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技項目申報資訊
2022年安徽青年創業園建設項目申報開始,申報時間截止到9月底,最高給予700萬的獎勵。下面就來仔細看看安徽青年創業園申報獎勵+流程+材料+管理辦法,合肥市、阜陽市、淮南市、宣城市、馬鞍山市、銅陵市、亳州市、宿州市、安慶市、池州市、淮北市、滁州市、蕪湖市、蚌埠市、黃山市、六安市想要申報的,可以在小編輔導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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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省青年創業園獎勵政策
按照扶優扶強的原則,堅持創業帶動就業效果導向,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給予青年創業園一定資金補助,補助資金主要用于落實創業扶持政策、建設企業共性技術服務平臺以及補貼房租等經費支出。所需資金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一)青年創業園按照分類分級的原則給予資金補助。從2022年起,每一類市新認定的青年創業園,根據競爭評審結果確定為A、B、C、D、E五級。每一類市青年創業園按照級別累計最高分別給予不超過700萬元、600萬元、500萬元、400萬元、300萬元的資金補助。鼓勵各地加大對青年創業園支持力度,協調各類配套資金扶持青年創業園后續發展。
(二)青年創業園補助資金分2次撥付。青年創業園認定的次年,撥付一半補助資金。第3年,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照園區主導產業、孵化能力、服務水平、創業孵化成效和帶動就業情況等對青年創業園進行復評,根據復評結果,按照好、較好、中、差等次撥付園區對應檔次的剩余補助資金。其中,復評等次為“好”等次的,撥付剩余補助資金的100%;復評等次為“較好”等次的,撥付剩余補助資金的75%;復評等次為“中”等次的,撥付剩余補助資金的50%;復評等次為“差”等次的,取消剩余補助資金,對核減的補助資金今后也不再補撥。
(三)2022年前認定的青年創業園,按照原補助政策落實,不再享受新的資金補助。
(四)青年創業園新成功創建為國家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園區)的,就業補助資金按照100萬元標準給予獎勵(已創建為國家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園區的不享受此獎勵)。
(五)按規定可以享受的其他扶持政策。
(六)青年創業園補助資金,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按照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規定使用,不得用于部門或單位公用經費、差旅費、會議費等,嚴禁用于或變相用于房屋基建、交通工具購置等各項支出。
二、安徽青年創業園申報程序
(一)符合申報條件的創業園,由創業園建設主體向所在地的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創建申請;
(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發改委、經信局、團市委聯合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對初審符合申報條件的創業園擇優推薦,經市政府同意后,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報送申報材料;
(三)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申報創業園組織開展競爭性評審,擇優推薦擬認定的創業園;
(四)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擬認定的創業園進行實地核查。
(五)對通過評審、核查的創業園擇優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認定為“安徽青年創業園”。
三、安徽青年創業園建設申報材料
申報創建安徽青年創業園,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區市人民政府推薦函。
(二)安徽青年創業園建設項目申報表。
(三)佐證材料。
四、安徽青年創業園建設項目申報要求
(一)安徽青年創業園建設項目申報主體須為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等。
(二)各市要加強對申報創業園的指導,按照認定條件認真篩選,提高申報質量。推薦的園區扶持產業方向明確,兼顧一二三產業,優先推薦扶持十大新興產業企業的園區。各市推薦一般不得超過2個。
(三)安徽青年創業園建設項目申報材料須完整、規范、真實,可比照《安徽青年創業園建設管理辦法》提供相關佐證材料。凡偽造、虛夸材料的,一經發現,取消參加評審資格。
(四)各市請于2022年9月25日前通過安徽政務服務網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申報。另外,申報材料一式10份,于2022年9月30日前郵寄至省政務服務中心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窗口,電子版同時發送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就業失業處。
五、安徽青年創業園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 深入實施全民創業促進工程和青年創業計劃,建設一批高質量、專業化的青年創業園,培育更多青年創業主體,實現發展產業、扶持創業、帶動就業的目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青年創業園”是指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財政廳、團省委聯合認定,以扶持高校畢業生、歸國留學人員等青年群體創業,扶持生產性服務業企業發展為目標的創業園。
第三條 青年創業園建設堅持政府引導、產業帶動、競爭性分配、市場化操作的原則,采取公建民營或民辦公助的辦法進行建設。
