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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項目申報資訊
湖北科技項目申報資訊
湖北孝昌縣土地流轉、土地流轉、基礎設施建設、旅游品牌創建、文化體育產業旅游品牌創建、文化體育產業等文化旅游業獎勵政策申報指導!
湖北孝昌縣文化旅游業獎勵政策的內容梳理如下,對旅游規劃編制、基礎設施建設、土地流轉、旅游品牌創建、文化體育產業、宣傳推介及人才等都有獎勵,詳細的獎勵政策,孝昌縣各地企業可咨詢小編指導規劃:
湖北孝昌縣文化旅游業獎勵政策的內容梳理如下,對旅游規劃編制、基礎設施建設、土地流轉、旅游品牌創建、文化體育產業、宣傳推介及人才等都有獎勵,詳細的獎勵政策,孝昌縣各地企業可咨詢小編指導規劃:
為推進我縣文化旅游產業高質量發展,加快全域旅游示范區創建,根據國家、省、市關于促進文化旅游產業改革發展的相關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支持獎勵范圍和原則
第一條支持獎勵范圍。凡在我縣注冊登記、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制度、符合我縣文旅產業總體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的新建和在建文化旅游項目主體,特色鄉鎮(區)和行政村,均可享受本辦法規定的支持和獎勵政策。
第二條支持獎勵原則。堅持政府主導、市場主體、獎優扶強、突出重點、規范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支持政策
第三條設立文化旅游發展專項資金。根據財力狀況設立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全域旅游整體營銷、景區景點建設和產業融合項目基礎設施改善、文化旅游品牌創建和節慶活動開展、文化旅游規劃編制和人才引進培訓等方面。
第四條規劃支持政策。積極做好文化旅游項目規劃選址服務,引導項目在法律法規允許建設區內選址,避開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保障項目順利落地。項目確需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鄉建設用地范圍外選址的,要編制規劃調整方案,隨同用地一并報批。
第五條土地支持政策。在編制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時,可以預留少量(不超過5%)建設用地機動指標,用于零星分散的農業設施、鄉村旅游設施等建設。
優先保障旅游景區、旅游線路沿線、交通集散點、旅游名鎮、旅游名村、鄉村旅游點等游客行程所及的旅游公共設施用地,新建、改建旅游廁所及無害化處理設施確需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可集中申報、統一辦理用地手續。
市場主體投資額1億元以上旅游項目建設取得土地使用權,植被恢復費、配套費等規費可由受益地方政府按適當比例獎勵項目單位,重大項目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優先優惠供給土地。
第六條配套支持政策。加強旅游景區及文旅農旅融合項目的水、電、路、氣、有線、電信、網絡等基礎設施的有效聯通。將旅游景區的標志納入交通標志的規劃、設計和建設規范。園區內有農戶的旅游景區和農旅融合項目的道路建設按通村道路的標準給予項目支持或資金補貼。園區內的水土治理、生態修復等工程項目優先納入政策性項目建設范圍,整合項目資金支持文旅、農旅融合項目基礎設施建設。支持達到有關標準的農旅示范點、賓館酒店、旅行社參與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社會團體的會務服務等服務外包的采購定點業務。
第七條形象宣傳支持政策。按“政府做形象,企業做市場”的要求,將文化旅游總體形象納入對外形象宣傳系統工程,整合各類文化資源,統籌組織文化旅游總體形象宣傳推廣工作。交通、城管、住建、通信等部門要積極支持并利用公路、車站、驛站、高速出口、城市繁華地段、移動服務平臺等開展文化旅游公益宣傳。
第三章獎勵辦法
第八條旅游規劃編制獎勵。對具備旅游業發展條件的鄉鎮和村(社區),委托具備旅游規劃設計資質單位,按照《旅游發展規劃管理辦法》要求,編制鎮域或村級旅游發展總體規劃,經評審通過并報相關部門審批后,給予規劃編制費用50%獎補;對旅游景區(點)及重點文旅、農旅融合發展項目主體,委托具備旅游規劃設計資質單位,按照《旅游發展規劃管理辦法》要求編制旅游規劃的,經評審通過并報相關部門審批后,給予規劃編制費用20%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九條基礎設施建設獎勵
