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科技項目申報資訊
每年每人2萬!2025年咸陽市各區縣科技副總選派申報獎補條件和材料流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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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咸陽市各區縣科技副總選派申報重點
重點選派方向包括但不限于:能化、新材料、電子顯示、空海天裝備、輸配電裝備、食品、中醫藥(現代醫藥)、光子、人工智能、氫能、數字經濟、文化旅游、現代服務業等新興產業、優勢產業和未來產業的科技人才。
二、咸陽市各區縣科技副總選派申報支持政策
根據《咸陽市科技副總選派工作實施辦法》第六章規定,入選科技副總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項目支持:考核優秀的科技副總牽頭申報市級科技項目,符合條件的優先立項支持;科技副總作為項目負責人申報市科技計劃,可不受推薦指標限制。
(二)政策支持:科技副總是工業科技特派員的組成部分,享受咸陽市工業特派員支持政策。
(三)人事保障:派出單位保留科技副總的人事及工資關系,確認工作業績,同等條件下優先晉升職務、評聘職稱。
(四)配套支持:鼓勵各縣(市、區)通過科技、人才等項目為科技副總提供配套支持。
三、咸陽市各區縣科技副總選派申報資格條件
(一)科技副總
(1)國內高等學校、中央科研機構、部省屬科研院所的科技人才,具有博士學位或高級職稱(特別優秀者可放寬至碩士或中級職稱),年齡不超過55周歲,參加工作滿2年以上。
(2)政治素質過硬,無學術不端或失信記錄,具備較強科研能力和產學研合作經驗。
(二)派出單位 派出單位須為國內高等學校、科研機構。
(三)合作企業 咸陽市內注冊企業(不含高校院所關聯企業),信用良好,具備以下資質之一:
(1)瞪羚企業(含潛在瞪羚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以及未來產業領域企業。
(2)市級以上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
(3)年研發投入占比不低于3%的規上企業。
(4)不得為申報人及其所在單位創辦或入股的企業。
四、咸陽市各區縣科技副總選派申報組織
以合作企業為主體申報,向合作企業所在縣市區(開發區)組織、科技部門申報。同一科技人才限報一家合作企業,同一合作企業原則聘任一個科技副總。優先選派頂尖人才、領軍人才、緊缺人才。優先選派40周歲以下的青年科技人才。
五、咸陽市各區縣科技副總選派申報流程
登錄“咸陽市科學技術局網站”下載相關表格模板,按照要求填報信息,向合作企業所在縣市區(開發區)科技部門提交申報書、合作協議書、資質證明等材料進行初審(截止時間:2025年6月20日)。縣市區(開發區)組織會同科技部門進行資料初審,通過初審的申報材料(一式三份,膠裝成冊)報送至中共咸陽市委科技工委(截止時間:2025年7月4日)。
六、咸陽市各區縣科技副總選派申報工作要求
(一)科技人才、派出單位、合作企業應客觀、真實、完整地填寫申報材料,并承諾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負責,嚴禁提供虛假材料、虛報統計數據等行為。對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取消申報資格,記入誠信檔案。嚴格信用承諾,杜絕虛假申報,違規者取消資格并納入失信名單。
(二)強化廉政監督,嚴禁請托行為,確保選派工作公平公正。對不正當行為獲得的入選結果將予以撤銷,并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嚴肅問責。
(三)各縣市區組織、科技部門要加強服務保障,主動對接企業和高校院所,做好政策解讀與申報指導。對于沒有合作對象的企業和高校院所,要以技術需求為導向,積極撮合高校院所與本地企業開展對接活動,深化校企產學研合作。
咸陽市各區縣科技副總選派申報材料清單
1. 封面(同申報書首頁)
2. 目錄
3. 信用承諾書
4. 申報書
5. 合作協議書(指科技人才、派出單位、合作企業簽訂的三方協議)
6. 科技人才的身份證、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境外學歷學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專業技術職稱證書
7. 合作企業營業執照(指三證合一的營業執照)
8. 合作企業資質符合申報條件的證明材料
9. 已簽訂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合同(特別說明:已簽訂合同的請提供,未簽訂合同的不需要提供)
10. 申報者認為應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如未來產業、高精尖人才、獲得獎項、情況說明等證明材料,不超過3頁)
友情提醒:以“誠信”為原則,請保持各材料原稿原樣,合在一起報送即可。
咸陽市科技副總選派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打好教育科技人才體制機制一體改革硬仗,以企業需求為主導,組織引導更多科技人才服務企業創新發展,助力提升企業科技創新能力,加強產學研深度融合,提高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水平,提速打造秦創原科技成果轉化先行區,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副總選派工作,堅持黨管人才原則,堅持需求導向和政府引導相結合,按照匹配精準化、選聘社會化、服務實效化、管理科學化的工作思路,引導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單位選派科技人才到市內企業兼任科技副總,幫助企業協同解決技術研發、平臺建設、人才培養、交流合作等方面的創新發展難題。
第三條 科技副總選派工作由市委組織部、市委科技工委聯合開展;各縣市區(開發區)組織、科技部門承擔域內科技副總實施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科技副總須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具有優良的政治素質和作風學風。
(二)身心健康,具有較強產學研合作的經驗和能力,熟悉有關政策法規和行業發展情況,原則上年齡不超過55周歲。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40周歲(含)以下青年人才。
(三)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術水平,聚焦咸陽現代產業體系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發展需求,能夠依托派出單位優勢助力企業創新發展。
