頭申報、重復申報 ,應符合相關部門查重規定。 同一項目申報了中央、省補助資金或申報了多項市級財政專項資金 的 ,應在申報材料中說明已獲得或正在申報的補助資金情況。 除多渠道籌資項目外 ,對同一項目原則上不重復支持。
2. 申報單位應自主申報 ,凡是購買、委托代寫項目申請書的,一律不予受理、取消申報資格或撤銷項目 ,并按規定嚴肅處理。
3. 申報單位不存在項目到期無故不提交驗收評價材料的情況。
4. 對須簽訂合同書的項目,除指南有明確規定外,牽頭單位(高 校院所、 醫療衛生機構、省市備案新型研發機構除外)在同一批次指南同一子業務類別中限申報1項。
5. 項目負責人在同一批次指南中限申報1項 , 限作為1項在研項目2的負責人。
6. 除兩院院士外,原則上項目負責人年齡不超過60周歲(“揭榜掛帥”科技項目除外)。
7. 申報單位和申報人無在禁止申報懲戒執行期內的科研失信行為記錄和相關社會領域信用“黑名單”記錄。
第二十條(項目申報) 項目申報通過項目管理系統網上進行,
2 在合同書執行期內(含調整后的執行期)的項目。待簽訂合同書,或已到期但未按要求提交驗收材料的項目視同在研項目管 理。申報階段無須提交紙件 ,待申報項目立項公告后 ,市科技局另行發 布材料提交通知 , 申報者按通知提交紙件申報材料。未立項項目無須提交紙件。
第二十一條(申報材料) 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在項目管理系統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成都市科技項目申報書》(根據項目類別確定)。
(二)科研誠信承諾書。
(三)項目涉及科研倫理和科技安全的,提供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倫理準則要求的批準或者備案文件。
(四)項目申報指南明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科技局應充分利用信息共享機制,逐步采取調取政府部門已核發材料、已采集數據的方式,對申報材料進行精簡,減輕申報者負擔。
第二十二條(審核受理) 推薦單位負責審核單位注冊信息、申報單位申報資格項目申報材料的合規性;市科技局負責審核申報材料與申報指南的相符性,并根據情形作出“ 審核通過”“退回修 改”或“不予受理”結論。“退回修改”或“不予受理” 的 ,應當說明理由。
申報者對審核結論有異議的,可在出具結論之日起(以系統出 具結論時間為準)3個工作日內向結論出具單位提出書面異議申請。
經復核確因審核有誤的,可重新受理。
第二十三條(項目評審) 評審類項目實行專家評審。項目評審實行分類評價,重點審核績效目標、結果指標與指南要求的相符性,以及創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等。項目評審委托項目服務機構組織實施,其中,定向申報的項目,探索“委托推薦單位評審+市 科技局備案”組織方式;定向委托的項目,探索“牽頭單位自評+市科技局備案”組織方式。
評審方式包括材料評審、會議評審、會議答辯、現場考察等方 式,根據需要,可由項目服務機構聯合市域外具備相關評估條件的 服務機構在異地開展。同一指南中同一業務類別或研究方向的項目,應當實行同一種評審方式。
第二十四條(立項公示) 市科技局根據項目審核結論、專家評審意見、現場考察等情況,按照擇優支持原則,履行集體決策程序后對擬資助項目名單向社會公示3,接受社會監督和意見反饋。
公示期間,對項目有異議的單位或個人,須實名向市科技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明確復核的內容、理由并提供舉證材料。同一單位或個人對同一項目只能提出一次復核申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
(一)提交復核申請的時間超過公示期的;
(二)復核申請內容或者舉證材料不全的;
(三)對評審專家的評審意見等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的。
有異議的項目,經調查屬實并需調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審定并予以公布。
3 市科技局通過局門戶網站、項目管理系統等平臺對外發布有關項目公示信息,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對具有涉密性、敏感性等符合相關不公開情形的項目,依法不予公開。下同。
第二十五條(立項公告與預算下達) 市科技局根據公示結果,按程序報批后,根據財政資金轉移支付渠道,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科 技局下達立項文件,或由市科技局根據市財政局經費預算批復下達 立項文件,并由市科技局公告4立項項目信息。
第二十六條(紙件材料提交) 項目立項后,市科技局發布通 知,組織項目承擔單位提交紙件申報書、組織有關項目相關當事方 簽訂合同書。項目牽頭單位應在通知發布后30日內完成申報書提交、合同書簽訂工作。
第二十七條(情況處置) 在紙件材料提交完成前,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原則上不予立項,已公告立項信息的可撤銷項目:
(一)逾期不提交紙件申報書、不簽訂合同書,且未向市科技局書面說明理由或理由不正當的。
(二)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預期代表性成果等發生實質性變化的。
(三)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處于科技違規、科研失信等信用懲戒期內的。
(四)項目承擔單位存在注銷、遷出、歇業、吊銷、破產等影響項目執行、資金撥付情形的。
第五章項目實施管理5
4 市科技局通過局門戶網站、項目管理系統等平臺對社會發布有關項目公告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等規定,對具有涉密性、敏感性等符合相關不公開情形的項目,依法不予公開。下同。