1.旅游基礎設施包括游客中心、停車場、旅游碼頭、旅游廁所、旅游公路、游步道、自行車道、游樂體驗設施、餐飲住宿設施、旅游安全設施、旅游標識牌、驛站、觀景亭、景區環境改造、水電及通訊設施等。凡納入基礎設施項目獎勵的,不再重復單項獎勵。
2.對市場主體當年投資額達300萬元以上的文化旅游基礎設施項目,給予3%的資金獎勵。當年獎勵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同一項目累計獎勵金額不超過200萬元。特別重大旅游項目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另行研究。
3.對市場主體投資的專用旅游停車場,經驗收合格,泊位在20輛以上的標準停車場,每輛小車泊位一次性補助600元,每輛大巴車(含中巴車)泊位一次性補助1000元,最高不超過5萬元。
4.對納入市級農旅融合示范點創建的項目,按要求完成年度投資計劃的市場主體,按照年度總投資額10%的標準給予補助,單個項目補助不超過50萬元。
5.鼓勵鄉鎮(區)發展旅游民宿,每新增一家旅游民宿,床位達到20張以上的且穩定經營超過一年的,一次性給予相關鄉鎮(區)獎勵10萬元。
第十條土地流轉獎勵。對旅游景區和相關部門確定的縣級以上農旅融合項目,流轉土地面積在300畝以上,流轉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簽訂規范的土地流轉合同,并按規定辦理土地流轉手續的,按每畝300元的標準一次性給予獎勵,單個項目補助不超過50萬元。政府其他部門已獎勵的不重復獎勵。
第十一條旅游品牌創建獎勵
1.對新評定為AAAAA、AAAA、AAA級的旅游景區,一次性分別獎勵1000萬元、500萬元、100萬元。
2.對新創建的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省級旅游度假區,一次性分別獎勵1000萬元、500萬元。
3.對新評定的國家級、省級工業旅游示范基地,一次性分別獎勵500萬元、100萬元。
4.對新創建全國鄉村旅游重點鎮、村,一次性分別獎勵200萬元、100萬元。湖北旅游名鎮、名村、名街等鄉村旅游融合發展示范項目,一次性分別獎勵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
5.對首評為孝感市農旅養融合示范點,一次性獎勵10萬元。
6.對市場主體投資并評定為AAA、AA、A級的旅游廁所,且運行良好的,一次性分別獎勵30萬元、20萬元、10萬元。
7.對新評定的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旅游飯店,一次性分別獎勵80萬元、50萬元、20萬元。
8.對新評定為金葉級、銀葉級綠色飯店,分別一次性給予30萬元、20萬元的獎勵。
9.對新創建的甲級、乙級、丙級旅游民宿,一次性分別獎勵30萬元、20萬元、15萬元。
10.對在孝昌設立的AAAAA、AAAA、AAA、AA、A級旅行社孝昌分社,一次性分別獎勵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1萬元;對在孝昌獨立注冊的AAAAA、AAAA、AAA、AA、A級旅行社,一次性分別獎勵10萬元、8萬元、6萬元、4萬元、2萬元。
第十二條文化體育產業發展獎勵
1.對被命名為國家、省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特色體育休閑基地的,分別一次性給予運營主體30萬元、20萬元的獎勵。
2.鼓勵國家和省級文化名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入駐旅游景區(或文化產業園區),設立工作室或文化產業機構,運行一年以上的,一次性給予5萬元創業補助。對固定資產投資在200萬元以上的非國有博物館、民俗文化館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所、研學基地等,按當年實際投資,一次性給予1%的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
