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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基金!2023年武漢市洪山區產業發展母基金申報指南、時間
本文整理了2023年武漢市洪山區產業發展母基金申報有關內容,武漢市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問的地方歡迎致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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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發揮市場資源配置作用和政府資金引導放大 作用,規范洪山區產業發展母基金的管理和運作,根據《財 政部關于印發〈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 預〔2015〕210號)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 法>》 (發改財金規〔2016〕2800 號 ) 、《市人民政府關于 武漢產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武政規〔2023〕4 號 )、 《關于促進洪山區創投風投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洪政 規〔2022〕2 號) 等文件精神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 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洪山區產業發展母基金( 以下簡稱 “母基金”) 是洪山區人民政府 ( 以下簡稱 “區政府”) 設 立,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包括擴容升級后的 洪山區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引導基金以及區屬國有企業發 起設立的母基金,其目的是發揮市場資源配置作用和政府資 金引導放大作用,引導社會資本投向我區戰略性新興產業以 及優勢產業和科技創新領域,推動我區產業轉型升級,實現 高質量發展。
第三條母基金資金來源
( 一) 區財政資金;
( 二 ) 區屬國有企業出資資金;
( 三) 母基金投資退出的本金和收益;
( 四) 母基金非投資經營所得的收益;
( 五) 其他資金來源。
第四條母基金總規模不低于50 億元,首期規模 10 億元。其中區財政資金根據年度財政預算、母基金投資進度分 期到資。
第五條母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范風險”的原則運作。
第六條母基金主要投資于我區戰略性新興產業、優勢 產業和科技創新領域。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母基金最高議事決策機構為洪山區產業發展母 基金理事會( 以下簡稱“洪山母基金理事會”) ,洪山母基 金理事會由區政府常務副區長、分管科技和金融的副區長以 及區金融辦、區發改局、區財政局、區科經局、區商務局、 區經濟開發區、區國資監管局、區行政審批局等單位主要負 責人組成,由區政府常務副區長任理事長。
第八條洪山母基金理事會主要職責
( 一 ) 審定母基金發展規劃、投資計劃以及預算安排;
( 二 ) 審定母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的內部委員人選名單 以及外部委員專家庫;
( 三) 核準母基金擬參股基金或項目,對母基金實施政 策引導和監督管理;
( 四 )審定母基金的退出、收益分配等方案;
( 五 ) 按照相關程序審議母基金中政府出資部分讓利方 案;
( 六 ) 完成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洪山母基金理事會下設辦公室,在區發改局辦公, 承辦理事會日常事務,具體職責如下:
( 一 ) 負責研究制定母基金的管理辦法及配套制度;
( 二 ) 負責設立母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的內部委員人選 以及外部委員專家庫;
( 三) 組織開展母基金考核評價工作,定期報告基金運 行情況;
( 四 ) 組織召開洪山母基金理事會會議;
( 五 ) 洪山母基金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委托武漢市洪山區科技投資有限公司( 以下簡 稱“區科投公司”) 履行區政府出資人職責,對外行使母基 金的權利,承擔母基金義務和責任。具體如下:
( 一 ) 擬訂年度投資計劃以及資金安排,提請洪山母基 金理事會審定;
( 二) 對母基金托管銀行進行監管,監督母基金的資金 保管、撥付、結算等,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對母基金收支情 況進行審計;
( 三 ) 按照母基金的協議或章程,對母基金的受托管理 機構進行監督,及時向洪山母基金理事會或其成員單位報送 相關重大事項;
( 四 ) 完成洪山母基金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委托武漢洪創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作為母基金 的受托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母基金具體運作和管理,主要職 責包括:
( 一 ) 建立規范的母基金投資經營管理相關制度;
