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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各市自然科學基金依托單位 注冊、變更與注銷申報條件材料流程管理辦法征求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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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我省自然科學基金依托單位(以下簡稱依托單位)的省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科學基金)管理工作,充分發揮依托單位作用,保障科學基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依托單位,是指經安徽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審核,具有科學基金管理資格并予以注冊的單位,是科學基金資助項目及其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
第三條依托單位的科學基金管理工作應當堅持科學規范、有效監督、保障有力的原則。
第四條省科技廳在依托單位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和決定依托單位注冊申請、變更以及注銷;
(二)指導依托單位科學基金管理工作和組織培訓;
(三)監督依托單位的科學基金管理工作;
(四)其他與依托單位的科學基金管理相關的工作。
第五條依托單位在基金資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申請人申請科學基金資助;
(二)審核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
(三)提供基金資助項目實施的條件,保障項目負責人和參與者實施基金資助項目的時間;
(四)跟蹤基金資助項目的實施,監督基金資助經費的使用;
(五)配合省科技廳對基金資助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注冊、變更與注銷
第六條省科技廳實施依托單位注冊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方便申請單位或依托單位的原則。
單位申請注冊和依托單位信息變更或注銷,應當向省科技廳提供真實、準確、合法、有效的信息和材料,但不得提交涉密信息和材料。
第七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企業等,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省科技廳申請注冊為依托單位: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業務范圍中具有科學研究的相關內容;
(三)具有從事基礎研究活動的科學技術人員;
(四)具備開展基礎研究所需的條件;
(五)具有專門的科學研究項目管理機構和制度;
(六)具有專門的財務機構和制度;
(七)具有必要的資產管理機構和制度;
(八)涉及企業的,原則上應為省級以上有關部門認定的科技領軍企業;
(九)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嚴重失信、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且不存在數據造假等;
(十)無在懲戒期的嚴重失信記錄。
不受理政府機關、行業協會、社會團體的注冊申請。
省科技廳基礎研究管理部門具體負責依托單位注冊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八條省科技廳根據年度工作安排組織集中受理注冊申請。對因國家和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注冊為依托單位的,省科技廳根據需求按程序受理注冊申請。
第九條注冊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形式審查、基礎研究及管理能力審查、決定、結果公布與通知。
第十條申請單位提出注冊申請,應當在申請受理期內按省科技廳要求提交如下申請材料:
(一)省自然科學基金依托單位注冊申請書(以下簡稱注冊申請書);
(二)獨立法人資格證書副本的復印件;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的復印件;
(四)銀行賬戶開戶許可證的復印件;
(五)信用信息報告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附件材料。
前款第(一)、(二)、(三)、(四)、(五)項須加蓋本單位公章。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所屬機構,不能提交前款中第(二)、(三)項材料的,需提供師級以上上級管理機關對該單位是否從事科學研究的證明原件。
注冊單位名稱應當與單位公章一致。申請單位一般應當使用獨立法人資格證書上的第一名稱作為注冊單位名稱。
省科技廳對于在申請受理期內提交的正式申請材料,予以受理。
第十一條省科技廳應當對受理的注冊正式申請材料開展形式審查。對于符合本辦法第六和第十條的要求的,形式審查予以通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線反饋原因并告知申請單位在規定期限內一次性修改或補齊:
(一)申請材料不齊全的;
(二)注冊申請書信息不準確的;
(三)申請材料含無效材料的;
(四)加蓋公章不符合要求的。
申請材料修改或補齊后,申請材料仍不符合本辦法第六和十條要求的,不予通過。
第十二條省科技廳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三)、(四)、(五)、(六)、(七)項的要求,對通過形式審查的申請材料進行基礎研究及管理能力的審查。
第十三條省科技廳應當根據注冊申請材料形式審查結果、基礎研究及管理能力審查情況做出決定,所做決定應當通知申請單位。
第十四條省科技廳對于申請單位的注冊申請必要時也可以采取實地審查的方式。申請單位應當積極配合省科技廳的實地審查工作。