3.鼓勵文化旅游企業通過保護性開發,對名人故居、各級文物保護單位、非物質文化遺產、歷史文化村落、優秀歷史建筑進行保護利用,符合孝昌文化旅游產業發展規劃的,經申報評審,給予投入保護利用資金10%的扶持。單項扶持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4.鼓勵文化旅游企業承辦國際性、全國性、省級體育賽事,按項目類別、賽事等級、規模、影響力、實際投入等,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辦賽補助。對縣內體育運動協會代表孝昌組織參加國家級、省級、市級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專項體育賽事的,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2萬元參賽補助。
5.鼓勵支持文化創意產品和旅游商品開發。參賽獲得國家、省、市級旅游商品設計評比獎項或稱號的,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1萬元的獎勵。自主開發具有孝昌特色文化旅游商品,獲得專利且投入批量生產銷售的,給予20萬元獎勵。
6.鼓勵支持文化演藝產業發展,豐富孝昌文化演藝市場。由社會資本投資創演反映孝昌深厚歷史文化和地域特色文化的優秀文藝產品,對獲得國家級、省級、市級獎項的,且當年演出10場以上,聯合其他劇目每場演出時長在1小時以上的,分別給予每場5000元、3000元、2000元的獎勵。單個企業年度內獎勵累計不超過20萬元。
7.鼓勵社會資本投資興建體育場館,建筑規模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體育館,4000平方米以上的戶外體育場,給予不超過總投資額10%的補助,單項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三條宣傳推介及人才獎勵
1.對參加上級統一組織的旅游會展活動的旅游企業,按其展位費的50%給予補貼。對參與全縣統一組織的赴主要客源地
開展宣傳促銷活動的企業,按其場地及設備實際發生的租賃費用的50%給予補貼。
2.對經相關行政部門審批,由旅游企業舉辦的有主題、有規模、有影響的大型旅游節慶活動,參加人數500人以上,活動費用50萬元以上,每次給予10萬元獎勵,單個企業年獎勵僅限2次。對參與政府推出的“惠游湖北”系列旅游惠民活動企業按照實施方案標準給予財政補貼。
3.對創作、宣傳孝昌文化旅游的新媒體原創作品,轉發、點贊量達20萬人次以上,給予原創作者每件作品1萬元獎勵。
4.支持市場主體在縣外高速路出入口、高鐵站、地鐵站、機場及公共交通工具等區域投放孝昌旅游宣傳廣告,按照“一事一議”原則按總投資額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
5.對組織縣外游客來孝昌旅游消費的縣內外旅行社,年度
累計在1000人以上的給予1元∕人的獎勵;2000人以上的給予2元∕人的獎勵;3000人以上的給予3元∕人的獎勵(以縣內景區景點消費證明為依據)。對一次性組織100人以上、200人以上、300人以上來孝昌旅游的過夜團隊分別給予5千元、1萬元、2萬元獎勵(以縣內住宿證明為依據)。
6.對獲得全國旅游技能大賽一、二、三等獎的旅游從業人員,分別獎勵5萬元、3萬元、1萬元;獲得省級獎勵的分別獎勵3萬元、2萬元、1萬元;獲得孝感市級獎勵的給予2萬元、1萬元、5千元獎勵。旅游企業組織員工參加旅游行業崗位資格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的,按培訓費的20%標準給予補助。新培養或從縣外引進國家中級及以上導游并在本縣從事導游工作1年以上的,獎勵所屬企業1萬元。
第四章獎勵資金申報、審批和監督
第十四條獎勵資金申報。凡申報獎勵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將上年度符合獎勵條件的獎勵項目上報鄉鎮(區)或有關部門,由各鄉鎮(區)或有關部門初審、匯總后,報縣文化和旅游局。
第十五條獎勵資金審核。由縣文化和旅游局會同縣財政局負責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報縣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資金審批撥付。經縣政府審批同意后,由縣文化和旅游局向縣財政局申請核撥獎勵資金,縣文化和旅游局及時將支持獎勵資金撥付到申報單位和個人。
第十七條監督與懲戒。縣文化和旅游局對獎勵資金的審核、實施、申報等情況負責,縣財政局重點監管資金分配的科學性、資金撥付的及時性、資金使用的有效性和合規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騙取、冒領支持獎勵資金,并自覺接受監委、審計部門和社會的監督。當年發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及重大負面輿情,造成惡劣影響的,不享受政策獎補。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原《孝昌縣促進文化旅游業發展支持政策和獎勵辦法(試行)》(孝昌政規〔2019〕2號)文件同時廢止,縣政府之前發布的相關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縣文化和旅游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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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支持獎勵范圍和原則
