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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chuàng)新實踐基地征求稿!四川省21市博士后創(chuàng)新實踐基地申報條件材料及好處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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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四川省博士后創(chuàng)新實踐基地高質量發(fā)展,建立以企業(yè)為主體的技術創(chuàng)新體系,服務國、省發(fā)展戰(zhàn)略和新質生產力發(fā)展,根據《人社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y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設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21〕88號)、《中組部 人社部等7部門關于加強和改進新時代博士后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fā)〔2022〕91號)、《四川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辦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四川省博士后創(chuàng)新實踐基地(以下簡稱“基地”),是指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yè)等機構(含企業(yè)、科研院所、新型研發(fā)機構及其他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fā)的事業(yè)單位等),具備一定條件,未設立博士后科研流動站(以下簡稱“流動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批準,依托流動站招收博士后、開展技術創(chuàng)新實踐活動的省級博士后工作平臺。
第三條 設立基地旨在通過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yè)共建科研創(chuàng)新平臺,促進產學研用深度融合,培養(yǎng)造就符合四川經濟社會發(fā)展需要、具有創(chuàng)新精神的高層次青年人才。
第四條 基地建設堅持統籌規(guī)劃、服務發(fā)展、穩(wěn)步推進、確保質量原則,實行科學評估和動態(tài)調整。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是全省基地綜合管理部門,承擔基地的政策制定、業(yè)務指導和檢查評估等,負責基地的核準、管理、退出等工作。
第六條 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省級有關部門是各地、各部門博士后工作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負責指導、管理基地建設工作,承擔基地備案、評估、協調等工作。
第七條 設立基地的單位(以下簡稱“設站單位”)應建立健全基地管理制度,配備專職人員,做好本單位博士后人員招收培養(yǎng)、考核評價、日常管理和服務保障等具體工作。
第三章 基地設立
第八條 申請設立基地,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并符合至少一項具體條件。
(一)基本條件:
1.注冊地在四川省內,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經營或運行狀況良好,規(guī)模處于國內或省內同行業(yè)前列;
2.設有專門的研究與開發(fā)機構,擁有高水平的研究隊伍,配備一定數量具有高級職稱,可擔任博士后合作導師的本單位的科研人員;
3.能為博士后研究人員提供較好的科研條件和必要的生活條件,確保博士后研究人員享受設站單位職工同等待遇,薪酬不低于同等資歷職工。
4.有明確的博士后招收計劃和具有創(chuàng)新性的博士后科研項目,有與博士后科研流動站聯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員的合作意向;
5.能夠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博士后工作管理辦法,配備熟悉博士后政策的專門人員做好本單位博士后管理服務工作。
(二)具體條件:
1.建有省級以上工程實驗室、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yè)技術中心、制造業(yè)創(chuàng)新中心、臨床醫(yī)學研究中心、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臺、國防科技工業(yè)創(chuàng)新中心、高端智庫等科研創(chuàng)新平臺;
2.?近五年被省級以上部門認定為技術創(chuàng)新示范企業(yè)、領航企業(yè)、高新技術企業(yè)、制造業(yè)單項冠軍企業(yè)、專精特新企業(yè)和“瞪羚”企業(yè)等;
3.近三年榮獲省部級以上科技獎勵或承擔省部級以上重點研發(fā)計劃、重大科研項目;
4.近三年入選四川省企業(yè)100強、民營企業(yè)100強等省級以上國內外知名榜單的企業(yè);
5.能夠充分體現軍民融合發(fā)展戰(zhàn)略,在相關技術領域具有國(省)內先進水平;
6.其他符合國家和我省重大發(fā)展戰(zhàn)略部署及當地經濟社會發(fā)展急需的。
第九條 基地設立實行“先備案、后核準”制度。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擬設立基地的單位按照隸屬關系,向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省級有關部門等管理單位提交基地備案申請。
(二)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省級有關部門等管理單位進行復核、實地考察,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備案并公布備案結果。備案資格有效期為兩年,逾期仍未招收博士后進站的,取消備案資格,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請備案。
(三)招收首位博士后且在中國博士后網上辦公系統辦結進站手續(xù)后兩個月內,備案單位應按隸屬關系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提交基地設立申請。
