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技項目申報資訊
2023年六安市級智能工廠和數字化車間申報開始了,有關今年的申報時間、區縣推薦名額等如下,六安市有想要申報的,可以咨詢小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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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定依據
《六安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關于印發六安市智能工廠和數字化車間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六經信函(2020)92號)。
二、認定方式
按照“企業自愿申報、縣區擇優推薦、市級綜合評定”的方式,認定市級智能工廠和數字化車間。
三、有關要求
1、請各縣區組織符合條件的企業積極申報,并做好業務指導、材料審核等工作。
2、原則上各縣區擇優推薦1戶智能工廠、2戶數字化車間。
3、已認定為國家、省級智能工廠和數字化車間的企業,原則上不再推薦。
4、請各縣區于11月27日前,將縣區推薦文件、企業申報材料(一式一份,紙質版及電子版)報市經信局科技與裝備科,逾期不予受理。
六安市智能工廠和數字化車間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大力推進智能工廠和數字化車間建設,推動制造業轉型升級,提升我市制造業技術裝備水平和質量效益,根據《關于印發安徽省智能工廠和數字化車間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皖經信裝備〔2017〕181號)等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遵循企業自愿申報、綜合擇優確定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六安市智能工廠和數字化車間每年認定一次,具體認定時間以當年申報通知為準。
第三條 六安市智能工廠和數字化車間的認定和撤銷等管理工作由市經信局負責;各縣(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所轄區域的推薦申報、指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四條 申報六安市智能工廠的基本條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冊,具有2年以上獨立法人資格的規模以上企業。
(二)企業的工廠在智能制造5種新模式中,開展一種以上新模式的創新實踐,已經取得明顯成效,基本具備相應模式的關鍵要素(參考《智能制造新模式關鍵要素》)。
(三)企業的工廠通過智能制造新模式的應用在降低運營成本、縮短產品研制周期、提高生產效率、降低產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利用率等方面已取得顯著成效,并持續提升,具有良好的增長性。
(四)通過智能制造新模式的應用,帶動企業研發、制造、管理、服務等各環節智能化水平提高;企業智能化發展在本省同行業處領先水平,具有示范帶動作用。
第五條 申報六安市數字化車間的基本條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冊,具有2年以上獨立法人資格的規模以上企業。
(二)作為企業獨立生產單元的車間,在智能制造中已經取得明顯成效,在本市同行業具有典型示范意義。
(三)智能裝備廣泛應用,自動化生產線、機器人等自動化、智能化生產、試驗、檢測等設備臺套(產線)數占車間設備臺套(產線)數比例不低于35%。
(四)車間設備互聯互通,采用現場總線、以太網、物聯網和分布式控制系統等信息技術和控制系統,建立車間級工業互聯網,車間內生產設備聯網數占智能化、自動化設備總量的比例不低于45%。
(五)生產過程實時調度,生產設備運行狀態實現實時監控、故障自動報警和診斷分析,生產任務指揮調度實現可視化,關鍵設備能夠自動調試修復;車間作業計劃自動生成,生產制造過程中物料投放、產品產出數據實現自動采集、實時傳送,并可根據產品生產計劃基本實現實時調整。
(六)自動配送物料,生產過程廣泛采用二維碼、條形碼、電子標簽、移動掃描終端等自動識別技術設施,實現對物品流動的定位、跟蹤、控制等功能,車間物流根據生產需要實現自動挑選、實時配送和自動輸送。
(七)產品信息可追溯,在關鍵工序采用智能化質量檢測設備,產品質量實現在線自動檢測、報警和診斷分析;在原輔料供應、生產管理、倉儲物流等環節采用智能化技術設備實時記錄產品信息,每個批次產品均可通過產品檔案進行生產過程和使用物料的追溯。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六條 擬申請認定六安市智能工廠和數字化車間的企業,按照自愿原則,向所在縣(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所在縣(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納入當地培育計劃。同時,企業按照六安市智能工廠和數字化車間認定標準,持續完善自身條件。
第七條 已符合六安市智能工廠和數字化車間認定標準的企業,可向所在縣(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認定申請。所在縣(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后,擇優向市經信局推薦。同時,各縣(區)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進一步嚴格認定標準、推薦要求,引導企業不斷提升智能制造水平。
第八條 市經信局受理并審查企業申報材料,必要時,可組織開展現場核實。經審查,符合六安市智能工廠和數字化車間的企業,經公示無異議后,由市經信局發文公布。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六安市智能工廠和數字化車間實行年度信息報送制度,每年年底企業應總結六安市智能工廠和數字化車間運行情況,書面報送所在縣(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各縣(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及時總結本地區智能制造示范成效和存在的問題,書面報送市經信局。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六安市智能工廠和數字化車間稱號:
(一)企業自行要求撤銷的;
(二)企業被依法終止的;
(三)企業通過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或有其它違法行為獲取稱號的。
第十一條 因第十條第(一)款規定而被撤銷六安市智能工廠和數字化車間稱號的,二年之內不再受理其認定申請;因第十條第(三)款規定而被撤銷六安市智能工廠和數字化車間稱號的,五年之內不再受理其認定申請。
第十二條 六安市智能工廠和數字化車間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可經所在縣(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市經信局申請更名。
第十三條 優先從六安市智能工廠和數字化車間中擇優推薦申報安徽省智能工廠和數字化車間。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六安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