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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藝術名家工作室申報條件、設立程序和評審管理辦法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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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國有文藝院團改革的實施意見,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廳(以下簡稱文化和旅游廳)決定設立一批四川省藝術名家工作室(以下簡稱工作室),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藝術名家,是指思想政治堅定、社會影響廣泛、藝術造詣深厚、工作經驗豐富,熟悉藝術創作規律和發展態勢,成就突出、業界公認的高層次藝術人才。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工作室,是指依托全省文藝院團等單位,按照相關規定設立,由藝術名家領銜的藝術創作、研究、普及和人才培養工作平臺。
第四條 工作室按照本人申請、單位推薦、資格審查、專家評審、部門審定等程序確定,按屆管理,每屆三年。原則上同一名家工作室的設立不超過兩屆,如遇特殊情況,可酌情延長一屆。
第五條 工作室依據戲曲(含曲藝)、戲劇、音樂、舞蹈、美術、書法(含篆刻)等藝術門類,分別以“四川省+門類+名家工作室”命名并統一授牌。
第二章 職能與職責
第六條 文化和旅游廳負責或委托相關單位負責工作室設立管理工作,受理申請并組織評審、監督檢查實施和經費使用情況,開展考核驗收工作。
第七條 文化和旅游廳直屬文藝單位、各市(州)文化和旅游部門負責組織本地本單位工作室申報初核和推薦工作,并統一向文化和旅游廳申請。
第八條 工作室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黨的文藝方針。堅持正確的政治導向,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弘揚革命文化,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二)藝術創作研究。開展藝術創作、藝術評論、理論研究等工作,承擔藝術創作項目和藝術研究課題,推動優秀傳統藝術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三)藝術人才培養。發揮傳幫帶和示范引領作用,通過師帶徒、創作實踐、教育教學等方式,開展專業藝術人才培養,傳承專業藝術技藝。
(四)藝術普及推廣。參與藝術進校園、進社區、進鄉村等活動,組織或參與多種形式的公益性演出、展覽、講座、研討等藝術普及推廣活動。
(五)決策咨詢參謀。為四川藝術事業發展獻言獻策,提供參謀咨詢、意見建議等智力支持。
(六)其他相關工作。
第三章 申報與評審
第九條 工作室申請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高度重視人才隊伍建設,人才培養、評價、選拔、使用和激勵政策制度完善;
(二)藝術人才密集,年齡、梯隊、專業等結構合理,有符合條件的高層次藝術人才;
(三)能夠為工作室提供相應的資金支持以及包括場地、人員等在內的必要工作條件;
(四)有可持續的藝術創作、理論研究、人才培養、傳播普及等項目支撐;
(五)能夠按照要求完成工作室建設與管理相關工作;
(六)文化和旅游廳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工作室申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治素質好,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德藝雙馨、德才兼備,具有高度的社會責任感,深受人民群眾喜愛;
(二)遵守法律法規,無違法違紀、失德失范行為,無不良誠信及社會信用記錄;
(三)具有較高的學識水平和較強的業務能力,在文化藝術領域某一方面成就突出,除高技能人才(含省級及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外,一般應具有高級職稱;
(四)身體狀況良好,能夠承擔實質性工作;
(五)戶籍為四川省或長期在四川省內工作生活;
(六)具備以下1、2類條件中任意一項,或3、4、5類條件中任意兩項,或3、4、5、6、7類條件中任意三項:
1.國家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劃入選者、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全國宣傳文化系統“四個一批”人才、文化和旅游部優秀專家、天府青城計劃入選者,當代藝術名家收徒傳藝工程入選名家,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2.全國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獎、中國文化藝術政府獎文華獎獲獎者或獲獎作品主創人員,國家舞臺藝術精品創作扶持工程重點扶持劇目主創人員;
3.國家舞臺藝術精品創作扶持工程名錄劇目、劇本扶持工程入選作品主創人員,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等國家部委舉辦的重要展演、展覽入選作品主創人員,中宣部宣傳思想文化青年英才、文化和旅游部青年拔尖人才,全國編劇、導演、表演、聲樂等領軍人才入選者;