( 二 ) 建立基金、項目儲備庫,遴選市場化子基金、母基 金( 以下簡稱“子 (母) 基金”) 、專項基金、直投項目,組 織開展盡職調查,擬定投資方案報母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評審;
( 三 )落實已核準項目的投資談判、協議簽署、投后管理、 退出等后續工作;
( 四 ) 定期提交母基金運行情況報告、托管報告,以及經 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 五) 負責收集研究國家、省、市、區產業政策及產業發 展規劃,深入開展行業研究,謀劃新興產業、未來產業布局, 支持產業轉型升級;
( 六 ) 完成洪山母基金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母基金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 會會議由區科投公司組織召開。投資決策委員會一般不少于 5 人組成,其中不少于2 名社會專家 ( 1 名法律專家、1 名行 業專家) ,主要負責母基金參與子 (母) 基金、專項基金、 直投項目的投資和退出評審。洪山母基金理事會應當選派1 名理事作為觀察員列席投資決策會議,監督母基金投資決策 程序、投資方向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投資決 策委員會專家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 一 ) 熟悉相關產業發展規劃,對申請合作的子(母) 基金、專項基金及直投項目擬投資的產業領域有較為深入的 了解;
( 二) 熟悉投資領域及相關市場情況,有較豐富的實際 工作和管理經驗;
( 三 ) 在行業內有一定的權威性和代表性;
( 四 ) 在社會上有較好的信譽;
( 五 ) 與申報項目無利益關系。
第十三條委托銀行實施資金監管。區科投公司在托管 銀行設立母基金托管專戶,并報洪山母基金理事會辦公室備 案。托管銀行按照要求負責母基金的資金保管、撥付、結算 等日常工作,對基金賬戶進行動態監管,確保資金按照約定方向支出。托管銀行須符合以下條件:
( 一 ) 成立時間在 5 年以上的股份制商業銀行;
( 二 ) 具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銀行保險監 督管理委員會核準的基金托管資格;
(三 ) 具有基金托管經驗;
( 四 ) 具有專門服務于基金管理和早中期企業的內設機 構;
( 五) 近 3 年無重大過失及受行政主管機關或者司法機 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第三章 投資運作
第十四條母基金主要通過參股方式,發起設立或增資 市場化子基金、母基金, 由子(母) 基金通過股權投資等市 場化方式開展投資;根據洪山區產業發展與招商引資需要, 出資設立專項基金;根據區委、區政府重大招商引資和戰略 性投資項目需要,開展直接投資。
第十五條原則上母基金參與設立的子基金、專項基金 不得投資其他創業投資基金或者投資性企業。
第十六條母基金管理決策程序如下:
( 一) 公開征集。母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根據本辦法和母 基金年度工作計劃,向全社會公開發布年度投資申報指南。 符合條件的子(母) 基金、專項基金申請機構或者項目主體 單位根據申報指南要求提交申請材料。母基金受托管理機構 擇優遴選擬參股基金或項目予以立項。
( 二) 盡職調查。母基金受托管理機構獨立開展或委托
第三方機構對擬參股基金或項目的申請機構、管理機構等開 展盡職調查,編制盡職調查報告,并提出投資建議。
(三 ) 投資評審。 區科投公司組織投資決策委員會對擬 參股基金或項目的投資建議和盡職調查報告等進行獨立評 審和投票,并提出評審意見和建議。
( 四 ) 最終決策。原則上投資評審程序履行完畢后 10 個工作日內,由洪山母基金理事會辦公室組織召開理事會會 議對評審通過的擬參股基金或項目進行核準,審核擬參股基 金或項目的投資決策程序合規性、區域產業導向匹配度、資金規模適配性等。
(五 ) 社會公示。 由洪山母基金理事會辦公室將核準通 過的擬參股基金(直投項目原則上不進行公示) 向社會公示 5個工作日,并對公示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核查并提出意見。
第十七條母基金出資設立的子(母) 基金,基金管理 人原則上應具備以下條件:
( 一 ) 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公司或合伙企業,在中國 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實繳注冊資 本不低于1000 萬元人民幣,過去 3 年內受托管理的相關基 金實繳規模原則上不低于2 億元;
( 二 ) 至少有 3 名具備 5 年以上股權投資或相關業務經 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具有良好的管理業績,至少有3 個 成功投資退出案例;
(三) 具有健全的投資決策制度、 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 控制機制,原則上應具備完善的團隊激勵制度和跟投機制; 管理多只基金的,應建立完善的關聯交易隔離機制和利益沖 突防范機制;
( 四) 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其他從業人員在 最近3 年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
( 五 ) 無受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紀錄。
第十八條母基金出資設立的專項基金,基金管理人原 則上應具備以下條件:
( 一 ) 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公司或合伙企業,在中國 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實繳注冊資 本不低于1000 萬元人民幣,過去三年內受托管理的相關基 金實繳規模原則上不低于1 億元;