第一條支持獎勵范圍。凡在我縣注冊登記、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制度、符合我縣文旅產業總體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的新建和在建文化旅游項目主體,特色鄉鎮(區)和行政村,均可享受本辦法規定的支持和獎勵政策。
第二條支持獎勵原則。堅持政府主導、市場主體、獎優扶強、突出重點、規范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支持政策
第三條設立文化旅游發展專項資金。根據財力狀況設立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全域旅游整體營銷、景區景點建設和產業融合項目基礎設施改善、文化旅游品牌創建和節慶活動開展、文化旅游規劃編制和人才引進培訓等方面。
第四條規劃支持政策。積極做好文化旅游項目規劃選址服務,引導項目在法律法規允許建設區內選址,避開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保障項目順利落地。項目確需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鄉建設用地范圍外選址的,要編制規劃調整方案,隨同用地一并報批。
第五條土地支持政策。在編制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時,可以預留少量(不超過5%)建設用地機動指標,用于零星分散的農業設施、鄉村旅游設施等建設。
優先保障旅游景區、旅游線路沿線、交通集散點、旅游名鎮、旅游名村、鄉村旅游點等游客行程所及的旅游公共設施用地,新建、改建旅游廁所及無害化處理設施確需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可集中申報、統一辦理用地手續。
市場主體投資額1億元以上旅游項目建設取得土地使用權,植被恢復費、配套費等規費可由受益地方政府按適當比例獎勵項目單位,重大項目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優先優惠供給土地。
第六條配套支持政策。加強旅游景區及文旅農旅融合項目的水、電、路、氣、有線、電信、網絡等基礎設施的有效聯通。將旅游景區的標志納入交通標志的規劃、設計和建設規范。園區內有農戶的旅游景區和農旅融合項目的道路建設按通村道路的標準給予項目支持或資金補貼。園區內的水土治理、生態修復等工程項目優先納入政策性項目建設范圍,整合項目資金支持文旅、農旅融合項目基礎設施建設。支持達到有關標準的農旅示范點、賓館酒店、旅行社參與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社會團體的會務服務等服務外包的采購定點業務。
第七條形象宣傳支持政策。按“政府做形象,企業做市場”的要求,將文化旅游總體形象納入對外形象宣傳系統工程,整合各類文化資源,統籌組織文化旅游總體形象宣傳推廣工作。交通、城管、住建、通信等部門要積極支持并利用公路、車站、驛站、高速出口、城市繁華地段、移動服務平臺等開展文化旅游公益宣傳。
第三章獎勵辦法
第八條旅游規劃編制獎勵。對具備旅游業發展條件的鄉鎮和村(社區),委托具備旅游規劃設計資質單位,按照《旅游發展規劃管理辦法》要求,編制鎮域或村級旅游發展總體規劃,經評審通過并報相關部門審批后,給予規劃編制費用50%獎補;對旅游景區(點)及重點文旅、農旅融合發展項目主體,委托具備旅游規劃設計資質單位,按照《旅游發展規劃管理辦法》要求編制旅游規劃的,經評審通過并報相關部門審批后,給予規劃編制費用20%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九條基礎設施建設獎勵
1.旅游基礎設施包括游客中心、停車場、旅游碼頭、旅游廁所、旅游公路、游步道、自行車道、游樂體驗設施、餐飲住宿設施、旅游安全設施、旅游標識牌、驛站、觀景亭、景區環境改造、水電及通訊設施等。凡納入基礎設施項目獎勵的,不再重復單項獎勵。
