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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西安各地農民合作社省級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申報認定條件材料+好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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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農民合作社省級示范社(以下簡稱“省級示范社”)的評定及監測工作,加強對農民合作社的指導、扶持與服務,促進農民合作社規范提升,根據《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農經發〔2019〕5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示范社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在陜西省內登記成立,達到本辦法規定標準,并經省級部門聯合評定小組(以下簡稱“省聯評組”)評定或監測合格的農民合作社(含農民合作社聯合社和農民用水合作組織,下同)。
第三條 省級示范社的評定和監測,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干預農民合作社生產經營自主權,實行綜合認定和競爭淘汰機制,發揮中介組織和專家作用。
第四條 省級示范社評定工作采取名額分配、等額推薦、逐級申報、聯合評審、媒體公示、發文認定的方式。省聯評組根據各市(區)農民合作社發展情況,確定各市(區)的省級示范社分配名額。
第二章 陜西省、西安各地農民合作社省級示范社認定條件
第五條 申報省級示范社的農民合作社原則上應是市級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標準:
(一)依法登記設立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辦法》登記設立,取得法人營業執照,運行2年以上。
2.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獨立的銀行賬號。
3.根據本社實際情況并參照農業農村部《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示范章程》,制定本社比較完善、切合實際、操作性強的章程。
(二)實行民主管理
1.機構健全。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健全,運轉有效,各自職責和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2.制度完善。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財務公開、社務公開、議事決策記錄等制度,并認真執行。
3.管理民主。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或成員代表)大會,所有出席成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涉及到重大財產處置和重要生產經營活動等事項由成員(或成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成員(或成員代表)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決權的辦法,其中,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20%。
(三)財務管理規范
1.崗位設置和人員配置規范。財務人員選聘依照本社《章程》規定執行。
2.日常核算規范。按照農民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設置核算程序,明確核算手續,做到收支有預算,報賬有審批,記賬能及時,資產核算日清月結。會計報表編報時間及時、內容完整、記錄數據真實準確、文字說明簡潔易懂。
3.成員賬戶健全。每個成員都有獨立的賬戶,成員出資額、公積金量化份額、與本社的交易量(額)和返還盈余等記載事項準確無誤,社員查閱方便。各級財政給予農民合作社的扶持資金和他人捐贈所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每個成員。
4.盈余分配規范。盈余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規定,事先經過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可分配盈余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5.內審制度健全。監事履職到位,做到及時核查、定期審計、實時報告,對農民合作社生產經營狀況、盈余分配方案、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財務有關情況,實行全過程監督。監督結果按照法律或章程規定,在適當時間、適當地點進行公開,接受全體社員查詢和質詢。
6.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規定,年終定期向當地工商登記機關和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報送會計報表。
(四)經濟實力較強
1.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100萬元以上,聯合社成員出資總額240萬元以上。
2.合作社固定資產在50萬元以上,聯合社固定資產在100萬元以上。
3.合作社年經營收入150萬元以上,或服務收入100萬元以上;聯合社年經營收入240萬元以上。林業合作社以近兩年經營收入的平均數計算年經營收入。
4.近兩年經營無虧損。
5.生產經營、財務管理、社務管理廣泛采用現代信息技術。
(五)服務成效明顯
1.堅持服務成員的宗旨,以本社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
2.入社成員數高于本地區同行業農民合作社成員平均數,其中,一般種養業合作社成員達到100人以上,從事特色農林種養業成員數可適當放寬,服務類合作社成員達到50人以上。農民成員占合作社成員總數的80%以上,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超過成員總數的5%。
3.為成員提供主要生產資料統一購買率、主要產品統一銷售率超過80%。
4.帶動農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員收入高于本縣(市、區)同行業非成員農戶收入30%以上。
(六)產品(服務)質量優
1.實行標準化生產(服務),有生產(服務)技術操作規程。生產食用農(林)產品的合作社主要產品實行統一的生產技術規程和質量標準。建立完善的生產、包裝、儲藏、加工、運輸、銷售、服務等記錄。
2.嚴格執行農藥使用安全間隔期、獸藥休藥期等規定,生產的農產品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等有關要求。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和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等制度。
3.在同行業合作社中產品質量、科技含量處于領先水平,擁有注冊商標,獲得質量標準認證,并在有效期內(不以農產品生產加工為主的合作社除外)。
(七)社會聲譽良好
1.遵紀守法,社風清明,誠實守信,在當地反響好、示范帶動作用強。
2.沒有發生生產(質量)安全事故、環境污染、損害成員利益等不良事件,沒有行業通報批評,媒體曝光等不良記錄,或有關問題整改完成2年以上。
3.每年按時報送年度報告并進行公示,未被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經營異常名錄,或從名錄上移出1年以上。
4.農民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未受過刑事處罰、社會信用記錄良好,沒有被有關部門列入失信名單,或從名單上移出1年以上。
5.最近連續兩個年度納稅信用等級非D級,2年內未發生符合“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標準的稅收違法行為。
(八)優先考慮標準
1.品牌意識較強。農民合作社或合作社成員生產農產品采用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制度或者獲得“兩品一標”(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和農產品地理標志)認證。
2.發展模式先進。農民合作社形成有效運營模式,得到省級及以上機關肯定或省級及以上媒體正面報道。