( 二 ) 至少有 3 名具備 5 年以上股權投資或相關業務經 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具有良好的管理業績,至少有3 個 成功投資退出案例;
( 三) 專項基金應有明確的在我區落地的產業項目,項 目應符合洪山區產業導向;
(四) 具有健全的投資決策制度、 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 控制機制,原則上應具備完善的團隊激勵制度和跟投機制;
( 五) 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其他從業人員在 最近3 年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
( 六 ) 無受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紀錄。第十九條 母基金參與的直投項目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 一 ) 屬于洪山區支持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產 業及科技創新領域,具有良好的成長性和市場前景;
( 二) 注冊、納稅及統計在洪山區,或在洪山區落地產 業投資項目。
第二十條根據投資對象的性質和發展階段,擬合作子 基金可設為天使基金、種子基金、創投(風投) 基金、產業基 金和并購基金等。
第二十一條 母基金在單個天使基金、種子基金等子基 金出資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50%;在其他類別單個子 (母) 基金的出資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25%,不能成為參股設立的 子 (母) 基金的第一大出資人。
第二十二條母基金參與設立的子(母) 基金對單個企 業的投資總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子(母) 基金總規模的 20%。
單個直投項目投資金額不得超過母基金實繳規模的20%, 母基金對單個直投項目的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被投項目注冊 資本的 30%,且不得成為被投項目第一大股東。
第二十三條母基金參股設立的子(母) 基金、專項基 金原則上需在洪山區注冊、納稅及統計。對于同時滿足以下 條件的子(母) 基金管理機構,可適當放寬母基金出資規模 上限和注冊地的申報要求:
( 一 ) 子 (母) 基金管理機構具有優秀的產業背景和經 驗,在特定領域、細分行業有出色投資記錄且全國行業排名 前50 名 (具體參考清科、投中等第三方知名機構或中國證 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近三年發布的相關行業 排名) 。
( 二 ) 子 (母) 基金管理機構成立滿 5 年以上,管理基金規模原則上不低于10 億元,具有 5 個以上成功投資退出 案例,管理團隊過往管理基金具有良好的退出收益。
第二十四條母基金參與設立的子基金、專項基金投資 洪山區內項目的資金總額不得低于母基金實際出資額的1.5 倍,參與設立的市場化母基金投資洪山區內項目的資金總額 不得低于母基金實際出資額的2 倍,認定的范圍和標準為:
( 一 )子基金直接投向洪山區企業,按實際投資額計算;
( 二) 子基金投資的非洪山區企業,于有效投資期內遷 入洪山區或者在洪山區投資設立法人企業的,以遷入企業或 者新設企業的新增實際投資額計算;
( 三) 對子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或其關聯公 司管理的基金,于本基金有效投資期內,直接投向洪山區企 業,按實際投資額計算;
( 四) 對子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或其關聯公 司管理的基金,于本基金有效投資期內,投資的非洪山區企 業在洪山區投資設立法人企業的,以新設企業的實繳資本金
計算;
( 五 ) 子基金管理團隊于有效投資期內,引進非洪山區 法人企業落地洪山區并有實質性經營活動的,以遷入企業或 者新設企業的實繳資本金計算;
( 六 ) 子基金以各種形式支持非洪山區企業收購洪山區 企業,且承諾收購后注冊、納稅及統計不遷出洪山區的,則 被收購企業在有效投資期內的新增投資額,計入在洪山區投 資規模;
(七) 經洪山母基金理事會認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母基金參與設立的子(母) 基金存續期原 則上不超過8年,天使基金、種子基金等子基金以及市場化 母基金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10 年。
第二十六條母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每年按照不超過母基 金上年末投資余額的2%提取管理費,具體提取比例由區科 投公司與母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按照行業慣例協商確定,并在 母基金的協議或章程中明確約定;并根據基金規模及支出情 況、績效評價結果適時調整。
第二十七條鼓勵母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和管理團隊參與 母基金參股設立的子(母) 基金、專項基金的投資管理, 以及對母基金所投資的項目進行跟隨投資。
第四章基金退出
第二十八條母基金參與子(母) 基金、專項基金、直
接投資項目,主要通過清算、上市、股權轉讓、其他出資人 回購等方式退出。母基金一般應當在投資基金存續期滿后退 出,退出時與其他投資人同股同權。存續期未滿但已經達到 返投目標的,鼓勵母基金以其他出資人回購、股權轉讓等方 式退出。
