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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政策!宣城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申請補助獎勵及認定條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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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申請條件要求
第七條 申請市級綜合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1.孵化器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 務機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相關運營主體及法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2. 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3000 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可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
3. 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 100 萬元人民幣,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10%,且資金使用案例不少于1個;
4. 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 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 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占機構總人數60%以上,每10家在孵企業 至少配備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指接受孵化器 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技術咨詢專家等);
5. 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2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10%;
6. 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實際使用)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2家。
第八條 申請市級專業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1. 須達到第七條前5項條件;
2. 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50%以上;
3. 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
4. 在孵企業應不少于10家,且每千平方米(實際使用)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1家。
第九條 本辦法中孵化器在孵企業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被孵化企業:
1. 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并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2. 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3. 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第十條 企業從孵化器中畢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1. 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2. 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200萬元;
3. 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500萬元;
4.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三章市級眾創空間備案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市級備案眾創空間,應具備以下條件:
1. 設立專門運營管理機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相關運營主
體及法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2. 擁有可自主支配的服務場地(屬租賃場地的,應保證從申 請備案時有2年以上有效租期),場地面積不低于300平方米的, 或提供創業工位不少于15個;同時具有能夠為創業者使用的公 共接待、項目展示、會議洽談、專業設備等公共服務場地;提供
創業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75%;
3. 入駐創業團隊和企業總數不低于10家,且入駐創業團隊
每年注冊成為新企業數不低于3家;
4. 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須有2名以上專業孵化服務人員 (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 訓的眾創空間專職工作人員)、2名以上創業導師(指接受眾創 空間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等),形成規范化服務流程;
5. 每年開展的創業沙龍、路演、創業大賽、創業教育培訓等活動不少于5場次。
第十二條 服務對象及時限應滿足下列要求:
1. 眾創空間主要服務于大眾創新創業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 術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為特征的創業團隊、初創企業或從事軟件
開發、硬件研發、創意設計的創客群體及其他群體;
2. 創業團隊主要研發、辦公場所,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
辦公場所均須在本眾創空間場地內;
3.企業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創業團隊和企業孵
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24個月。
宣城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申請流程
1. 申報機構向所在縣市區、市開發區科技部門提出申報材料
2. 各縣市區、市開發區科技部門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嚴格審核和實地核查,并書面推薦到市科技局;
3. 市科技局負責對推薦的申報材料及其信用記錄進行復核, 經研究并公示無異議后,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認定(備案)為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
第十四條 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發生名稱變更或運營主 體、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認定條件發生變化的,需在3個月 內向所在縣市區、市開發區科技部門報告,經縣市區、市開發區 科技部門審核并實地核查后,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報
備;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資格建議。
第十五條 市科技局依據相關要求對孵化器、眾創空間進行 規范統計,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應按要求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的 統計數據。縣市區、市開發區科技管理部門須加強對孵化器、眾創空間統計數據的審核和管理工作。
宣城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申請補助獎勵
對新備案的國家、省級、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或眾創空間,分別- -次性獎勵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文號: 宣政(2017) 33號;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
對已備案國家、省級、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或眾創空間的孵化用房改造費和創業孵化基礎服務設施購置費分別給予最高200萬元、150萬元、100萬元補助。
對已備案的科技企業孵化器或眾創空間在國家、省開展的運行績效評價中獲優秀等次分別- -次性獎勵100萬元、50萬元。
對科技企業孵化器或眾創空間設立種子基金的,市天使投資基金按照1:1比例給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過2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