3.治理機制高效。以家庭農場(職業農民)為主要成員的、有專職運營管理團隊、財務社務管理實現信息化、采用信息技術手段記錄生產經營(服務)信息的農民合作社。
4.示范帶動明顯。主要從事種植業的合作社其農產品通過綠色或有機認證(以認證目錄為準)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上報。主要從事糧油作物種植的合作社,其耕種收綜合機械化率達80%的,主要從事畜牧水產業的合作社其自動飼喂、環境控制、疫病防治、廢棄物處理等關鍵環節全面使用機械化作業的優先推薦上報。省級示范社的評定適當向生產經營重要農產品、特色農產品、中藥材、民間手工藝和提供農資、農機、植保、灌排、大田托管等服務,承擔生態建設、公益林(天然林)保護等項目任務重、貢獻突出,從事休閑農(漁)業、鄉村旅游成效明顯的農民合作社傾斜。
第六條 申報省級農民用水合作示范組織原則上應是市級農民用水合作示范組織,并符合以下標準:
(一)具備法人資格。有具體的章程,在民政或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注冊,取得社團或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資格。
(二)服務規模較大。農民用水戶達到50戶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積300畝以上。
(三)管理制度健全。有明確的財務管理、灌溉管理、工程管理、水費征收和使用管理等制度。
(四)組織運轉正常。管理目標任務明確,管理人員責任心強,措施得到有效落實,資金、經營管理規范,用水、經費使用公開透明。
(五)管理成效明顯。在工程維護、分水配水、水費計收等方面成效明顯,農業用水秩序良好,得到用水戶、當地政府和水利部門的充分肯定。
第七條 省級示范社的評定和監測向下列農民合作社傾斜,標準可適當放寬:
(一)欠發達地區鞏固脫貧攻堅成果成效顯著的農民合作社和生態扶貧合作社。
(二)在一定時期內需扶持發展的新業態農民合作社。
(三)省聯評組確定的其他農民合作社。
第八條 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2個或多個農民合作社視為同一個主體,在一個申報期間內不得同時申報:
(一)登記經營范圍或實質主營業務相同的。
(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經營骨干相同,其他登記成員超過50%相同。
第三章 陜西省、西安各地農民合作社省級示范社申報程序
第九條 省級示范社申報程序:
(一)農民合作社向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水利、林業、供銷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提交有關材料。
(二)縣級行業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并征求發改、財政、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及所在地主要涉農銀行機構意見后,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發改、財政、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聯合行文向市級農業農村等部門推薦。
(三)市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復核,征求發改、財政、稅務、市場監管、銀保監等部門意見,按照示范社分配名額,由市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發改、財政、稅務、市場監管、銀保監等部門聯合行文向省級農業農村部門(省聯評組辦公室)等額推薦,并附審核意見和征求相關單位意見證明等相關材料,同時報送市級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評 定
第十條 省級示范社每兩年評定一次,由省聯評組評定。
(一)省聯評組由省農業農村廳召集,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林業局、省供銷合作總社、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陜西監管局等單位為成員。省聯評組辦公室設在省農業農村廳,根據各市(區)相關部門聯合推薦意見,對申報材料組織審查,提出省級示范社候選名單和復查意見,提交省聯評組審定。
(二)省聯評組辦公室將審定名單在省農業農村廳官網等有關媒體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對公示名單有異議的,由農業農村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實并提出處理意見。
(三)經公示無異議的農民合作社,獲得省級示范社稱號,由省聯評組有關成員單位聯合發文公布。
第五章 監 測
第十一條 建立省級示范社動態監測制度,對省級示范社運行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二條 實行兩年一次的監測評價制度。已取得國家級示范社資格的可不列入省級示范社監測范圍。
具體程序:
(一)省聯評組辦公室組織開展監測評價工作。
(二)納入監測的省級示范社根據有關要求,在監測年份向所在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報送自查材料。
(三)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水利、林業、供銷、發改、財政、稅務、市場監督、地方金融監管等部門,對省級示范社自查材料進行核查,必要時征求當地主要涉農銀行機構意見,形成初核意見報市級農業農村部門。
(四)市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監測材料審核匯總,報省聯評組辦公室。
(五)省聯評組辦公室組織審查各市(區)監測結果,提出監測意見和建議,分析省級示范社運行狀況,形成監測報告并提交省聯評組審定。
(六)各級農業農村部門也可委托第三方或者依據農民合作社信息填報系統進行監測。
(七)監測合格和不合格的名單在省農業農村廳官網等有關媒體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省級示范社因故變更名稱,應在變更登記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變更說明等相關材料,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審核把關和蓋章確認。
第十四條 監測不合格、沒有報送監測材料的農民合作社,取消其省級示范社資格,從省級示范社名錄中刪除。
監測合格的省級示范社名單和取消省級示范社資格的農民合作社名單,以省農業農村廳文件公布。
第六章 結果運用
第十五條 省聯評組辦公室根據評定及監測情況,建立省級示范社名錄并及時更新。
第十六條 各市(區)省級示范社申報及監測情況將作為省級示范社名額分配的參考依據。
第十七條 省聯評組成員單位制定的支持農民合作社專項政策(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傾斜省級示范社。制定的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政策,要確保省級示范社與省級農業龍頭企業、省級示范家庭農場具有平等的參與、受惠機會。
鼓勵各市、縣、區結合現代產業園、一村一品、涉農資金整合等工作,加大對省級示范社支持力度,切實發揮省級示范社的輻射帶動作用。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省級示范社申報及監測應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如存在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已經評定的省級示范社取消其資格;未經評定的取消其申報資格,3年內不得再行申報;相應減少其所在市縣省級示范社申報名額。
第十九條 對申報、認定、監測評價過程未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存在徇私舞弊行為的相關人員,按有關紀律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二十條 各市、縣、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聯評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陜西省農業廳等十部門印發的《陜西省農民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陜農業發〔2014〕6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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