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技項目申報資訊
征求服務型制造集聚區!安徽省級各市服務型制造集聚區建設導則申報條件時間和程序好處
征求安徽省級各市服務型制造集聚區建設導則征求稿申報條件時間和程序好處,詳情如下,此次項目征集時間到2025年6月27日前,請有需要的可以參考本文,合肥市以及阜陽市、六安市、安慶市、池州市、亳州市、宿州市、馬鞍山市、黃山市、宣城市、淮北市、淮南市、蚌埠市、銅陵市、蕪湖市、滁州市各地也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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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安徽省關于推動先進制造業和現代生產性服務業深度融合發展的實施意見》(皖政辦〔2025〕4號),發揮重點區域輻射帶動作用,我廳研究起草了《安徽省省級服務型制造集聚區建設導則(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鑒于相關文件具有較強的時效性,為盡快推進文件印發實施,加速先進制造業和現代生產性服務業融合發展進程,增強安徽經濟發展動能,提升安徽產業發展能級,本次征求意見的期限為10個工作日。
如有意見建議,請于2025年6月27日前,填寫《征求意見反饋信息表》反饋至郵箱,郵件主題請注明“關于安徽省省級服務型制造集聚區建設導則的意見建議”。
安徽省省級服務型制造集聚區建設導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關于推動先進制造業和現代生產性服務業深度融合發展的實施意見》要求,為做好安徽省省級服務型制造集聚區(以下簡稱“集聚區”)創建工作,以集聚區為引領推動全省先進制造業和現代生產性服務業深度融合,制定本導則。
第二條 集聚區是指圍繞區域主導產業,在推動制造業企業向服務型制造延伸,生產性服務業深度賦能制造,先進制造業和現代生產性服務業深度融合發展方面取得明顯成效,并具有顯著輻射帶動作用的區域。其創建主體為縣(市、區)和省級以上開發區(包括高新技術開發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
第三條 集聚區應強化應用創新、政策創新、機制創新,集聚要素資源、強化主體培育,通過宣貫診斷、遴選標桿、場景建設等手段,引導制造業企業增加服務要素投入和產出;完善基礎設施、搭建公共服務平臺,提升區域生產性服務能力,構建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的制造服務一體化產業生態。支持集聚區依托現有產業基礎、資源稟賦,探索服務型制造新模式新業態,打造區域服務型制造特色品牌。
第四條 省制造強省建設領導小組(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集聚區的建設管理,各級統計部門負責集聚區的統計業務指導。各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牽頭負責本市集聚區的創建培育并配合省制造強省建設領導小組做好集聚區管理工作。
第二章 創建條件
第五條 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符合相關國土空間規劃、消防應急、環境保護等要求,四至邊界清晰,功能定位合理,周邊配套良好。
第六條 產業定位明確,制造業數字化智能化基礎堅實,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取得明顯成效。區域集群集聚效應顯著,市場主體活躍,企業發展向好。
第七條 圍繞產業集群需求,積極開展生產性服務業企業培育和“雙招雙引”,持續推動工業設計中心、檢驗檢測認證中心、共性技術平臺和中試基地等建設,培育壯大工業互聯網平臺、共享制造平臺。
第八條 扎實開展服務型制造市場主體培育,梯度培育體系建設較為完善。擁有一批省級及以上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平臺),或省級服務型制造標桿企業。積極推動制造服務一體化應用場景建設。
第九條 常態化開展產業供需和要素對接,推動龍頭企業賦能中小企業,提升產業鏈協同能力。發揮產業聯盟、協會作用,積極開展服務型制造專題活動,組織舉辦專題培訓、宣貫診斷和工業設計賽事等。
第十條 圍繞推動服務型制造發展,縣(市、區)或開發區制定了明確的政策規劃和支持舉措,創建主體有明確的管理機構和人員履行服務、監測、統計等職責,并建立了完備的管理制度,集聚區建設方案切實可行。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十一條 集聚區申報原則上每年一次,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印發遴選通知,各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根據通知要求,組織轄區內集聚區的申報工作。
第十二條 符合條件的縣(市、區)或省級及以上開發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同意,向所在市工信局提出申請。各市工信局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初審后確定推薦名單,并將申報材料及審核意見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三條 創建主體應根據申報通知提交申請材料,申報材料應包括申報書、集聚區創建總體方案和其他佐證材料。其中集聚區建設方案應包括基本情況、建設目標、重點任務、落實舉措、組織保障等。
第十四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申報材料組織專家評審,對評審通過的申報單位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門戶網站予以公示。對公示無異議的,確定為省級服務型制造集聚區,并以公告形式向社會發布。
第四章 評估管理
第十五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每年度發布集聚區綜合評估通知。創建主體按照通知要求提交評價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由所在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審核把關后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評價材料組織專家評估,形成評估結果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條 評估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評估優秀的推薦申報工業和信息化部服務型制造創新發展高地,評估不合格的,需在3個月內完成整改,并在整改時限內再次提交評價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經所在市工信局審核把關后,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重新組織評估。整改后評估仍不合格的,退出集聚區創建。不參加評估的視為不合格。