4.中國戲劇獎(梅花表演獎、曹禺劇本獎)、中國舞蹈荷花獎、中國曲藝牡丹獎、中國音樂金鐘獎、中國雜技金菊獎、中國美術獎、中國書法蘭亭獎、四川文華劇目大獎等獲獎者或獲獎作品主創人員;
5.四川省學術和技術帶頭人,四川省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獎、四川文華獎美術獎和書法獎一等獎,省級專業比賽和展覽一等獎獲獎者或獲獎作品主創人員;
6.四川文華獎其他獎項,巴蜀文藝獎、四川文學獎,省級專業比賽和展覽二、三等獎獲獎者或獲獎作品主創人員;
7.其他同等榮譽或成就。
第十一條 工作室的設立程序:
(一)本人申請。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向文化和旅游廳直屬文藝單位或市(州)文化和旅游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填報申報書、工作計劃、績效目標等材料。
(二)單位推薦。文化和旅游廳直屬文藝單位、市(州)文化和旅游部門負責匯總本單位、本地區工作室申報材料,統一向文化和旅游廳推薦申報。
(三)資格審查。文化和旅游廳藝術處根據工作室申請人和責任單位應具備的條件和資格,受理并審查申報推薦材料,資格審查合格的方可進入評審。
(四)專家評審。評審工作由文化和旅游廳或委托相關單位組織實施。文化和旅游廳有關負責同志及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通過現場或網上審閱申報資料等方式開展評議,提出評審意見。
(五)網上公示。文化和旅游廳藝術處根據評審委員會評審意見,結合推薦申報實際,提出年度擬資助設立工作室建議名單,并在文化和旅游廳官網公示5個工作日。
(六)確定結果。建議名單公示期滿無異議后,經文化和旅游廳務會議審議確定工作室名單,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實施與管理
第十二條 工作室領銜人必須按照申報材料所承諾的事項以及工作計劃開展工作,做好工作室建設實施情況原始記錄,高質量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十三條 文化和旅游廳將通過舉辦專場演出、展演展覽以及活動推介、媒體宣傳等方式,加強藝術名家及其創作研究成果的傳播推廣,擴大藝術名家影響力和輻射面。
第十四條 工作室在管理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須由工作室領銜人提交書面申請,由申請單位報文化和旅游廳同意:
(一)因不可抗力需要延期完成工作;
(二)實施內容有重大變化;
(三)資助經費預算有重大調整;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工作不能繼續開展,申請終止資助;
(五)其他重要事項變更。
第五章 經費與使用
第十五條 工作室在管理期內,可按規定每年向文化和旅游廳申請適當的補助經費,主要用于工作室開展藝術創作、研究、普及、人才培養等工作中產生的勞務費、資料費、印刷費、差旅費、會議費、設備費等必要的費用開支。
第十六條 補助經費不直接撥付工作室領銜人本人,由申請單位代管,單獨列支,專款專用。工作室領銜人及申請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補助經費。
第十七條 工作室領銜人是經費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資金使用合法性、合規性和真實性負責。工作室領銜人應在申請單位監督指導下,根據經費使用范圍和財務制度有關規定,科學合理使用經費。
第十八條 工作室領銜人及申請單位應妥善保存經費開支的賬目和憑據,主動配合接受審計部門、主管部門對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項目完成后,工作室領銜人與申請單位共同整理項目收支賬目,如實填報經費決算。
第六章 考核與監督
第十九條 文化和旅游廳對工作室建設實施、經費管理使用等情況開展績效考核、監督檢查、中期評估、結項驗收,績效考核評估結果作為工作室續建、終止或撤銷、結項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工作室領銜人和申請單位應積極配合,如實反映情況,在管理期內向文化和旅游廳書面報送年度工作總結,在管理期屆滿后提交結項驗收書面申請和成果材料。
第二十一條 工作室領銜人及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或撤銷工作室,并在三年內不得申請: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二)出現意識形態安全和文化安全等政治導向問題;
(三)違背公序良俗;
(四)實施內容與申請內容嚴重不符,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五)經延期仍不能完成工作;
(六)違反財經紀律、財務制度規定;
(七)隱瞞事實、偽造材料、提供虛假數據等弄虛作假行為;
(八)年度考核評估不合格;
(九)不配合文化和旅游廳管理;
(十)其他違法違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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