第十五條因依托單位分立新設立的單位,申請注冊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程序進行注冊。
第十六條依托單位信息變更程序包括申請、審查、決定、通知。
第十七條依托單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省科技廳提出書面變更申請:
(一)依托單位名稱、聯系信息、銀行賬戶信息等基本信息變更;
(二)法人類型發生變更;
(三)因法人合并、分立等發生變更;
(四)其他需要變更的情形。
第十八條依托單位申請信息變更,應當向省科技廳提交依托單位注冊信息變更申請表(以下簡稱變更申請表),但僅變更聯系信息、法定代表人姓名的,只需提交電子變更申請表。
因變更事項的不同,還應當提交其他相應紙質附件材料:
(一)變更依托單位名稱、機構類型、單位性質的,提交獨立法人資格證書副本的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的復印件、上級管理機關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二)變更住所、上級主管單位、隸屬關系的,提交獨立法人資格證書副本的復印件;
(三)變更組織機構代碼的,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的復印件;
(四)變更開戶單位名稱、開戶銀行名稱、賬號的,提交開戶許可證的復印件。
變更提交的紙質材料(含復印件)須加蓋本單位公章。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所屬機構,變更前款第(一)、(二)項所列事項的,可不提交其中所列材料,但應在相應紙質變更申請表上加蓋師級以上上級管理機關公章確認。
第十九條省科技廳對于依托單位提交的變更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變更申請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告知依托單位修改或補齊:
(一)申請材料不齊全的;
(二)變更申請表信息不準確的;
(三)申請材料含無效材料的;
(四)加蓋公章不符合要求的。
省科技廳應當對符合要求的變更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所做決定應通知依托單位。
本辦法實施前已注冊的依托單位,如提交符合要求的變更申請材料,省科技廳應當予以變更。
第二十條依托單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省科技廳可以予以注銷:
(一)依托單位提出注銷申請的;
(二)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
(三)受到省科技廳不得作為依托單位處罰的;
(四)省科技廳對其變更申請決定不予變更的。
發生前款第(三)項情形的,處罰期滿后可以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重新申請注冊。
第二十一條依托單位申請注銷,應當向省科技廳提交說明注銷原因的公函;如因依托單位合并導致注銷的,公函需加蓋涉及的所有依托單位公章,還應當提交上級管理機關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第二十二條省科技廳核準依托單位注銷或直接做出注銷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布被注銷依托單位的名稱。
第二十三條依托單位連續3年未獲得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且無在研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的,其依托單位資格自動終止。省科技廳應當告知依托單位。
第三章 職責
第二十四條依托單位應當組織符合科學基金項目申請條件的本單位申請人,根據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報通知申請科學基金資助,為申請人提供申請科學基金資助的咨詢和指導。
依托單位不得將另一依托單位作為本單位的下級單位申請科學基金資助。
第二十五條依托單位應當按要求審查下列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并在規定期限內向省科技廳提交。
(一)項目申請材料;
(二)項目計劃任務書;
(三)項目結題報告和科技報告;
(四)項目變更、終止申請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第二十六條依托單位應當建立科學基金資助項目原始記錄制度。
依托單位應當責令項目負責人或者參與者做好原始記錄,定期對本單位的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的原始記錄進行查看。
第二十七條科學基金資助項目實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單位應當及時提出變更或者終止項目實施的申請,報省科技廳批準:
(一)項目負責人不再是本依托單位科學技術人員的;
(二)項目負責人不能繼續開展研究工作的;
(三)項目負責人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
(四)其他需要由依托單位提出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依托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認真審核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的預算、決算,規范和加強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項目的組織實施,提高科學基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條依托單位對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結題及項目研究形成的成果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
(一)建立科學基金資助項目檔案,項目結題后及時歸檔;
