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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支持人工智能產業發展政策申報好處補助+條件匯總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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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軟件產品增值稅超稅負即征即退
【政策內容】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 按13%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 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條件】
軟件產品需取得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 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
【責任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政策來源】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 知》(財稅〔2011〕100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 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一條
2.國家鼓勵的軟件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政策內容】
自2020年1月1 日起, 國家鼓勵的軟件企業, 自獲利年 度起, 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 第三年至第五年 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設立, 以軟件產品開發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為主營業務并具有獨 立法人資格的企業;該企業的設立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且
不以減少、免除或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 用關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的月平均職工人數占企 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開發人員月平 均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 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 收入 總額的比例不低于7%,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 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4)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 服務(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 式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 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 不低于45%) ,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 服務(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 式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 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 不低于40%)。
(5)主營業務或主要產品具有專利或計算機軟件著作 權等屬于本企業的知識產權。
(6)具有與軟件開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件 設施等開發環境(如合法的開發工具等) ,建立符合軟件 工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并持續有效運行。
(7)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質量事 故、知識產權侵權等行為,企業合法經營。
【責任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政策來源】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 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 27號)第三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 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 知》(財稅〔2016〕49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產業企業 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8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 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 公告》(2020年第45號) 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 條、第八條、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 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0號)
3.國家鼓勵的重點軟件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政策內容】
自2020年1月1 日起, 國家鼓勵的重點軟件企業, 自獲 利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接續年度減 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除符合國家鼓勵的軟件企業條件外, 還應至少符合下 列條件中的一項:
(1)專業開發基礎軟件、研發設計類工業軟件的企業, 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營 業)收入不低于5000萬元; 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 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7%。
(2)專業開發生產控制類工業軟件、新興技術軟件、 信息安全軟件的企業, 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及 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營業)收入不低于1億元;應納稅所得 額不低于50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占企業月平均職 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0%;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 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8%。
(3)專業開發重點領域應用軟件、經營管理類工業軟 件、公有云服務軟件、嵌入式軟件的企業, 匯算清繳年度 軟件產品開發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營業) 收入不低 于5億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250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月 平均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0%;匯算清繳 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 收入總額的比 例不低于7%。
【責任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政策來源】
《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 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 公告》(2020年第45號)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 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0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關于做好享受稅收優惠政 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 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1〕413號)附件1《享受稅收 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和項目標準》第三條
《關于做好2022年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
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 高技〔2022〕390號)附件1《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條 件和項目標準》第三條
4.軟件企業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用于軟件產品研發 和擴大再生產企業所得稅政策
【政策內容】
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 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 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 由企業專項用于軟件產品研發 和擴大再生產并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 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享受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設立, 以軟件產品開發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為主營業務并具有獨 立法人資格的企業;該企業的設立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且 不以減少、免除或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 用關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的月平均職工人數占企 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開發人員月平 均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 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 收入 總額的比例不低于7%,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 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4)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 服務(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
式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 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 不低于45%) ,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 服務(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 式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 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 不低于40%)。
(5)主營業務或主要產品具有專利或計算機軟件著作 權等屬于本企業的知識產權。
(6)具有與軟件開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件 設施等開發環境(如合法的開發工具等) ,建立符合軟件 工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并持續有效運行。
(7)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質量事 故、知識產權侵權等行為,企業合法經營。
【責任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政策來源】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 知》(財稅〔2011〕10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 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 27號)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 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0號)
5.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職工培訓費用按實際發生額稅 前扣除
【政策內容】
自2011年1月1 日起, 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
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并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 額時扣除。
【享受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設立, 以軟件產品開發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為主營業務并具有獨 立法人資格的企業;該企業的設立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且 不以減少、免除或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 用關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的月平均職工人數占企 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開發人員月平 均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 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 收入 總額的比例不低于7%,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 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4)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 服務(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 式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 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 不低于45%) ,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 服務(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 式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 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 不低于40%)。
(5)主營業務或主要產品具有專利或計算機軟件著作 權等屬于本企業的知識產權。
(6)具有與軟件開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件 設施等開發環境(如合法的開發工具等) ,建立符合軟件
工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并持續有效運行。
(7)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質量事 故、知識產權侵權等行為,企業合法經營。
【責任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政策來源】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 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 27號)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 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0號)
6.企業外購軟件縮短折舊或攤銷年限
【政策內容】
企業外購的軟件, 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 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 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 最短可為2年(含)。
【享受條件】
企業外購的軟件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
【責任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政策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7.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內容】
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
得稅。
【享受條件】
(1)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 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 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 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 注冊的居民企業。
(2)高新技術企業要經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 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 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的認定。
(3)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①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②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 獲 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 識產權的所有權。
③企業主要產品(服務) 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 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④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 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⑤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 際經營時間計算) 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 額的比例符合相應要求。
⑥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 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 入的比例不低于60%。
⑦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⑧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 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責任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政策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 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 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
《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 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
《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 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 19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 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7年第24號)
8.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延長 至10年
【政策內容】
自2018年1月1 日起, 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 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 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 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 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享受條件】
(1)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 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 知》(國科發火〔2016〕32號)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2)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 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 (國科發政〔2017〕115號)規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 編號的企業。
【責任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政策來源】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 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
9.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政策內容】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 未形成無 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 自 2023年1月1 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 除;形成無形資產的, 自2023年1月1 日起,按照無形資產 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享受條件】
企業應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要求, 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 處理; 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 輔助賬, 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 際發生。
【責任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政策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
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 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 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9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 有關問題的公告》(2017年第40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 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號)
10.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 服務免征增值稅
【政策內容】
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 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是指《銷售服務、無形資 產、不動產注釋》中“ 轉讓技術 ”、 “研發服務 ”范圍內 的業務活動。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 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業務活 動。
(2)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 務,是指轉讓方(或者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者開發合 同的規定, 為幫助受讓方(或者委托方) 掌握所轉讓(或 者委托開發) 的技術, 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 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者技術 開發的價款應當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
【責任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政策來源】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 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 (二十六)項
11.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
【政策內容】
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 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 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 居民企業。
(2)技術轉讓的范圍,包括專利(含國防專利) 、計 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 權、生物醫藥新品種, 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 其他技術。其中, 專利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 新型以及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
(3)技術轉讓,是指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上述范圍內 技術的所有權,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
(4)技術轉讓應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其中,境內的技 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認定登記,跨境 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 商務部門認定登記,
涉及財政經費支持產生技術的轉讓, 需省級以上(含省級)
科技部門審批。
【責任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政策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 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 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 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 》 (財稅 〔2015〕116號)第二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 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6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 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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