2.對市場主體當年投資額達300萬元以上的文化旅游基礎設施項目,給予3%的資金獎勵。當年獎勵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同一項目累計獎勵金額不超過200萬元。特別重大旅游項目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另行研究。
3.對市場主體投資的專用旅游停車場,經驗收合格,泊位在20輛以上的標準停車場,每輛小車泊位一次性補助600元,每輛大巴車(含中巴車)泊位一次性補助1000元,最高不超過5萬元。
4.對納入市級農旅融合示范點創建的項目,按要求完成年度投資計劃的市場主體,按照年度總投資額10%的標準給予補助,單個項目補助不超過50萬元。
5.鼓勵鄉鎮(區)發展旅游民宿,每新增一家旅游民宿,床位達到20張以上的且穩定經營超過一年的,一次性給予相關鄉鎮(區)獎勵10萬元。
第十條土地流轉獎勵。對旅游景區和相關部門確定的縣級以上農旅融合項目,流轉土地面積在300畝以上,流轉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簽訂規范的土地流轉合同,并按規定辦理土地流轉手續的,按每畝300元的標準一次性給予獎勵,單個項目補助不超過50萬元。政府其他部門已獎勵的不重復獎勵。
第十一條旅游品牌創建獎勵
1.對新評定為AAAAA、AAAA、AAA級的旅游景區,一次性分別獎勵1000萬元、500萬元、100萬元。
2.對新創建的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省級旅游度假區,一次性分別獎勵1000萬元、500萬元。
3.對新評定的國家級、省級工業旅游示范基地,一次性分別獎勵500萬元、100萬元。
4.對新創建全國鄉村旅游重點鎮、村,一次性分別獎勵200萬元、100萬元。湖北旅游名鎮、名村、名街等鄉村旅游融合發展示范項目,一次性分別獎勵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
5.對首評為孝感市農旅養融合示范點,一次性獎勵10萬元。
6.對市場主體投資并評定為AAA、AA、A級的旅游廁所,且運行良好的,一次性分別獎勵30萬元、20萬元、10萬元。
7.對新評定的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旅游飯店,一次性分別獎勵80萬元、50萬元、20萬元。
8.對新評定為金葉級、銀葉級綠色飯店,分別一次性給予30萬元、20萬元的獎勵。
9.對新創建的甲級、乙級、丙級旅游民宿,一次性分別獎勵30萬元、20萬元、15萬元。
10.對在孝昌設立的AAAAA、AAAA、AAA、AA、A級旅行社孝昌分社,一次性分別獎勵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1萬元;對在孝昌獨立注冊的AAAAA、AAAA、AAA、AA、A級旅行社,一次性分別獎勵10萬元、8萬元、6萬元、4萬元、2萬元。
第十二條文化體育產業發展獎勵
1.對被命名為國家、省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特色體育休閑基地的,分別一次性給予運營主體30萬元、20萬元的獎勵。
2.鼓勵國家和省級文化名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入駐旅游景區(或文化產業園區),設立工作室或文化產業機構,運行一年以上的,一次性給予5萬元創業補助。對固定資產投資在200萬元以上的非國有博物館、民俗文化館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所、研學基地等,按當年實際投資,一次性給予1%的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
3.鼓勵文化旅游企業通過保護性開發,對名人故居、各級文物保護單位、非物質文化遺產、歷史文化村落、優秀歷史建筑進行保護利用,符合孝昌文化旅游產業發展規劃的,經申報評審,給予投入保護利用資金10%的扶持。單項扶持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4.鼓勵文化旅游企業承辦國際性、全國性、省級體育賽事,按項目類別、賽事等級、規模、影響力、實際投入等,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辦賽補助。對縣內體育運動協會代表孝昌組織參加國家級、省級、市級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專項體育賽事的,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2萬元參賽補助。