第二十九條母基金從參與設立的子(母) 基金、專項 基金以及直接投資項目退出時,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章程) 約定的條件退出;合伙協議(章程) 中沒有約定的,母基金 受托管理機構應當聘請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對所持基金份 額或者股權進行專項審計和資產評估,作為確定退出價格的 依據。
第三十條母基金從參與設立的子(母) 基金、專項基 金、直投項目實現退出的,應當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則進行核算,回收的本金和收益原則上不再重復投資(經洪 山母基金理事會批準用于留存滾動出資的政府出資部分除 外 ) 。
第三十一條母基金政府出資部分可以對子(母) 基金、 專項基金的社會出資人或受托管理機構進行適當讓利,具體 讓利方案由洪山母基金理事會審定。原則上,母基金政府出 資部分在子(母) 基金、專項基金取得的年平均收益率超過 當期出資時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 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以下簡稱 “ 一年期 LPR” )
的部分可以讓利,對天使基金、種子基金的返還比例不得超 過30%,其他基金不得超過 20%。母基金讓利部分具體分配 方式由子(母)基金、專項基金的出資人和管理人協商確定, 并在合伙協議(章程) 中做出明確約定。
第三十二條母基金以出資額為限對參與設立的子(母) 基金、專項基金以及直投項目承擔有限責任。其中子(母) 基金、專項基金各出資方應當在合伙協議(章程) 中明確約 定收益處理和虧損負擔方式。母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資人承諾 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不得承諾最低收益。
第五章 風險控制
第三十三條母基金及其參與設立的子(母) 基金、專 項基金應當建立有效的風險防范和控制機制,在運作過程中 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 一) 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 二 ) 投資二級市場股票(上市公司定增項目除外) 、 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債、信托產品、非保本 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 三)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
( 四) 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貸款 和資金拆借。
( 五 ) 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 六 )發行信托或者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 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業務。
第三十四條原則上母基金受托管理機構與其他出資人 在子(母) 基金、專項基金合伙協議 (章程) 中約定,有下 列情況之一的,母基金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可以提前退出, 退出價格按照子(母) 基金、專項基金合伙協議 (章程) 規定 的方式計算,但不得低于母基金實繳出資本金及按出資時一年 期LPR 利率計算的利息之和,因母基金退出而產生的風險和損 失由子(母) 基金、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承擔:
( 一 ) 子 (母) 基金、專項基金方案確認 ( 以洪山母基 金理事會核準之日為準) 后超過 6 個月 (含) ,仍未按照規 定程序完成設立手續的。
( 二 ) 子 (母) 基金、專項基金完成工商設立手續后超 過3 個月 (含) ,其他出資人均未按合伙協議(章程) 規定 進行實繳出資的。
( 三 ) 子 (母) 基金、專項基金在母基金出資到基金賬 戶后超過6 個月 (含) ,未開展實際投資業務的。
( 四 ) 子 (母) 基金、專項基金實際投資領域和方向不 符合本辦法要求或未按照合伙協議(章程) 約定投資的。
第六章 考核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母基金應納入國有資產監管體系和公共財 政考核評價體系。按照資金來源、投資規律和市場化原則, 建立分類考核機制。區國資監管局、區財政局定期對母基金
政策效果、社會資金放大規模、經濟效益及規范化管理情況 進行考核評價。
第三十六條建立母基金容錯激勵機制,母基金對于履 行規定程序作出決策的投資,應綜合其區域經濟貢獻,不涉 及違法違規、重大過失和其他道德風險的,對決策機構、主 管部門、基金管理機構及相關人員不追究責任,投資虧損依 法依規予以據實核銷。相關部門在對母基金進行監管時,應 以母基金總體績效評價為重點,按此標準進行考核、監督。 對因失職瀆職、徇私舞弊、利益輸送或違反相關廉政規定等 對母基金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 年。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洪山母基金理事會辦公室負責解 釋。本辦法與國家、省、市現行法律法規不一致時,以國家、省、市現行法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