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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政策、金融、稅收政策優惠!安徽省支持企業開展并購重組若干政策申報補助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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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產業政策引導
1.發揮財政資金引導撬動作用, 鼓勵各市因地制宜出 臺并購重組貸款貼息政策。
2.鼓勵國有企業開展并購重組, 因推動并購重組對企 業當期經營業績造成影響的,在考核中結合實際予以適當 考慮,對因不可抗力導致企業并購重組項目未達到預期的, 予以盡職合規免責。支持以券商、投資機構、銀行、擔保 等為代表的省屬金融機構為企業并購重組提供優質服務。
3.被并購重組企業原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 企業、“三首”產品、出口品牌企業等政策,并購重組后 仍符合相關條件的,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后, 可繼續 享受。被并購重組企業承擔的各級科研項目,并購重組后 仍符合相關條件的,經本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后,可 繼續承擔。企業并購重組涉及的項目立項等批準文件和資 質證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變更企業名稱。并 購重組后企業實施的技術改造、技術創新等符合產業政策 的項目, 列入各級政府部門年度重點項目計劃, 享受相關 領域的支持政策。
二、落實國家稅收政策
4.符合條件的企業并購重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 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企業債
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 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 納稅所得額。
5.在并購重組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 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 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不屬于增值稅的 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 不征收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 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 人,并按程序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 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結轉至新納稅人處繼續抵扣。
6.在規定時間內(2024年1月1 日至2027年12月31 日), 企業符合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條件的, 享受免征契稅、減半征收契稅政策。企業符合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 策條件的,享受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等政策。
7 .在規定時間內(2024年10 月1 日至2027年12 月31 日) ,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營業 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原已 繳納印花稅的部分不再繳納印花稅。企業改制重組前書立 但尚未履行完畢的各類應稅合同, 由改制重組后的主體承 繼原合同權利和義務且未變更原合同計稅依據的, 改制重 組前已繳納印花稅的, 不再繳納印花稅。對企業改制、合 并、分立、破產清算以及事業單位改制書立的產權轉移書 據,免征印花稅。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8.支持省新興產業引導基金各母基金等設立并購重組子基金, 完善有關基金管理辦法, 可適當延長并購重組子 基金存續期,放寬單筆項目投資比例限制等,健全容錯和 考核評價機制。探索組建設立科技型并購子基金, 以“并 購S基金”等方式,為科創小微企業發展提供接續型、賦能 型融資資源。鼓勵龍頭企業、上市公司、私募股權投資基 金參與并購重組子基金設立,將財政出資超額收益部分按 照有關規定讓渡給社會資本。鼓勵省內外并購基金在皖投 資, 落實私募投資基金投資期限與重組取得股份的鎖定期 限“反向掛鉤”機制。鼓勵各地政府性股權投資基金參與 產業并購重組, 圍繞地方主導產業、特色產業鍛長補短。
9.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 積極支持企業開展并購重組, 合理確定并購貸款規模、貸 款用途和貸款期限, 落實盡職免責制度。鼓勵在大型并購 重組項目中采取銀團貸款、并購貸款、債務融資工具等多 種支持方式。充分發揮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增信功能,對符合條件的并購重組項目提供融資擔保支持。
10.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上市掛牌、增發融資、 公司債券和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并購重組私募債券及 其他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方式為并購重組融資。支 持有條件的企業發行優先股、定向發行可轉換債券作為并 購重組支付方式。鼓勵證券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創業投 資企業、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機構參與企業并 購重組, 向企業提供直接融資、委托貸款、信托貸款等多 元化融資支持。支持保險機構通過共保體、大型商業保險 和統括報單等形式, 為并購重組企業運行提供綜合性保險 解決方案。
四、強化土地要素支撐
11.政府土地儲備機構有償收回企業因并購重組而退 出的土地,按規定支付給企業的土地補償費可以用于支持 企業安置職工、償還債務等支出。
12.企業并購重組中涉及的劃撥土地符合《劃撥用地 目錄》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 用; 不符合的,依法實行有償使用,按規定補繳土地出讓 金并完稅后,在符合相關規劃的前提下, 可按規定辦理相 關登記手續。因歷史原因導致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屬證 書不全的,在并購重組中可根據有關規定申請補辦相關手 續。
13.企業并購重組中涉及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搬遷的 工業項目,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及國家產業政策的條件下, 市、縣自然資源管理部門經審核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可收回原國有土地使用權, 并以協議出讓或租賃方式為原 土地使用權人重新安排工業用地。鼓勵盤活低效工業用地, 對原有粗放低效利用的廠房進行升級改造,提高土地利用 率。并購重組后企業經依法批準提高現有工業用地容積率 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五、妥善安置企業職工
14.指導并購重組企業及時為在職職工繳納接續基本 養老、醫療保險;做好并購重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職 工失業登記, 引導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及時領取失業保險 金。對采取有效措施穩定職工隊伍的參保繳費企業,按照 規定落實失業保險援企穩崗政策。
15.實施積極就業政策, 落實職業培訓、創業培訓、促進自主創業、幫扶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等優惠政策, 為并 購重組的再就業人員提供包括政策咨詢、職業介紹和職業 指導在內的一系列就業服務。
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期間,如國家、 省有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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