(二)對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研究形成的知識產權進行有效管理,促進科學基金資助項目成果轉化與傳播;
(三)做好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結題后成果的跟蹤管理。
第三十條依托單位應當及時將省科技廳的以下通知告知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
(一)項目初步審查結果通知;
(二)項目批準資助通知;
(三)項目變更審核結果通知;
(四)項目結題審核結果通知;
(五)其他需要的通知事項。
第三十一條依托單位應當每年撰寫年度項目進展報告,并在規定的時間提交省科技廳。
年度項目進展報告應當包括本單位科學基金項目管理的情況、資金管理及使用情況、取得的重要成果以及對科學基金管理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依托單位應當建立常態化的自查自糾機制,跟蹤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的實施,監督科學基金資助資金的使用,嚴格依法處理本單位申請人、項目負責人、參與者出現的違法行為。
依托單位在科學基金項目管理過程中,如發現問題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及時向省科技廳報告。
第四章 保障
第三十三條依托單位應當將科學基金項目管理列為本單位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健全領導體制和組織機構。
依托單位應當建立科學基金管理相關的項目、財務、人事、審計、資產、檔案等制度,確保相關機構協調一致,共同保障本單位科學研究工作的有效開展。
第三十四條依托單位應當提供科學基金資助項目實施所必需的工作條件。
第三十五條科學基金資助項目實施過程中,依托單位應當確保項目研究隊伍的穩定。不得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不得未經項目負責人同意變更、增加或減少項目參與者。
第三十六條依托單位應當保證項目負責人和參與者在依托單位從事研究工作的時間符合所承擔的科學基金資助項目類型的要求。
依托單位項目負責人和參與者的聘用期一般應當覆蓋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的執行期限。
第三十七條依托單位應當選擇責任心強、業務水平高、熱心服務于科學技術人員的管理人員從事科學基金管理工作,并保障科學基金管理人員的穩定和管理人員變動時的工作銜接。
科學基金管理人員應當熟悉并掌握國家和我省有關科研政策、法律法規和科學基金的管理制度,積極參加省科技廳組織的培訓等活動。
第三十八條依托單位應當監督本單位的項目申請人、負責人、參與者、評審專家和管理人員嚴格遵守省科技廳的各項規定,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共同營造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的良好科研環境。
第三十九條省科技廳定期表揚在科學基金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依托單位和個人。
第五章 監督與責任
第四十條省科技廳接受社會單位或者個人對依托單位及其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舉報。
第四十一條依托單位應就科學基金資助管理工作中的履行職責與科研誠信、科研倫理情況主動接受監督。接受監督評估的依托單位應認真履行相關責任,加強風險防控,強化管理人員、科研人員的責任意識、績效意識、自律意識和科研誠信,積極配合監督評估工作。
第四十二條申請依托單位注冊或者變更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廳應當予以警告:
(一)以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注冊的;
(二)以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
(三)未在發生變更情形60日內向省科技廳提出書面變更申請的。
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不予注冊;有前款第(二)項情形的,注銷其依托單位資格。
第四十三條依托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廳可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警告、核減相關項目申報指標或可申報的項目類型、在一定范圍內公開通報、暫停1年及以上項目申報資格乃至注銷依托單位資格等處理。
(一)不履行保障基金資助項目研究條件的職責的;
(二)不對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核的;
(三)不依照本辦法規定提交年度項目進展報告、項目結題報告和科技報告的;
(四)組織、參與、縱容、包庇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參與者弄虛作假的;
(五)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的;
(六)不配合省科技廳監督、檢查基金資助項目實施的;
(七)虛報、冒領、貪污、侵占、挪用、截留基金資助資金的;
(八)違反保密規定或者管理嚴重失職,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的;
(九)以請托、賄賂等不正當方式干預評審工作的;
(十)不履行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相關管理職責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依托單位注冊管理活動中涉及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所屬機構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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