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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各地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專項資金申報補貼補助及認定流程要求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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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財政廳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關于開展2024年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工作的通知》(鄂財產〔2024〕34號)、《省財政廳關于下達省數字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省級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試點獎補方向)的通知》(鄂財產發〔2024〕48號)等文件精神,扎實推進制造業數字化轉型,規范資金使用管理,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下達的省數字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省級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試點獎補方向)及市級、區級財政預算安排的配套資金。省級資金使用應符合省財政對試點城市獎補資金分配和使用要求。
第三條專項資金由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共同管理。
(一)市經信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編制、項目申報審核、績效評價。確定專項資金使用方向范圍和支持重點,組織數字化轉型項目申報、審核。根據資金支持重點和分配方式,提出專項資金分配方案。
(二)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市級配套資金保障工作,配合市經信局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績效管理,監督檢查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三)各區(含葛店經開區、臨空經濟區,下同)經信部門、財政部門負責配合做好項目申報審核和資金撥付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圍和標準
第四條 專項資金支持試點行業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工作,優先使用省級資金,市級、區級配套資金按照1:1的比例對不足部分予以補充。其中,不低于80%的省級資金應用于中小企業數字化改造。
資金獎補支持方向主要分為改造補助、示范項目獎補和支撐性工作,相關標準如下:
(一)試點企業數字化改造補助
采取先建后補的方式,按照工信部《中小企業數字化水平評測指標(2024年版)》,對通過驗收的試點企業予以獎補。經第三方測評機構認定達到數字化水平二級及以上水平的企業,對企業數字化改造實際投入進行補助,每家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補助標準如下:
投入資金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70%補助;
投入資金超過10至15萬元的部分,按60%予以補助;
投入資金超過15至20萬元的部分,按50%予以補助;
投入資金超過2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20%予以補助。
數字化改造投入包括相關軟件、云服務及網關、路由等必要的數據采集傳輸設備支出。
(二)數字化轉型示范項目獎補
對獲評市級“鏈式”數字化轉型典型案例的企業,給予10萬元的獎補。對獲評市級數字化轉型標桿案例的企業,給予5萬元獎補。
(三)數字化轉型試點支撐性工作
1.數字化改造驗收。按照《湖北省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試點城市試點企業數字化水平評測方案》要求和程序,由第三方測評機構對改造后企業開展數字化水平評測和成效驗收服務。
2.建設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鄂州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公共服務平臺,實現數字化轉型試點工作管理、轉型應用服務、成果展示推廣等功能。
3.支撐服務項目。包括支撐試點工作的相關會議、供需對接、經驗推廣、成果展示、專家評審、財務審計、績效評審等相關支撐工作。
4.根據全市數字化轉型試點城市工作實際,其他需支持事項,采取“一事一議”方式予以支持。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小企業不納入專項資金數字化改造補助支持范圍:
(一)不屬于試點行業的中小企業;
(二)已獲得中央財政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
(三)已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開展財政支持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試點工作的通知》(經信廳聯企業〔2022〕22號)中改造試點的中小企業;
(四)企業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近三年在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環保、質量等方面發生重大問題,企業法人被納入失信執行人名單;
(五)試點實施期結束,項目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企業;
(六)在財政資金使用中存在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企業,以及其他不符合試點政策要求的企業。
第三章 項目及資金管理
第六條數字化改造項目管理及補助資金撥付流程:
(一)項目申報。企業按照試點申報通知要求,向屬地經信部門上報申報材料。各區經信部門對企業報送的材料初審后報至市經信局備案。
(二)項目驗收。企業數字化改造項目完成后,根據驗收通知要求,向屬地經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企業對項目申報內容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各區經信部門對申報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現場核實,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上報至市經信局。市經信局組織第三方評測機構進行項目驗收,并按不低于10%的比例現場參與測評,驗收結果作為專項資金撥付的主要依據。
(三)資金撥付。根據驗收意見,市經信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資金分配方案,經公示無異議,報請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撥付。
第七條 示范項目管理及獎補資金撥付流程:
(一)項目申報。符合要求的試點企業按照申報通知的要求,向屬地經信部門上報申請材料。各區經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后,上報至市經信局。
(二)項目評審。市經信局會同市財政局對申報項目組織專家評審,確定示范項目名單,并對項目及項目擬獎補資金進行公示。
(三)資金撥付。經公示無異議,市經信局會同市財政局確定資金分配方案,報請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撥付。
第八條 數字化轉型試點支撐性項目資金使用,由市經信局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專項資金中數字化改造補助政策,與市級其他數字化改造補助政策不重復享受。
第十條 專項資金優先保障數字化改造進度快、效果佳的企業。對改造進度慢的企業,可根據整體資金使用情況酌情調整獎補比例。
第四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對專項資金實施全面績效管理,確立績效目標、實施績效跟蹤和績效評價,加強對評價結果的應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專項資金管理、預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二條 獲批專項資金支持的企業須嚴格遵守國家財務與會計制度。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和審計等工作。
第十三條 申報主體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實申報專項資金,如發現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取消申報資格,已獲得專項資金的追回資金,三年內不得享受各級財政補貼資金。
第十四條市經信局會同市財政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開展監督檢查,也可依照法定程序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核查。如發現違規操作,及時糾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經信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第十六條本辦法實施過程中,國家、省、市出臺資金使用新政策時,按新政策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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