5 簽訂合同書的項目在驗收前實施過程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管理責任) 項目承擔單位應落實法人責任,根據合同書確定的目標任務和分工安排,履行責任和義務,按進度完成相關研發任務。項目實施期間,如項目取得重大進展、突破,或遇需協調解決的重要問題,應及時向市科技局報告。
市科技局建立項目過程檢查和動態管理機制,指導項目牽頭單位和項目負責人規范管理項目,對合同書實施和資金使用異常的項目,提出項目調整意見。
第二十九條(過程檢查) 市科技局對實施周期1年以下(含) 的項目一般不開展過程檢查。對實施周期1年以上的項目 , 以中期檢查或“里程碑”節點檢查的方式開展過程檢查。
項目過程檢查以合同書為依據,由市科技局委托項目服務機構或推薦單位組織實施,主要檢查計劃進度執行情況,合同書規定的技術、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及項目經費到位與使用情況等。
根據項目檢查情況,市科技局作出“繼續實施”“調整實施”“終止實施”或“撤銷項目” 的檢查結論 ,并對社會公示公告。
第三十條(事項調整) 項目實施期間,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項目績效指標的前提下,賦予項目牽頭單位更多管理自主權,賦予項目負責人技術路線決定權和資源調度權。在項目執行期內,根據擬調整事項類別及權限,統一通過項目管理系統履行相關程序辦理。
(一)重大事項調整:牽頭單位因改制、股權變更、合并等出現的名稱變更,以及項目負責人變更、項目考核指標變更為重大事項調整,由牽頭單位報推薦單位、市科技局同意后調整。
(二)一般事項調整:項目參與人員、合作單位、研究方案、技術路線、項目執行期延期、財政專項資金科目間調整為一般事項調整,由項目牽頭單位和項目負責人自行履行調整程序后,報市科技局備案。項目執行期延期原則上只能變更1次 ,延長時間原則上
不超過1年。
項目牽頭單位、財政專項資金總額、項目名稱、研究方向、預期代表性成果不予調整。
第三十一條(終止實施) 為體現科研寬容失敗,項目實施期間,因客觀原因無法繼續實施或無法完成合同書約定主要任務的,經項目牽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項目推薦單位審核同意后,市科技局可對項目作出終止實施意見;對經過程檢查等已證實項目因客觀原因無法繼續實施或無法完成合同書約定主要任務的,市科技局可直接作出終止實施意見。
終止實施的項目,市科技局委托項目服務機構組織專家對項目合規開支進行核查,合規開支以外的財政專項資金從原渠道退回。
第六章項目驗收評價
第三十二條(驗收評價組織) 驗收評價以合同書為依據,由市科技局結合科研規律優化項目績效和資金評價體系,委托項目服務機構在項目實施到期后對項目實施、資金使用、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等進行一次性綜合驗收評價,不再分別開展單獨的驗收和績效評價。
采取“委托推薦單位評審+市科技局備案”和“ 牽頭單位自評+市科技局備案”評審方式立項的項目 ,可由評審實施單位自主開展驗收評價,結論報市科技局備案。
市科技局建立健全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評價管理制度,對項目驗收評價各方職責、驗收方式、申請材料內容、實施流程、復議程序等事項,另行作出細化規定。
第三十三條(驗收評價申請) 項目牽頭單位應在合同書到期后3個月內完成驗收評價材料準備并提交驗收評價申請;提前完成 的項目 ,原則上執行期過半可提前申請驗收評價; 因故不能如期驗收評價的項目,項目牽頭單位應在合同到期前辦理執行期延期手續。
第三十四條(驗收評價結論) 驗收評價結論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相關結論向社會公示公告。
在驗收評價中收到有關項目的舉報、信訪,符合條件的,市科 技局予以受理并進行調查處理;對調查后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項目,市科技局可以采取更改驗收評價結論、追回相關資金等處理措施。
第三十五條(結果應用)
結論為“優秀、合格” 的 ,結余財政專項資金留歸項目單位使 用 ,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直接支出 ,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結論為“不合格” 的 ,結余財政專項資金從原渠道退回。
結論為“不合格” 的 ,暫停項目負責人3年項目申報資格 ,通報至項目承擔單位、推薦單位。
第三十六條(成果和經費確認) 項目申報書提交之日后(以系統時間為準)所形成的與項目直接相關的科研成果,可列為該項目科研成果;自項目立項之日起向前追溯至項目申報之日止,最長不超過6個月內項目單位前期預研和籌備經費 ,可列為項目單位自籌資金。項目過程檢查和驗收評價時予以認可。
第三十七條(成果標注) 項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論文、 專著等,應當標注“成都市科技計劃資助”(英文標注:“Supported by Chengdu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gram”)字樣及項目立項編號。
標注的成果作為項目驗收評價的確認依據。
第三十八條(成果歸屬) 項目所產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識產權,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合同書有特別約定外,歸屬項目單位所有。
第七章服務與監督