第十七條 集聚區應當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在有關機構中設置統計人員,并指定統計負責人,依法組織、管理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統計工作。統計數據報送情況作為評估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統籌省制造強省建設等資金對服務型制造集聚區建設予以獎補支持,根據考核評價結果和年度資金預算規模分步到位。退出集聚區創建的,不予下達剩余獎補,并對前期預撥財政資金予以收回。創建主體應將不低于80%獎補資金下達企業,用于培育服務型制造標桿企業、打造制造服務一體化應用場景等。剩余資金用于開展診斷宣貫、推介典型案例、搭建公共服務平臺、舉辦工業設計賽事等推動服務型制造發展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建設導則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建設導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服務型制造集聚區創建指標表
序號 |
一級指標 |
二級 指標 |
三級指標 |
說明 |
1 |
產業基礎 |
制造業發展情況 |
規模以上制造業企業數(個) |
定量 |
2 |
規模以上制造業企業營業收入總額(億元) |
定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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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規模以上制造業企業利潤總額(億元) |
定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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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規模以上制造業企業R&D經費支出占營業收入比重(%) |
定量 |
||
5 |
優質制造業企業集聚情況 |
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數量(個) |
定量 |
|
6 |
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數量(個) |
定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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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數量(個) |
定量 |
||
8 |
獲批省級及以上產業集群情況 |
定性 |
||
9 |
制造業數字化轉型情況 |
數字化轉型覆蓋率(%) |
定量 |
|
10 |
省級及以上智能工廠數量(個) |
定量 |
||
11 |
服務能力 |
生產性服務業發展情況 |
規模以上生產性服務業企業數量(個) |
定量 |
12 |
規模以上生產性服務業企業營收(億元) |
定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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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規模以上生產性服務業企業利潤(億元) |
定量 |
||
14 |
服務平臺建設情況 |
省級及以上工業設計中心數量(個) |
定量 |
|
15 |
省級及以上制造業創新中心數量(個) |
定量 |
||
16 |
省級及以上科技成果轉化中試基地(個) |
定量 |
||
17 |
省級及以上質量檢驗檢測中心數量(個) |
定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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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省級及以上重點工業互聯網平臺數量(個) |
定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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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其他省級及以上生產性服務業平臺數量(個) |
定量 |
||
20 |
優質生產性服務業集聚情況 |
生產性服務業“雙招雙引”情況 |
定性 |
|
21 |
獲省級及以上區域類生產性服務業稱號情況 |
定性 |
||
22 |
企業培育 |
省級及以上優質服務型制造市場主體培育情況 |
省級服務型制造標桿企業數量(個) |
定量 |
23 |
省級制造服務一體化應用場景數量(個) |
定量 |
||
24 |
省級及以上服務型制造示范數量(個) |
定量 |
||
25 |
梯度培育體系落實情況 |
地市、縣(市、區)或開發區培育優質服務型制造企業/場景情況 |
定性 |
|
26 |
服務型制造標準制定數量(個) |
定量 |
||
27 |
生態建設 |
交流 活動 |
服務型制造專題活動舉辦情況 |
定性 |
28 |
產業供需和要素對接活動舉辦情況 |
定性 |
||
29 |
產品服務出口和國際交流合作情況 |
定性 |
||
30 |
要素 集聚 |
高層次人才和團隊引育情況 |
定性 |
|
31 |
政府產業引導基金規模和使用情況 |
定性 |
||
32 |
支撐保障 |
政策 支持 |
已出臺服務型制造相關政策規劃情況 |
定性 |
33 |
服務型制造集聚區建設方案制定(執行)情況 |
定性 |
||
34 |
組織 保障 |
服務型制造集聚區建設組織保障 |
定性 |
|
35 |
探索開展“兩業融合”統計監測的具體舉措 |
定性 |
以上就是小編將為大家具體講解的內容,希望會對大家有個幫助!有任何項目問題都可以找小編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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