第四條 各地應整合現有創業資源,通過閑置場地改建或創業孵化園區擴建等方式建設青年創業園。青年創業園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容納15戶以上企業進行創業孵化;
(二)園內水電、道路、消防、通訊等基礎設施和會議室、倉儲、后勤服務等公用設施配套完善;
(三)配套建設生產性服務業共性技術服務平臺;
(四)政府建設創業服務中心,整合相關部門的扶持政策和資金,為企業提供“一條龍”創業服務。
第五條 按照“一園一業”、“一園一品”的思路,合蕪蚌試驗區青年創業園重點發展工業設計、信息技術、文化創意等生產性服務業,皖江示范區青年創業園重點發展設計服務、人力資源服務、電子商務等生產性服務業,其他地區青年創業園重點發展電子商務、設計服務、現代物流等生產性服務業,爭取形成龍頭帶動、產業集聚、特色鮮明的孵化基地體系。
第六條 各地可在青年創業園中開辟一定場所建設人力資源產業園,為企業提供人力資源服務。
第七條 青年創業園堅持培育市場、服務產業、促進創業相結合。引進1-2家行業內知名企業,帶動產業發展;扶持2-4戶處于成長期的小企業(工商登記注冊6年以內),引導產業聚集;重點孵化一批初始創業的小微企業(工商登記注冊2年以內),促進創業帶動就業。
第八條 青年創業園建設實行自愿申報、實地查驗、競爭評審、擇優扶持的原則,具體程序如下:
(一)建設申報。自愿建設青年創業園的主體,經所在地市級有關部門推薦,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提交申報材料:
1.申請認定為青年創業園的請示;
2.創業園建設項目報告(含創業園建設規劃、資金籌集情況、基礎設施情況、配套設施建設情況,管理運營機構和規章制度建設情況,產權歸屬證明材料等);
3.《安徽青年創業園建設申報表》(一式五份);
4.其他材料。
(二)實地查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聯合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財政廳、團省委組成查驗小組對申報的創業園進行實地查驗。
(三)競爭評審。對實地查驗符合建設條件的創業園,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財政廳、團省委組織專家小組,進行競爭性公開評審。
(四)擇優扶持。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財政廳、團省委根據競爭性評審結果,擇優認定“安徽青年創業園”。
第九條 按照扶優、扶強的原則,根據青年創業園的主導產業、孵化能力、帶動就業等情況,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省級就業專項資金給予一定補助,資金主要用于落實創業扶持政策、建設企業共性技術服務平臺。
第十條 入駐青年創業園的孵化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創業主體為45歲以下的高校畢業生、歸國留學人員、返鄉農民工等青年群體,且為企業主要投資人和法人代表(引進知名企業除外);
(二)符合小型微型企業標準的創業企業;
(三)企業經營范圍為生產性服務業。
第十一條 入駐青年創業園的孵化企業必須簽訂創業孵化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孵化期限不超過5年,孵化期滿應當及時遷出創業園。
第十二條 孵化企業在孵化期內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稅費減免。按照規定減免企業稅負,免交物業費、衛生費等管理性費用,場地費用實行“兩免三減”(前2年免收,后3年按照市場價格50%收?。?,水電費給予一定補貼(先繳后補)。
(二)融資支持。企業可以按照規定申請享受小額擔保貸款及財政貼息,申請創業引導專項貸款。
(三)創業服務。享受孵化基地提供的創業培訓、創業指導、融資擔保、管理咨詢、事務代理、法律援助等服務。
(四)資金扶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等。高校畢業生初始創辦小型微型企業的,按規定給予一次性創業扶持補助。提前或孵化期滿按時搬離創業孵化基地的企業,按規定給予一次性定額社會保險補貼。
(五)其他政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改、經信、財政、團委等部門為入園孵化企業提供的其他優惠扶持政策。
第十三條 免收的物業費、衛生費等管理性費用、減免的場地費用和水電費補貼資金從省補助資金中列支。
第十四條 青年創業園應由投資建設主體成立專門機構進行企業化管理和運營,也可以委托、引進創業孵化服務企業或者專業化團隊進行管理和運營。
第十五條 青年創業園補助資金,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不得用于部門或單位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差旅費、會議費等,嚴禁用于或變相用于房屋基建、交通工具購置等各項支出。
第十六條 青年創業園申報單位提供虛假資料,騙取相關資金,一經查實,取消認定,追回補助資金,并依法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入駐企業不服從園區管理或提供虛假資料騙取相關資金,取消孵化資格,追回騙取的政策資金,責令立即遷出創業園,并依法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牽頭對青年創業園建設管理和運行狀況進行跟蹤評估,定期組織對認定的青年創業園進行抽查和績效評估。
第十九條 青年創業園管理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季度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報送入駐孵化企業數量、就業人數等基本情況。
第二十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可以根據需要,聯合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財政廳、團省委對本辦法作出變更,或對本辦法未明確事宜作出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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