第三十九條(強化服務) 市科技局強化項目全過程服務保障,通過優化項目管理系統、組建專門服務團隊、主動提醒和推送重要 信息、解讀政策要點、指導規范項目管理等,減輕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組人員負擔,提升項目攻關質效。
第四十條(信任管理) 市科技局建立完善以信任為前提的科研管理機制,實行“告知承諾制” 。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在項目申報、合同簽訂、驗收等階段簽署承諾書 ,保證提交材料合法 真實有效 ,對信息虛假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評審專家在項目評價 各階段簽署承諾書 ,保證遵守自動回避、保密、客觀、公正原則 , 對違規行為后果承擔責任。市科技局依據相關承諾加快辦理相關手續。
有證據證明項目承擔單位已按合同書相關要求開展研發工作并履行勤勉義務,但確因不可抗力導致項目無法完成的,市科技局遵循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原則,可以根據實際適時補充、調整合同相關條款,減輕或者免除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相關合約責任。
第四十一條(回避制度) 對評審類項目,科技主管部門工作 人員的近親屬應執行項目申報回避制度。在項目評審、立項、過程 檢查和驗收評價工作中,與申報項目、項目申報單位、項目負責人 存在直接利害關系的科技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或評審專家應當回避, 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明示或暗示等方式實施“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行為。
第四十二條(監督問責) 市科技局建立覆蓋項目申報、評審、實施、驗收評價等管理全過程的科研誠信與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 相關主體的行為規范、工作紀律、科研誠信、科技倫理、履職盡責 等情況的監督,指導開展科研誠信與科技倫理違法違規行為的調查
處理工作。
對監督中發現的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學技術部令第19號)等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處理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涉及違反科研誠信的,納入科研誠信記錄,對嚴重失信行為實行追責和懲戒;涉嫌違法、違紀行為的,及時移交司法機關和紀檢監察部門。
第四十三條(撤銷項目) 在項目實施、驗收評價、監督檢查以及審計等管理過程中,查實項目在管理、資金使用等方面存在違反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有關規定、存在違規違紀違法等情形的,市科技局依職可撤銷項目,并啟動科研誠信調查,有關情形經調查
核實后納入科研誠信管理。
撤銷的項目,所獲得的財政專項資金從原渠道退回;并取消項目牽頭單位(含法人代表)和項目負責人3年項目申報資格 ,通報至推薦單位。
第四十四條(財政專項資金退回) 因終止實施、撤銷項目、驗收評價等涉及需退回財政專項資金的,市科技局可以采取書面退款通知、退款公告、行政決定書等方式,依法依規追繳,必要時,可通過司法途徑追繳財政專項資金。
在退回財政專項資金之前,市科技局不予受理和立項該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申報及參與的市科技計劃項目。
第四十五條(檔案管理) 項目管理各級主體須加強和規范在項目管理過程中所形成文書檔案和電子檔案資料的收集和保存管理,以便存檔備查。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政策銜接) 市委市政府階段性安排部署的專項 工作涉及的有關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實行管理。對市委市政府安排部 署的緊急需求項目,經市科技局履行集體決策程序后,可以采取“一 事一議”的方式組織實施,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申報條件、 申報程序、立項方式、資助標準、資助方式和驗收評價方式等。
國家和四川省科技計劃項目,由本市負責立項管理的,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實施;有關情形無具體規定的,參照本辦法實施。
市科技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項目管理的實際需要,制定專門的工作規程或實施細則作為必要補充。
涉及項目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等事項,按照成都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解釋機關) 本辦法由成都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4年X月X 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本辦法施行前 ,有關情形參照《成都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成科字〔2021〕6號)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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