(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核后核準并公布設立基地名單,并頒發(fā)“四川省博士后創(chuàng)新實踐基地”牌匾。
中央在川單位可直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提出基地備案申請,達到條件后可申請設立基地。
第四章 博士后的管理
第十條 基地依托流動站聯合招收博士后。基地完成備案后,應與國內已設立流動站的高校、科研院所建立聯合培養(yǎng)博士后關系,確定博士后合作導師。
第十一條 博士后進站,需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基地、流動站、擬進站博士三方應達成一致意向,簽訂《聯合培養(yǎng)博士后研究人員協議書》。結合博士后研究課題制定科研項目計劃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工作目標、課題要求、在站時間安排、年度考核和中期、工資福利待遇、產權成果歸屬、成果轉化收益、違約責任等內容。非在職博士后還應與基地簽訂事業(yè)單位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
流動站應為基地聯合招收的博士后辦理進站。與省外流動站聯合招收的,基地還應在進站手續(xù)辦理完畢三個月內,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辦理轉入進我省基地手續(xù)。
第十二條 基地應建立以實施科研項目計劃書為主要內容的績效考核分類評價體系,將創(chuàng)新性科研成果作為核心評價標準。加強過程評價,嚴格進站遴選、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對基地博士后進行考核評價時,應綜合考慮博士后的學科領域、研究類型,對不同學科領域、不同研究類型博士后分類實施考核評價。對企業(yè)博士后,鼓勵技術創(chuàng)新應用研究,注重衡量其專利獲得、標準制定、解決技術難題、成果轉化應用、經濟社會效益等情況,對科研項目轉化應用的成果、獲得專利等與發(fā)表論文同等對待。
第十三條 基地應充分發(fā)揮管理的主體作用,切實履行管理責任,按照《四川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辦法》《四川省博士后招引、在站及出站管理與服務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加強博士后進、育、出的管理,強化激勵保障,提升博士后培養(yǎng)質效。
第五章 基地評估
第十四條 為建立以博士后人才培養(yǎng)質量和科研產出成果為核心的博士后工作評價機制,加強激勵約束,獎優(yōu)汰劣、以評促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定期對基地實施評估。
第十五條 基地評估,遵循客觀、公正、科學、高效的原則。
第十六條 基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基地建設管理情況、博士后招收培養(yǎng)和服務保障情況、博士后科研成果產出情況等。
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全省基地評估工作的組織實施,制定評估指標體系和評估工作方案。
設站單位應嚴格按照評估要求,對照評估指標體系如實、準確地填報數據,準備評估工作相關資料,并確保評估數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省級有關部門等管理單位應做好本地、本部門基地評估的相關督導、檢查工作。
第十八條 評估結果分為優(yōu)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對評估結果為優(yōu)秀等次的基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給予肯定激勵,對其申報省博士后重點項目名額指標上予以傾斜,并優(yōu)先推薦其申報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對博士后工作開展不力、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等次的基地,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或注銷設站資格。
第六章 動態(tài)調整
第二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每年對基地動態(tài)調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被注銷設立資格:
(一)在評估中被評估為不合格等次,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二)基地設立備案后兩年內未招收博士后;
(三)基地設立核準后近三年內未招收博士后;
(四)嚴重違反博士后工作有關規(guī)定或存在重大學術不端等問題;
(五)無法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條件,或因業(yè)務調整、重組、破產等原因無法繼續(xù)開展博士后工作。
被注銷的單位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請基地設立。
第二十一條 基地嚴重違反博士后工作有關規(guī)定或喪失設立條件的,可由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省級有關部門等管理單位提出建議,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注銷。中央在川單位可直接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注銷。
第二十二條 基地被注銷設站資格的,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省級有關部門等管理單位負責收回其“四川省博士后創(chuàng)新實踐基地”牌匾。
第二十三條 基地獲批設立工作站的,其基地資格自動注銷。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 XX月XX日,施行期間如國家和省有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四川省博士后創(chuàng)新實踐基地管理辦法》(川人社發(fā)〔2018〕3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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