5.鼓勵支持文化創意產品和旅游商品開發。參賽獲得國家、省、市級旅游商品設計評比獎項或稱號的,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1萬元的獎勵。自主開發具有孝昌特色文化旅游商品,獲得專利且投入批量生產銷售的,給予20萬元獎勵。
6.鼓勵支持文化演藝產業發展,豐富孝昌文化演藝市場。由社會資本投資創演反映孝昌深厚歷史文化和地域特色文化的優秀文藝產品,對獲得國家級、省級、市級獎項的,且當年演出10場以上,聯合其他劇目每場演出時長在1小時以上的,分別給予每場5000元、3000元、2000元的獎勵。單個企業年度內獎勵累計不超過20萬元。
7.鼓勵社會資本投資興建體育場館,建筑規模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體育館,4000平方米以上的戶外體育場,給予不超過總投資額10%的補助,單項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三條宣傳推介及人才獎勵
1.對參加上級統一組織的旅游會展活動的旅游企業,按其展位費的50%給予補貼。對參與全縣統一組織的赴主要客源地
開展宣傳促銷活動的企業,按其場地及設備實際發生的租賃費用的50%給予補貼。
2.對經相關行政部門審批,由旅游企業舉辦的有主題、有規模、有影響的大型旅游節慶活動,參加人數500人以上,活動費用50萬元以上,每次給予10萬元獎勵,單個企業年獎勵僅限2次。對參與政府推出的“惠游湖北”系列旅游惠民活動企業按照實施方案標準給予財政補貼。
3.對創作、宣傳孝昌文化旅游的新媒體原創作品,轉發、點贊量達20萬人次以上,給予原創作者每件作品1萬元獎勵。
4.支持市場主體在縣外高速路出入口、高鐵站、地鐵站、機場及公共交通工具等區域投放孝昌旅游宣傳廣告,按照“一事一議”原則按總投資額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
5.對組織縣外游客來孝昌旅游消費的縣內外旅行社,年度
累計在1000人以上的給予1元∕人的獎勵;2000人以上的給予2元∕人的獎勵;3000人以上的給予3元∕人的獎勵(以縣內景區景點消費證明為依據)。對一次性組織100人以上、200人以上、300人以上來孝昌旅游的過夜團隊分別給予5千元、1萬元、2萬元獎勵(以縣內住宿證明為依據)。
6.對獲得全國旅游技能大賽一、二、三等獎的旅游從業人員,分別獎勵5萬元、3萬元、1萬元;獲得省級獎勵的分別獎勵3萬元、2萬元、1萬元;獲得孝感市級獎勵的給予2萬元、1萬元、5千元獎勵。旅游企業組織員工參加旅游行業崗位資格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的,按培訓費的20%標準給予補助。新培養或從縣外引進國家中級及以上導游并在本縣從事導游工作1年以上的,獎勵所屬企業1萬元。
第四章獎勵資金申報、審批和監督
第十四條獎勵資金申報。凡申報獎勵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將上年度符合獎勵條件的獎勵項目上報鄉鎮(區)或有關部門,由各鄉鎮(區)或有關部門初審、匯總后,報縣文化和旅游局。
第十五條獎勵資金審核。由縣文化和旅游局會同縣財政局負責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報縣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資金審批撥付。經縣政府審批同意后,由縣文化和旅游局向縣財政局申請核撥獎勵資金,縣文化和旅游局及時將支持獎勵資金撥付到申報單位和個人。
第十七條監督與懲戒。縣文化和旅游局對獎勵資金的審核、實施、申報等情況負責,縣財政局重點監管資金分配的科學性、資金撥付的及時性、資金使用的有效性和合規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騙取、冒領支持獎勵資金,并自覺接受監委、審計部門和社會的監督。當年發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及重大負面輿情,造成惡劣影響的,不享受政策獎補。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原《孝昌縣促進文化旅游業發展支持政策和獎勵辦法(試行)》(孝昌政規〔2019〕2號)文件同時廢止,縣政府之前發布的相關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縣文化和旅游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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