(四)選派后須在合作企業服務不少于2年,每年累計到企業現場服務的時間以及在合作企業的職責在聘用合同中予以約定。
第五條 派出單位須為國內高等學校、中央科研機構、部省屬科研院所。
第六條 合作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咸陽市內注冊且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的科技型企業,具有明確的崗位需求。
(三)生產經營正常,管理規范,符合有關企業生產經營的法律法規要求。
(四)具有下列資質之一:瞪羚企業(含潛在瞪羚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以及未來產業領域企業。
(五)不得為申報人及其所在單位創辦或入股的企業。
第三章 主要職責
第七條 科技副總主要職責:
(一)幫助企業制定創新發展規劃、梳理企業創新需求、完善創新組織管理機制,為企業轉型升級、技術創新、產業布局等提供咨詢服務。
(二)幫助企業針對關鍵技術難題開展聯合研究攻關、研發新產品等,推動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企業落地轉化。
(三)幫助企業建設各類科技創新平臺,協調派出單位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等與企業實現開放共享,協助申報各類科技、人才等項目以及標準、專利等。
(四)幫助企業引進、培養創新人才(團隊),開展創新能力培訓,推動對外科技交流合作等。
第八條 派出單位主要職責:
(一)支持符合條件的人選申報科技副總,對推薦申報人的思想政治素質、道德作風和科研誠信進行嚴格把關,對申報材料真實性進行審查。
(二)負責研究制定本單位科技副總的支持政策并兌現落實,做好科技副總管理服務保障工作。
(三)支持科技副總推動科技成果在企業轉化應用,支持其利用本單位相關科研力量協助企業開展技術攻關、平臺建設、人才培養、技能培訓等相關工作。
(四)加強本單位科技副總培養培訓,提升科技副總服務企業創新能力,收集并宣傳先進典型案例。
第九條 合作企業根據自身創新發展實際確定人才需求,并設立相應科技副總工作崗位。合作企業應當為科技副總在企業工作期間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生活保障和安全保障等,并在聘用合同中予以明確約定。鼓勵合作企業與科技副總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
第四章 選派程序
第十條 選派程序:
(一)發布通知。市委組織部、市委科技工委每年聯合印發科技副總選派工作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并做好政策宣傳和組織動員工作。
(二)供需對接。各縣市區(開發區)組織、科技部門搭建科技副總線上線下對接平臺,以企業技術需求為導向,以高校院所人才供給為依托,全面梳理供需雙方合作意向,組織開展供需精準對接。
(三)組織申報。企業與申報人、派出單位簽訂三方協議后,由企業向所在縣市區(開發區)科技局進行申報。
(四)開展審核。縣市區(開發區)科技局會同組織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向市委科技工委推薦。市委科技工委會同市委組織部,根據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基本條件開展申報材料的審核工作,提出科技副總名單。
(五)公布名單。市委科技工委對通過審查的科技副總建議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以實名方式對公示的科技副總建議名單提出書面異議,市委科技工委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并作出處理意見。公示無異議后,市委組織部、市委科技工委聯合發文公布科技副總選派名單。
(六)簽訂合同。合作企業與科技副總正式簽訂聘用合同,同時將聘用合同報縣市區(開發區)科技局備案。
第五章 管理評價
第十一條 科技副總是工業特派員的組成部分,實施積分制管理。評價內容包括科技副總任期內履責情況、工作成效等。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二條 科技副總期滿評價工作由市委組織部、市委科技工委組織開展,合作企業所在縣市區(開發區)組織、科技部門具體實施。市委組織部、市委科技工委根據評價內容,對科技副總進行評價。市委科技工委對通過審查的評價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以實名方式對評價結果向市委科技工委提出書面異議,市委科技工委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并作出處理意見。公示無異議后,市委組織部、市委科技工委聯合發文公布科技副總評價結果。
第十三條 合作期間在咸陽轉化科技成果,或幫助企業破解重大“卡脖子”難題的,可直接評為優秀。
第十四條 評價結果為優秀且科技副總、派出單位、合作企業三方協商一致的,報市委組織部、市委科技工委備案后,可直接續派。評價結果為合格且符合申報條件的,可繼續申報。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三年內不得申報。
第十五條 科技副總在任職期內發生工作變動、離職等不能履職或與企業無法繼續合作等情形的,雙方可視情解除合作,并由合作企業向所在縣市區(開發區)組織、科技部門申請。報市委科技工委備案。
第十六條 市委組織部、市委科技工委每年度對工作成效顯著的科技副總、派出單位、合作企業、縣市區(開發區)組織、科技部門等給予通報表揚。
第六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七條 入選的科技副總,按照考核結果每年每人給予最高2萬元獎補。
第十八條 考核優秀的科技副總,牽頭申報市級科技項目,符合條件的,優先予以立項支持。
第十九條 科技副總作為項目負責人牽頭申報相關市科技計劃,符合申報條件的,可不受推薦指標限制。
第二十條 科技副總在派出期間,派出單位保留其人事及工資關系,確認其工作業績,同等條件下優先晉升職務、評聘職稱。
第二十一條 鼓勵符合條件的科技大使、技術經理人兼任科技副總。(同一人員兼任科技大使、科技經紀人(技術經理人)、科技特派員的,獎勵政策不能重復享受)鼓勵各縣市區通過科技、人才等項目,為科技副總提供配套支持。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委科技工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5年5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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